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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24 17: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3篇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篇1

部队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解说,心得体会


  纪律是军队的命脉。陈毅元帅概括说: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测量器,又是团结内部的轮带和锁钥,纪律严明,共同遵守,人人生活都愉快,能做到各尽所能,千金散尽还复来。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着眼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着力体现新时代纪律建设成果,首次对军队纪律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10个方面内容写入新条令,重点解决奖惩条件老、少、缺等问题,补齐短板缺项,规范行为边界,突出纪律规定的刚性、严肃性和约束力。《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必将极大地凝聚部队铁的意志、锤炼部队铁的作风、锻造部队铁的队伍,使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用兵无常法,治军有铁律。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人数、看武器装备,还要看纪律性。纪之不严,必生怠惰;
律之不明,必怀异心。拿破仑曾经讲过,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单兵的骑术和剑法再精,没有严格的纪律一样吃败仗。纪律对于一支军队,犹如空气之于生命。离开空气,人就不能存活;
离开纪律,军队就无法生存。就像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里那醒目的诗句:“没有纪律,我们会像散沙一般,被敌人一粒一粒,很快地踩碎。”严明的纪律是我军的传家宝,严格遵守纪律是每个军人的自觉行为。“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
  我军历来重视纪律建设。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1930年,红军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这是我军历史上首次规范军队纪律的法规。在三大条令中,《纪律条令》不仅诞生最早,也是修订次数最多的,至今已经是第17次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纪律内容,优化了奖惩项目,完善了奖惩条件,按照新体制调整了奖惩权限,涵盖了纪律建设的方方面面,使条令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更适合部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回顾以往,我们有靠严格的纪律约束取得胜利的光荣历史,也有因纪律松弛而发生问题的沉痛教训。少数人置法纪于度外,有纪律不遵守,有规矩不执行,或者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纪纲一废,何事不生?”这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严重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影响部队战斗力建设,使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把“坚持实行自觉的严格的纪律”作为我军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并指出,要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加快把我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纪律之弦一刻不能松。
  列宁说:“战争就是战争,它要求铁的纪律。”未来信息化战争,对军队决策的科学性、指挥的统一性、行动的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纪律不严明,肯定打不赢。只有做到军令如山、守纪如铁,才能催生出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的战斗力。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条件怎么变化,我军严守纪律的优良传统不能丢、落实标准不能降。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凡是条令明确的,都必须不打折扣地执行;
凡是条令规定不能做的,绝不能打“擦边球”、碰“高压线”。纪律硬如“铁”,谁碰谁流血。每名官兵真正自觉地坚持纪律约束,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我们这支队伍就能“上下同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篇2

从20**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篇3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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