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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完整版】

时间:2022-09-19 12:48: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6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03]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1.14

【实施日期】2003.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3年1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有关内容,正确领会立法精神。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査.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査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査,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北京人事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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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

图1 罗荣桓(1902年-1963年),湖南衡东人,

1949年10月-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图2 张鼎丞(1898年-1981年),福建永定人,

1954年9月-1975年1月在任。

图3 黄火青(1901年-1999年),湖北枣阳人,

1978年3月-1983年6月在任。

图4 杨易辰(1914年-1997年),辽宁法库人,

1983年6月-1988年4月在任。

图5 刘复之(1917年- ),广东梅县人,

1988年4月-1993年3月在任。

图6 张思卿 (1914年- ),河南洛阳人,

1993年3月-1998年3月在任。

图7 韩杼滨(1932年- ),黑龙江哈尔滨人,

1998年3月-2003年3月在任。

图8 贾春旺(1938年- ),北京人,

2003年3月-2008年3月在任。

图9 曹建明(1955年- ),江苏南通人,

2008年3月至今在任。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简历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新华月报

ISSN:1001-666X

年:2018

卷:000

期:008

页码:P.87-88

页数:2

中图分类:D926.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简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共产党;博士学位;法律系;研究生

摘要:张军,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东博兴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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