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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篇)粮食产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4-03-18 16:4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年(10篇)粮食产业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2024年(10篇)粮食产业调查报告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10篇)

篇1

1、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第一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为妥善解决好“老人、老粮、老账”问题,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粮食局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采取“三公开、七上墙”的办法,做到政策透明,操作规范,职工放心。全系统1459名干部职工实行全体起立,全部转换身份,内退、协保人员一次性解决,不留任何后遗症。重新竞聘上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上岗风险金(企业法人交6万元、职工交3万元),存入银行专户。

2、撤并重组,整合企业优势资源。20**年,**粮食局下决心将原有的33个独立核算的乡镇粮站和粮库合并为6个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县局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从原法定代表人中择优选聘6位经理,原33个粮站法人资格保留,经理受县局委托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统一协调和监管。管理费用由县局统一支付,不增加企业负担。这样既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从烦琐的企业经营事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和服务上,又将原先因分散经营造成的经营成本降了下来。

3、由原来单向购销变为政策性经营与市场化运作两条腿走路,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在今年小麦最低价收购期间,**粮食系统将所有经营性业务全部甩开,把工作重点全部放在托市粮收购上,及时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想方设法增加仓容,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踊跃售粮的需求。316名粮食职工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收购粮食20.2万吨,每个职工平均收购粮食600多吨。其中鲁口镇、半岗镇、江店镇三家粮站收购量均超过1万吨。全县托市小麦收购量占总产量的一半。全县农民增收3000多万元。国家惠农政策得到较好落实,既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也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重新树立了粮食企业新形象,提升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

二、规范管理,增强企业活力

1、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出效益,这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粮食局长期坚持企业会计互审制度,重点加强对货币资金、粮食存货和出入库、费用支出的管理。明确规定:企业生产性费用超1000元、非生产性支出超500元的,一律先写出报告并附预算,报县局财务股审核,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方可开支。并积极配合公、检、法和纪委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能够与县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在20**年和20**年的企业超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中,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得的奖金,并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而是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中,加大粮站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标准仓房,维修老仓,硬化地面,添置地磅和输送机,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2

《财经》记者获悉,李长轩此番被查前,有关部门已掌握其确凿的违法事实,但更多案情仍待纵深挖掘。中储粮则于12月11日上午正式任命,李长轩职位由**分公司总经理张威继任。

掌舵河南分公司长达11年之久的李长轩落马,除遭受直属库相关职权人员腐败案牵连,更涉嫌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下称登封粮储)数亿元悬案。李长轩及其河南分公司属下直属库相关职权人员的腐败案,总涉及金额逾10亿元。

中部大省河南堪称“天下粮仓”,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系列漏洞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其粮食政策性收购职能背后的监管缺失,另一方面也印证了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可能导致的种种问题。

李长轩案溯源

李长轩为驻马店人,郑州粮食学院毕业,长期供职河南省粮食系统。据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张建业介绍,1999年,粮食系统改革,粮食管理和收储分离,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成立,时任河南省粮食局巡视员的李长轩率16人成为河南分公司最初班底,并任总经理至今。

但近两年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粮库贪腐案频发。2010年,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及其襄城分库、安阳直属库滑县分库,相继发生案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2011年,周口直属粮库主任乔建军侵吞巨额公款潜逃国外。种种乱象被指与李长轩的管理失职有关,更有迹象显示其与之有牵连。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是国家在粮食方面实施宏观调控的中坚力量,直接管理的粮食规模位居全国各省级辖区之首,约占全国粮食总规模的四分之一,每年小麦收购数量占到全国六个主产省总量的一半左右。从2006年至2010年,该公司累计收购各类政策性粮食达9474.37万吨,组织各类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5196.01万吨,占全国成交量的46%。

执有国家政策性收储职能的中储粮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公司并不受当地省级粮食部门监管,而在李长轩治下,河南省自2006年实施国家粮食托市收购政策以来,执行小麦托市收购的粮库库点扩展至3500多个。

期间大量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暴露出诸如哄抬小麦收购价格、“转圈粮”(指粮库在托市收购前给面粉加工等企业打招呼,企业帮忙拍下前几年收储的陈麦。等到实际收购时,粮库再从企业手中把小麦买回。小麦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离开粮库,就能为粮库带来一笔额外收益)等种种乱象,有的库点甚至被发现是空库存。

多起案件显示,手握政策性收购权力和资金的河南分公司与收储企业间产生利益输送。而先后落马的粮储系统职员,与李长轩存在密切往来。

10月下旬,《财经》记者曾造访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中储粮大厦的河南分公司,其时李长轩办公室房门已紧闭,办公室人员称“李总不在”。而早在2008年,河南省银监局、河南省审计厅分别出具的报告显示,登封粮储涉嫌虚假销售骗取收购价差、骗取小麦托市收购资金等总计达9亿余元,李长轩亦牵涉其中。其后长达两年多时间内,该案悬挂。

登封粮储实际所有人为王国顺,王此前曾任登封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兼局长。

知情人士介绍,王国顺通过介绍结识李长轩后,两人关系密切。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企业中储粮河南省公司总经理陈华盛向《财经》记者证实,在李长轩主持下,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名义出资收购了登封市政府持有的登封粮储30%的股份,此后,登封粮储挂牌为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登封收储有限公司。同时,王国顺被任命为中储粮河南省公司副总经理兼以登封为中心及周边区域十多个县的监管办主任。

登封粮储由此以民营企业身份获得了中储粮公司才享有的独立贷款权。王国顺本人更获得对登封周边地区收储企业的监管权。

陈华盛称,王国顺只是名义上担任河南省公司副总经理,没有领取过工资,从没来上班,也没有安排办公室。2010年,因为各方对王国顺的举报和查办,河南省公司已与之脱离关系。

相关证据显示,李长轩同时涉足地产。2007年底,李长轩出资3000万元,登封粮储出资2700万元,以5700万元竞得郑州市照相机厂附近90亩土地,由登封粮储出面负责开发。该地块位于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航海路,地处开发区管委会对面,地理位置绝佳。但中标后,因种种原因,该地块至今仍未施工开发。

据中储粮内部人士透露,李长轩此番被中央纪委“”,还牵涉到中储粮沈丘直属库管理人员。

9亿元悬案

悬案两年的登封粮储,涉嫌骗取、贪污、挪用国家粮食收购专用资金。

2008年以来,登封市粮食局职工联名举报王国顺至中央部门,指称王国顺利用担任粮食局局长的职权,在改制过程中将原属粮食局的优良资产侵吞。国务院局将举报件批转至银监会,时任银监会负责人批示要求河南省银监局查办此案。

河南省银监局接到批示后,成立调查小组进驻登封进行调查。2008年9月,该局出具《对登封粮食收储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的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其中指认:

2008年,登封粮储通过虚假销售,以库存陈粮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小麦冲抵托市收购小麦,骗取小麦托市收购资金1.55亿元;

2008年6月,登封粮储将地方储备小麦出售给雪佳制粉有限公司(下称雪佳公司),共计9871吨,金额为1451万元;
6月11日至16日期间,登封粮储用现金分三次付给唐庄粮库职工杨巧红收购资金1432万元,杨再以雪佳公司名义于6月23日付给登封粮储。说明是虚假销售,用地方储备小麦冲抵托市收购小麦;

2008年,登封粮储通过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给中储粮浚县直属库小麦24680吨,浚县库在取得粮食购买权后又销售给雪佳公司,但雪佳公司并未付账。过程是,登封粮储将收购资金14415万元转入杨巧红银行卡,杨巧红从中转给雪佳公司李艳芳银行卡6339万元,李艳芳支付给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购粮款3653万元(这部分资金实际是登封粮储转存的小麦收购资金),说明是用2006年最低收购小麦冲抵托市收购小麦,搞虚假销售;

2008年,登封粮储通过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销售给中储粮焦作直属库小麦2622吨,焦作库让给了雪佳公司,但雪佳公司未付款。2008年3月,登封粮储岳红丽、李艳芳替焦作库支付郑州批发市场380万元,说明是虚假销售;

2008年9月,雪佳公司在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购买登封粮储唐庄粮库小麦4085吨,而李艳芳用卡中付款收储公司转存的小麦收购资金支付物流市场622万元。说明登封粮储是通过雪佳公司购买,是用2007年最低价收购小麦冲抵托市收购小麦;

2008年6月,浚县豫王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登封粮储淇雪粮库小麦20011吨,共计1.85亿元。但实际上这购粮款是用登封粮储收购资金支付的。过程是,登封粮储向中鹤粮库拨付收购资金,全部转入中鹤粮库何国海银行账户,中鹤粮库以还款名义转入豫王公司何国海另一账户,何国海支付郑州粮食批发市场3161万元。说明这批粮食属登封粮储通过豫王公司购买,没有出库;

2008年6月,雪佳公司李艳芳用登封粮储转存的小麦收购资金1353万元,购买河南金豆公司新密粮库小麦9146吨;
用登封粮储转存的100万元,购买南阳向东直属库小麦675吨。何国海用登封粮储转存小麦收购资金1449万元,购买内黄国家储备小麦9570吨;
何国海用登封粮储转存小麦收购资金2462万元,购买滑县国家储备小麦15203吨。

时任河南省银监局调查组组长白端强告诉《财经》记者,调查小组在登封办案期间,曾多次拒绝王国顺的送请要求。

该《调查报告》以内部方式向银监会汇报,同时上报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常务副省长李克曾批示:“决不能让此类事情在河南发生,决不能让这种人败坏河南形象。”

之后,河南省审计厅介入调查,2008年12月出具了“豫审[2008]第162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称:“登封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不足三年时间内,涉嫌非法违规使用国家粮食收储专用资金总额达9亿多元;
涉及骗取、贪污、挪用和不明去向资金达2.45亿元之巨。”

2011年10月,《财经》记者从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查询到该《审计报告》,但档案室告知这份报告已经被办案人员借走。

《审计报告》出台后,河南省公安厅随之接手立案,并指定由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侦办此案。

接近此案的人士证实,洛阳方面在侦办此案时遭受到登封方面的阻力。洛阳方面在调取登封粮储的全部账目时被告知,账目已被登封市纪委调走,后者正在审查因而拒绝提供。

随后,登封市纪委调查组出具了一份调查结论。《财经》记者索取该调查结论,登封方面婉拒。王国顺此前接受采访时称,登封纪委的结论是: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位办案人员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登封粮储的“特殊保护”措施。

由于只能以审计提供的线索开展侦查工作,经侦支队经过初步侦查认定,《审计报告》反映的登封粮储存在小麦虚假收购一项罪名涉及的事实和金额基本查证属实;
河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初步认定的登封粮储9亿多元的违规、违纪使用国家粮储专用资金中,最终能够查证落实属于骗取、贪污、挪用的犯罪资金数额不会少于4亿元。

当洛阳公安局经侦支队全力侦办此案时,却突然被要求“案件侦办暂停”。这个涉案资金高达9亿元的案件,就此搁浅在侦查阶段。

两年后的2011年10月,《财经》记者获悉案件已转至郑州市纪委查处。郑州市纪委室主任杨海权接受采访时表示:“正常的举报由组织内部掌握,一般不向外透露有关情况。”

自身监管困局

河南省银监局《调查报告》和河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均显示,登封粮储通常通过一买一卖粮食未动“转圈粮”,粮食不出库,粮库和企业合力,进行虚假销售,从而骗取国家小麦托市收购资金。

一位不愿具名但曾经参与“制假”的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为了套取粮食贷款,登封粮储采用了非常手段。这位登封粮储员工介绍,大型仓储粮的数量不用磅称,而是以立方米计算,1立方米约等于600公斤。粮食储备库来验粮食时,在王国顺指示下,测量尺被动手脚,度量铁杆被截去20公分,7米高的粮库用7个铁杆量,总计减少了1.4米。

与此同时,用于测量铁杆的米尺也被相应调整,双方的刻度始终保持相等。该员工说:“唐庄粮库是我做的。这些活都是王国顺交待,是我做的,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该员工还称,2008年后,中储粮收回了授信贷款权,王国顺为向国家套取收购费用和补贴,虚报粮食收储数目,实际上粮库没有粮,等来检查时,王国顺就借用地方粮库的粮连夜运到唐庄粮库里来,查过后,再把粮食运走。检查后,粮食款就到了王国顺的账面上。

据参与粮食造假调运的登封粮储货车司机亲笔证词,登封粮储不通过登封粮食局就私自将东金收储点的50万公斤小麦调往唐庄粮库填补空缺。在调粮中,没有出库报告,也没有出库单。

作为独家收储企业,中储粮粮食收储享受国家的政策性补贴。这一政策是国家为调剂粮价和防止“谷贱伤农”,实施财政补贴下的“丰则贵籴、歉则贱粜”。但在地方具体操作中,却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

1999年开始,粮食经营体制改革,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分开,储备系统也与粮食局分开,变成独立的部门,中储粮的人事、财务、业务统统独立。

李长轩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成立即担任总经理,长达11年之久,在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拥有绝对的权威。河南省粮食局相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作为地方粮食主管部门,根本无法对中粮储直属库进行系列监管。中储粮有很严格的监管制度,但实际操作中,自身的监管则往往会发生问题。这是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储粮河南乱象

李长轩11年治下的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利益输送、贪腐案件频发。近两年来,已有数起案件被查处,暴露出其运行体制存在的深刻弊端。

2010年3月30日,中储粮许昌直属库财务科长刘宝洲和出纳孙培红事发,许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罪名是“贪污、挪用公款上百万元”。继刘宝洲和孙培红之后,又有多名科长以上管理人员被揪出,直至当年6月底,该直属库主任任国正和副主任姚宝山被牵落,整个窝案涉及数十人,成为当年中储粮内部一次地震。

作为老牌的大型仓储粮库,许昌直属库目前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收购库点有171个,拥有年数百万吨的粮食收储能力,按要求每年有数10万吨的轮换粮须推向市场。任国正为2009年河南省劳动模范;
案发时,姚宝山亦已升任三门峡粮库主任。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窝案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相当于直属库两年的经营利润。

随后2010年7月,中储粮安阳直属库驻滑县监管办事处主任江金龙、副主任李明刚因涉嫌受贿被当地检察院批捕。

监管员拥有代表中储粮监督基层的权力。据司法材料,2009年7月间,滑县滑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为中储粮安阳直属库收购小麦时,滑县监管办事处以该公司收粮食没有支起筛子、没有设茶水站为由让该公司停止收购。该公司经理为了恢复收购,送给江金龙2万元,并让将其中的5000元送给李明刚,随后滑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得以继续收购粮食。

据调查,仅江金龙一人就涉嫌收受贿赂7.66万元。行贿者包括:滑县滑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滑县赵营粮食收购站、滑县四方粮业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老店镇丰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滑县丰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滑县上官镇丰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甚至中储粮自己的滑县粮食局鸭固直属库。

而周口直属库主任乔建军在2011年10月下旬突然从周口消失,这之后,周口警方对此展开调查。

乔建军1999年即担任中储粮周口直属库主任,逃匿前他已任职长达12年之久,有权决定哪些粮食收储企业、库点具备政策收储资格。

周口市检察院的请示文件显示,乔建军是周口市第二届人大代表,案由是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并潜逃境外。2011年10月26日,周口市人大常委会确认对乔建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周口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在乔建军的授意下,部分参与政策性收储的民营企业采取虚报、多报收购粮食数量的手段,在骗取国家收储补贴款之后,以现金的形式将好处返还给乔建军。而2010年周口粮食收储的整体费用就近40多亿元。

知情人士称,乔建军“潜逃”发生在国庆长假期间,此前其已得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将对所辖的大部分直属粮库的负责人“交流调整”。而一旦由其他人接替其职位,此前隐藏多年的贪腐行为势必暴露,因而在被“调整”之前“潜逃”。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3

直陈粮食危机

“”和化运动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到1959年下半年暴露得更加明显。庐山会议后,又错误地在全党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左”的错误思想和政策继续发展。加之从这年起,全国大面积农田连续几年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产量急剧下降。从1959年到1961年,全国粮食产量,年平均实际为3073亿斤,比1957年减产21.2%,人均占有粮食为433斤,比1957年减少170斤。一些干部怕被扣上“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帽子,不敢讲真话、实话,高指标、浮夸风卷土重来,粮食虚假的高产数字降不下来,1960年粮食产量指标仍定为6000亿斤。这样就使中央原来确定的粮食“三定”政策受到破坏,带来了粮食的高征购。1959年到1961年三年粮食平均征购数占粮食总产量的34.4%。其中1959年粮食征购数占粮食总产量的39.6%。而在正常年景,粮食征购数仅占粮食产量的20%多。大量征购过头粮,不仅征购了农民的一部分口粮,甚至征购了来年的种子和饲料粮。1960年、1961年两年,农村每人每天平均口粮不足1斤,重灾区只有几两。国家确定的粮食征购数量过高,征购指标根本无法完成,城市和工矿所需口粮也难以正常供应。无论城乡,人们口粮都很紧张。许多人因营养不良而发生浮肿病,人们不得不靠挖野菜、捋树叶、挖观音土充饥。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饿死人的现象。人口死亡率急剧上升。据后来的统计,仅1960年全国总人口就比上年减少1000万。最严重的河南信阳地区,1960年有9个县死亡率超过千分之一百,为正常年份的几倍。

1960年初,各地粮食部门纷纷告急,粮食征购不上来,国家粮食库存下降,面临青黄不接。面对这种粮食危机的严重局面,李先念不顾自己刚遭到错误批评,及时地把全国粮食危机状况,向和中共中央汇报,提出解决意见。1月13日,他给和中共中央写报告说,据部分省区反映,在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中,约百分之十到二十缺粮。4月16日,他又给写报告说,截至4月5日,粮食入库高潮已过,但全国粮食库存517亿斤,比去年同期减少13亿斤,而销售比去年同期增加。他在报告中着重说明粮食管理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和粮食购销任务的艰巨性:“过去,国家主要是管理粮食的购销,负责城市人民和农村一部分缺粮人民的粮食供应;
现在已经发展到,国家必须把六亿几千万人民的粮食消费都要更加具体和更加直接地管理起来,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的吃粮够不够吃、吃饱吃不饱,负有十分重大的责任。”这一报告引起了的注意。

其后的一天,约李先念到住处谈工作。李先念到中南海丰泽园时,正靠在床上看书。笑着对李先念说:“杞国人来了,请坐下。”言下之意是李先念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是杞人忧天。接着说:“你是怎么捕的,报纸上讲形势大好,你老是泼冷水,讲什么都不好,你是怎么想的?你知道不知道杞人忧天的故事?你可不要学杞国人啊!”李先念看到并无严厉批评之意,心情也就放松下来,平和而又认真地对说:“我知道杞人忧天的故事。我不是像杞国人那样忧天塌下来,我是担心全国几亿人吃不上饭呀!**你不担心吗?你不要听报纸上吹的那一套,形势不是大好。也不是小好,是一点也不好,老百姓在挨饿,已经饿死了不少人。有些省一方面说粮食大丰收,另一方面向我写报告要救济粮。我昨天晚上没睡觉,和粮食部长陈国栋等同志商量,调粮搞救灾,原来一列车粮食准备调山东,结果山西来电报说他们饿死的人多,又把这一列车粮食运到了山西。当前老百姓没粮食吃,只好挖野菜、捋树叶度日。”听到李先念这些话,感到吃惊,便让李先念详细谈谈粮食供应的严峻情况。李先念实事求是地汇报了全国粮食购销的严峻形势。不仅细心地听,而且不时地提出问题,李先念一一做答。不知不觉到了吃饭时间,便留李先念同他一起吃饭,边吃边谈。通过这次谈话,了解到全国粮食购销的实际情况。李先念从的信任中受到鼓舞,全力以赴抓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调查研究

当时,李先念还亲自到农村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河南省的一些地区在“”中搞浮夸风十分厉害,因而招致的祸害也大。1960年6月至7月,李先念受中央委托,到河南信阳地区调查。他发现,饿死人比较多的光山县是信阳地区的一个重灾区,搞浮夸最严重,县里干部竟然宣称亩产高达万斤。许多社员的口粮、喂牲口的饲料粮都被征购去了,社员只好捋树叶、扒榆树皮充饥。他看到这里一些农民骨瘦如柴,许多人得了浮肿病,甚至有一些人因无东西吃而饿死,心情非常沉痛,流了泪。他坚定地表示,干部如此严重的不正之风和由此引起的饿死人的问题一定要解决。他反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讲解中央的政策,鼓励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同甘共苦,一起渡过灾荒。

李先念又到郑州,听取了河南省委主要负责人的汇报。这位负责人仍然不能面对现实,还滔滔不绝地说河南工作如何如何好。李先念听得不耐烦,直截了当地说:算了吧,不要再说了,你讲的不是真实情况。李先念回京后,向和中共中央汇报了河南信阳的情况。1960年10月23日至26日,召集华北、中南、东北、西北四个大区省、市、自治区主要负责人开会,讨论如何纠正“共产风”问题。李先念参加了会议。会议还讨论了“共产风”严重而暴露较早的河南、山东两省的问题。河南省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了信阳事件,大家十分震惊。会议对这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指出他在政策上犯了严重的“左”的错误。在中共中央和的关怀下,中共信阳地委积极开展了整风和生产救灾工作,并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阅后,于同年12月31日和1961年1月1日两次批示,将此报告发给在北京参加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同志。随即中央将此报告批转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引起各地重视,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1960年秋。李先念来到家乡湖北省红安县调查研究。他请来十几位农民和县领导干部一起座谈时,感到农民当着县领导干部的面,没有把心里话讲出来。第二天天刚亮,他就跑到农民在县里的临时住处,把他们喊起来。农民们才讲了实话,反映大炼钢铁砍了大家许多树;
兴修水利使坏了大家的手推车和其他工具;
吃食堂,不给农

民分口粮,食堂吃得不好,老人、病人想吃点东西,家里也没有粮食做。他还了解到有的地区因缺粮而饿倒了一些人。他立即向有关部门建议,调进了一些粮食,及时解决了缺粮户的困难。

四项应急措拖

安排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已跃居事关全国政治、经济大局的第一位问题。1960年1月到1961年7月,李先念就粮食问题,先后给中共中央和写了6个报告,在10次各种会议上发表讲话,其中有两篇报告和两次讲话作为中央文件下发。他在这些报告和讲话中,指出了粮食购销和调运的紧急状况,提出应急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且呕心沥血地组织实施,使全国人民能够吃上饭。

第一项应急措施:采取非常手段调运粮食。

从1960年初开始,粮食缺口大已经显现,食油、棉花也十分紧缺,特别是粮食调运工作遇到很大困难,已经不能按原计划调出和调入。为保证完成粮食紧急调运任务,李先念提议,经中共中央于2月21日批准,成立了中央粮棉油调运指挥部,并决定由李先念负责,规定铁路、汽车的货运要服从粮食的紧急调运任务

李先念早晨起床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就是翻阅粮食部呈报的购、销、调、存5日(或一旬)进度表,了解粮食动态。当时的粮食部部长陈国栋、副部长杨少桥、赵发生等人,几乎每天都要到李先念那里去汇报粮食情况,有时甚至一天去两三次。

由于原来的产粮省因受灾和浮夸风等因素的影响,安排本省吃粮也颇紧张,因此纷纷叫苦,粮食调拨任务一时难以完成。李先念为此心急如焚。

1960年6月,京、津、沪三大城市和辽宁省的10个主要城市的粮食供应紧张问题,未解决。7月5日,李先念和谭震林向、中共中央提交报告,说明问题的严重性:“粮食调运情况不好,6月份应调出21.19亿斤,实际只完成14.54亿斤。京、津、沪和辽宁等省市只能随调随销,天天过年三十,再这样紧下去,局部地区很可能出现乱子。”

7月13日,李先念又向报送了最近粮食调运情况不好的紧急报告。报告说,7月份应调出粮食20亿斤,但到lO日止,只调运出2.19亿斤。“现在的粮食库存,北京、天津只够销四天;
上海只够销两天;
辽宁只够销六天。如果不加速调运补充库存,照当前这个样子下去,是会出乱子的。”看到报告后,十分焦急,为引起各省负责人的严重关切,立即批示给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请他把报告印发给正在北戴河参加中央工作会议的同志。

由于各地粮食供应不断告急,时销时断,有些粮店已没有存粮。情况万分火急,李先念不得不于7月25日给邓小平、和中央写报告。报告中说:“今年五月份以来,京、津、沪、辽粮食库存极少,面临脱销危险,不断告急,现在已经到了不可终日的地步。”

一个月内,李先念三次向中央报告粮食供应的严重情况。这说明了他对完成粮食调运任务的焦急心情,也反映了他对人民疾苦的高度责任感。他经常接到各地省委负责人打来的告急电话。有一次,湖北省长张体学以湖北省委名义给李先念打来电话,哭诉道:“请尽快拨一些粮食给我们。天灾人祸,人民在挨饿呀!我没做好工作,给我什么处分都没意见,只请求中央支持我们粮食!”连湖北这个产粮大省都严重缺粮,李先念听后心情非常难过。

当产粮省调不出粮食,而缺粮地区又向李先念告急时,李先念不得不让粮食部同铁道部协商,把原定调往某地区的粮食在运输途中转向,限时调往粮食脱销地区。例如:1961年中央决定调给粮荒严重的河南3亿斤粮食,这时,李先念接到邓小平从辽宁打来的电话,说辽宁粮食供应紧张,需调入3亿斤粮食。李先念找粮食部副部长杨少桥商量决定,从给河南的3亿斤粮食中,挤出2亿斤给辽宁。对此,东北局第一书记宋任穷深表满意。李先念还从中国南北地区粮食收获季节不同的实际出发,在调运粮食方面采取了“早济晚”和“晚济早”的办法,即把南方夏季收获的小麦、早稻等运到东北,接济东北秋粮登场前的市场供应;
把东北秋天收获的粮食运往关内缺粮地区,以便渡过春荒。

杨少桥回忆说:“为了安排好粮食调拨,往往是先由粮食部党组同志打前站,同地方协商,然后由先念同志出面商谈,最后由亲自定案。1959年以后,不仅年度粮食调拨计划由中央、国务院下达,季度计划也由中央安排下达。到了1960年,有好多月份的调拨计划也都由中央通知各地执行。这些计划,都在先念同志那里研究好了后,才报请中央审定下达。”

李先念不仅坐镇北京指挥,解决全国粮食调运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还到各省市甚至专区、县里了解粮食的实际产量,同省市负责人协商粮食调运工作。1960年9月,李先念到湖南省,听取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张平化等省党政领导人汇报了粮食问题。省委书记说,由于春寒和旱灾,1960年全省粮食产量只能达到190多亿斤至202亿斤,扣去农民口粮、饲料、种子、城市居民消费的粮食、工业用粮等,只能往外省调出14亿斤到14.5亿斤。中央要求湖南调出15.5亿斤的任务,实在完不成。李先念听完汇报,表示湖南少调出l亿多斤粮食,他作不了主,立即请示了。第二天上午,他宣布同意湖南省调出粮食定为14亿斤。

第二项应急措施:统筹安排粮食消费标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以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

1960年9月5日,为贯彻中央北戴河会议精神。李先念主持召开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办公会议,讨论城乡粮食消费标准和粮食购销情况。他在会上指出:“今年的粮食产量比北戴河工作会议时候预计的要低,不但农村消费标准要比北戴河工作会议计算的更低,而且城市消费标准也要同时低下来。”

农村口粮标准,怎么制定,这是关系到农民生活的大问题。中国地域广阔,东西南北各地区自然气候、水利、耕地等农业生产条件不同,人们的劳动强度、生活习惯、生活水平也不相同。同时,由于口粮标准是按原粮计算的,南方是稻谷产区,华北是杂粮产区,东北是生长期短的农作物产区,原粮加工所得的成品粮(大米、面粉、玉米、小米、高粱米等)的比例也不同,因此农村口粮标准不能一刀切,要依据不同情况制定,做到尽可能合理。李先念经过反复研究,提出安排农村口粮的设想:第一种类型: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江西、浙江、福建、江苏南部、安徽南部、四川、云南、贵州、**等13个省区,按照360斤到380斤原粮安排,个别地方可以略高,但是不得超过400斤:第二种类型: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内蒙西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陕西、青海、甘肃、宁夏等11个省区,按照280斤到300斤原粮安排,个别地方可以略高,但是不得超过320斤:第三种类型:吉林、黑龙江、内蒙东部三省区,按照400斤左右原粮安排;
辽宁省按照320斤安排。

城市居民粮食销量,要从上年度的590亿斤

减少到550亿斤,减少40亿斤,但对降低城市居民粮食定量也不能一刀切。李先念提出:城市居民口粮每人每月降低一斤半到二斤;
但是高空高温、井下作业工人和其他重体力劳动工人的口粮标准不能降低,必须保证;
城市郊区的口粮标准向一般农村看齐,近郊区的菜农可以适当照顾,但要与远郊区接近。

李先念提出的压缩城乡居民口粮标准,是当时迫不得已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目的是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能保障城乡广大居民最低生活需要。

同年10月8日,李先念根据中央指示,在全国财贸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低标准’,‘瓜菜代’,要下决心至少搞三年再说。”当时,中央领导人、等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并且主动提出不吃或少吃肉。李先念也带头吃代食品。

第三项应急措施:从国外进口粮食。

1960年11月29日,李先念给、、李富春、谭震林、薄一波写信,正式提出进口粮食的建议。此前,陈云曾向粮食部提出进口粮食的意见。李先念在信中说:“面临着明年春荒的困难,必须坚决克服这个困难。克服这个临时困难的办法,除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之外,考虑进口12亿斤粮食或者更多一些的粮食是必要的。拿到这批刀口上的粮食,对争取国内粮食局势的基本稳定,渡过灾荒大有好处。”他在信的末尾,焦急地说:“以上意见,如果同意,要立即着手办理进口;
太迟了,运输来不及,就不能及时起到作用。”李富春、谭震林、薄一波都在信上批示同意进口粮食。于12月5日一字一句地审阅了全信,用毛笔批示:“已告先念同志照办。”于12月12日晨用铅笔批示:“退先念同志。完全同意。能进口二十亿斤,更好。”

粮食进口的具体工作,由李先念亲自抓。中央同意进口粮食以后,究竟进口多少合适,经过反复研究,开始同意进口50万吨。1960年12月,、陈云、李先念商议,进口150万吨。1961年1月19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在同外商谈判中已有把握签订进口200万吨的合同,如能进口400万吨粮食,那么我们今年的日子就比较好过一些了。经李先念、叶季壮反复研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在外汇有保证的条件下,决定进口400万吨粮食。

按计划,外贸部从澳大利亚订购的第一批小麦,1961年2月份就要到达中国天津港。进口粮食数量大,装卸运输任务重,时间紧迫,缺乏经验,困难不少。1月27日,李先念召集财贸办公室办公会议进行专门研究。他在会上说:“粮食运到了港口,如果运不到急需的地方,发生粮食脱销,那就成为政治问题。”“粮食体大、笨重,不及时运出码头,就会堵塞。造成整个码头的瘫痪,这是很危险的。所以今天开个动员会,把力量组织起来,一定要做到进口粮食一到港口,就快卸、快装、快转运。”会议提出成立中央进口粮食接运工作组,由李先念任组长,办公地点设在财贸办公室。会后,立即派粮食部副部长周康民、财政部副部长李树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江东平等7人,分别率领工作组赴大连、天津、上海等7个主要港口坐镇。中央进口粮食接运工作组办公室人员,夜以继日地工作。那段时间,每天清晨六七点钟,粮食部的陈国栋、杨少桥等,就已经在李先念那里讨论进口粮食的安排问题了。

2月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第一批粮食抵达天津港。李先念在这批粮食抵达港口前夕,委派财贸办公室副主任牛佩琮、交通部副部长于眉、机械部副部长沈鸿、粮食部副部长杨少桥,先到达天津。李先念叮嘱他们,要定期召开港口接运粮食的经验交流会,不断改进粮食的装卸和转运工作。当时,把船上的散装粮食卸到火车厢里,开始是用铁抓斗,但撒漏多,造成粮食浪费,后由沈鸿和粮食部科研所负责人傅立民研制出真空吸粮机,把粮食从轮船中吸出来,解决了装卸粮食遇到的这一难题。

由于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1961年6月30日以前,抢运进口粮食43亿斤,首先调运给京、津、沪、辽和重灾区,避免了粮食脱销的危险。从1961年到1965年,共进口粮食547亿斤,年平均进口为109.4亿斤;
出口粮食127亿斤,年平均出口25.4亿斤。进出口相抵,净进口粮食420亿斤,年平均净进口84亿斤。这对于解决当时全国人民吃饭问题,保证市场稳定,休养生息,恢复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第四项应急措施:减少城镇人口。

进口粮食绝大部分用于供应1_3亿城市居民。光靠进口粮食、压低城乡居民口粮标准,仍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口粮供应。陈云、李先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认为必须减少城镇人口。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5

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工作对引导粮食种植,指导农民选择优良品种,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可保证粮食质量及品质稳定,为粮食生产和加工服务,为政府掌握粮食质量信息,制定宏观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为粮食企业收购、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决策提供质量信息。

一、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作用与地位

1.有利于粮食增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目前,我国粮食总产每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但每年的粮食消费也在1万亿斤以上,粮食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加之,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加大。一方面,粮食生产基础薄弱,后劲不足,科技支撑乏力等根本性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另外,还存在一些严重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多发、频发等不利于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另一方在,由于农资价格上涨,粮食生产成本逐步上升,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不断下降,直接影响到农民种粮积极性。因此,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时,向农民和市场推荐高产、优质、高效的粮食品种尤为重要,而选择的依据就是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通过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不同的品种进行比较,从而选择适合当地土壤、季节、气候、水系的合格品种,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达到增产增收,确保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同时,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可以及时掌握粮食真菌素感染、重金属及无机砷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粮食污染造成危害,达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之目的。

2.有利于农民增收,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问题高度重视,执行最低价格收购政策,维护农民利益。去年下发了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更是明确提出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信号不能变,要求不能松,支持不能减。今年国家又提出了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这充分说明国家对粮食生产的重视和对种粮农民的关心。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最有效办法是种粮收入的提高,而种粮收入提高的关键在粮食的平均产量和质量。只有向农民推介产量高、质量好、品质佳、营养高、香味浓的粮食品种,使之成为市场上适销对路,消费者喜爱的新品种,才能让农民在增产的前提下,卖一个好价钱,从而调动农民持续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也只能通过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国家可以根据不同品种的品质状况,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更好地执行国家保护价政策,防止坑农、骗农事件的发生。

3.有利于提供原料,加速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粮食又在整个农产品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些年,我们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把粮食生产当作粮食加工的第一车间,开展深加工,从而提高了粮食制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在开展粮食质量检查和品质测报时,根据粮食产业化企业加工的要求,向农民和市场推介粮食加工专用粮食品种,并要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种粮农民实行订单生产,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链条,达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农企双赢目标。

二、完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环节与内容

1.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以县为单位,各粮食局在当地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粮食质量的调查和测报工作,仓储科和粮油质检站负责开展收获质量调查采样、收获质量统计工作。对本县生产的主要粮食有重点选择3―5个品种进行质量调查和品质测定,不仅要测定其质量,而且要测定其产量,主要从供种、生产、收获、收购、加工、消费六个环节进行跟踪连环测定。同时对居民食用情况进行调查,听取消费者对该品种粮食的评价情况,对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和统计分析,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

2.县粮食局要将分品种粮食跟踪调查的质量、产量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撰写年度粮食分品种质量调查报告上报市粮食局,县粮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自己测定的分品种粮食的质量、产量调查情况,并结合上级反馈的意见,组织专家对本地分品种粮食的质量、产量情况进行评定,确定哪些品种是向农民推荐,可考虑在没有替代品种的前提下暂时种植的;
哪些品种是建议农民不种或减少种植的。县粮食局要利用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重点要把握种子供应、农民购种、消费三个环节。首先是种子供应环节,要提前让种子部门知道和了解哪些品种是市场上适销对路且消费者喜爱的,哪些品种是市场滞销,消费者淘汰的,让种子供应部门在采种的过程中选择前者,淘汰后者;
其次是农民购种环节,县粮食局要在每年粮食播种前,把粮食品质测报的信息给种粮农民,让他们按照政府的指导,在市场上选购质量好、产量高的粮食种子;
其三是消费环节,一方面是向市场和粮食购买商粮食品质测报结果,让市场和购买商选择不同质量不同价格的粮食品种进行销售,另一方面向消费者粮食品质测报结果,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口味与爱好选择不同质量和价格的粮食品种进行消费。开展粮食品质测报的要把握“四性”,一是准确性,即测定和分品种粮食的质量和产量情况要准确,不能有误差;
二是指导性,县粮食局每年的粮食品质测报,其推荐的品种应该是农民愿意种植、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其要求减少的品种要逐步达到少种和不种的效果;
三是权威性,要让农民逐步将粮食品质测报结果成为调整结构、提高生产、引导消费的晴雨表;
四是严肃性,县粮食局,特别是仓储科和粮油质检站人员要以科学、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粮食品质测报工作,并扎实做好每一个品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数据的分析汇总工作,确保其准确性、指导性与权威性。

三、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对策

1.加大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信息力度。应采取多种方式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信息。如用电视、电台广播媒体、专业培训和宣传单、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势,大力推广粮食品质测报推出的优良品种,让农户了解各优良品种及品种质量检验数据,增加粮种产品可比性和选择性,农业技术推广及种子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报告,组织权威种子专家下乡宣传,讲解优良粮种种植特性、管理要点及销售渠道,以更好地服务“三农”。

2.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要为加快优质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服务。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推介优质品种,通过优质品种示范作用实现户带村、村带乡、乡代县,用典型经验鼓励和引导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现粮食优良品种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优质品种,形成不同品质特征的粮食种植区域,提高优质品种种植规模化程度。

3.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要为加快订单农业的发展服务。通过建立“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联系农户,按标准统一提供良种,统一收购,统一组织生产、加工,统一包装、销售。创建粮食优质品牌,以工业发展反哺农业,实现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订单种植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使生产的农产品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可获得较好的收益。农民为了获得订单,并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得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上努力。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
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
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7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四级。

1.2.1部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市级(Ⅲ级):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辖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县级(Ⅳ级):在县辖区域内较大范围或县政府所在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不断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粮食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员:由县粮食、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资金的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成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交通、*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初步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交通、*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由农发行牵头负责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

(3)加工协调组由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由工商局牵头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粮食、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宣传,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由县粮食局负责确定2-3家国有粮食销售网点或粮食销售量较大的大型商场、超市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3.2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个小时内,应向县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县粮食主管部门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和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日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粮食应急预案销售网点的资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对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按职能权限以电话和书面的形式逐级上报,并服从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3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3.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局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粮食的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3.3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供应的粮食,主要为大米(含稻谷),并首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当商品粮粮源不足时,向市粮食局申请调入商品粮;
当市粮食局无法满足调运计划时,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申请,以电话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同时向县粮食局申报,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由县粮食局同意,先行动用县级储备粮,然后补办报批手续。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负责调度安排。当县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县级储备粮调拨难以落实时,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粮食的调拨。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使用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调拨粮食时,原则上由调入方到调出方取货;
调入方有困难时,可与调出方协商,调出方应予支持。

(3)粮食加工。县粮食局根据本县实际,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加工定点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100吨),并将指定加工定点企业报市粮食局备案。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确保满足应急加工需求。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恢复生产。定点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国有粮食企业网点不足的,由县粮食局选择主体合法,经营规模大,卫生环境好,守法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定点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由县粮食局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粮食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备案。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完善中央和省、县级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中央和省、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上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县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风险基金不够时,在县财政预算中列支。

5.1.3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5.2.2粮食调拨资金。各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8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
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
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
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
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
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
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9

通过基层调研,

了解农产品行情

李固是山西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的一员,从事农产品市场信息调研分析工作多年。近年来,他一直关注并深入分析山西各地农产品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的变化,对于信息化对农户的帮助他深有感触。

运城市作为山西省苹果的主产区,2012年苹果产量大丰收,可由于苹果价格不及往年,出现了“增产难增收”的情况。

2012年11月份,李固等人去运城市农委和果业局,深入田间地头对运城苹果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发现由于没人收购,一些农民家的院子里和地窖里堆满了苹果。农户告诉李固,苹果虽然丰收了,但销售量和去年差不多,零售商收购量跟往年没有区别。通过调研,李固感叹道:“老百姓太可怜了,苹果虽然丰收了却没人收购,且老百姓没有市场话语权,挣不了钱。”在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他们与农户、批发市场负责人开了一个小座谈会。综合分析其滞销原因,李固认为由于2012年苹果丰收,全国产量有所增加,再加上国际形势抑制出口,出现供求不平衡;
2011年苹果出现卖难现象,2012年收购商怕再次出现这种情况,所以不敢收购,两方面原因造成苹果“增产难增收”的现状。

李固告诉记者,在调研中,他深深感受到“产地市场严重落后”这一情况。他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全国各大、中型市场沟通,及时掌握供求信息,分析市场行情,研究价格趋势,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向果农、果商全国各大市场果品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为果农提供服务和指导。政府可采取公益性投资,建立冷藏设施或采取收购措施,保证果农利益。

据李固介绍,他们每次调研的时间平均为一天,一般能去5-6个地方,最少2-3个地方。每次调研之前,农业厅市场信息处通过三个系统,了解地方农业信息,这三个系统分别是综合统计调查系统、物价调查系统(包括批发市场价格、集贸市场价格、产地价格、马路市场价格)和成本调查系统。同时,他们还建立专门的qq群和邮件系统,收发地方的电子信息,内容包括简报信息、报价信息等。

李固每次去的调研地点是固定的,主要有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基点县等。调研对象包括:1个综合统计调查县,负责全年农作物播种调查、粮食产量调查等内容,调查员50名;
15个物价基点调查县,采集和报送原粮、经济作物、成品粮、农资、畜产品等县一级集贸市场出售价和农民出售价,每半月一期,调查员30名;
10个蔬菜生产者价格采集县,100个信息采集员通过全国12316平成蔬菜产地价格的采集和报送工作,调查员110名;
23个集贸市场和23个大型超市,价格采集每周一次,监测全省城市主要农产品价格,特别是鲜活农产品价格,调查员52名;
1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价格监测,发现市场异动,调查员24名。

“要想知道这些信息,必须到基层去调研。”李固说。

了解农民诉求,

帮助农民办实事

河南省作为我国产粮大省,粮食是否丰收直接关系着全国整体粮食产量。魏萍是河南省农业厅市场处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名农业分析师,她经常陪同领导深入农户,了解其生产、投入和收益情况,深入加工企业、粮食收购企业等地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有用的建议。

2012年6月份,在河南省夏粮收购期间,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运行监控处蔡萍处长等人前来河南南阳新野县和社旗县调研,作为河南省农业厅的一员,魏萍也成为此次调研中的一员。他们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户和农民经纪人家中,与粮食收购等部门开展座谈会,了解粮食播种面积、产量、质量和面粉情况以及当地粮食收购点的布置情况。他们还向在路边卖粮食的百姓了解情况,询问家里有几口人、种多少亩地、收成如何、小麦质量如何等。

通过调研,他们发现很多农户反映粮食收购点较少、农民卖粮不方便等问题。会后,他们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沟通信息,提出解决对策,建议中储粮增加一部分收购点。没过多久,当地的粮食收购点增加了,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2009年,河南南阳夏粮正处于收获时节,突然下了一场雨,使一些麦子变成了芽麦,湖北与河南交界的地方损失严重。通过农业部市场司的调研,国家将当时夏粮收购标准中小麦不完善粒由6%扩大到20%。解决了农民的发愁事,农民虽然受灾,但小麦仍然可以收购。芽麦每年发生的范围比较小,为让农民种的粮食能卖出去,国家下发文件,授权省级政府解决芽麦问题。鉴于芽麦对面粉厂的影响较大,对酒精加工企业的影响不大,河南省农业厅深入当地酒精加工企业,采取给予企业补贴的方式,鼓励他们收购芽麦,为农民解忧。

做精确调查,

指导农民生产

刘通是新发地市场统计部的一员,每天早上7点,刘通便准时来到工作岗位,开始一天忙碌的工作。他的任务是做市场调查,统计有用数据,分析新发地市场农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为各单位、农户、商贩等群体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每天早上7点到9点半是刘通和同事做市场调查的时间。刘通告诉记者,在做市场调查时,他们需要与农户沟通,选择有代表性的商户做调查。9点半左右,他们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然后发送给电子交易中心,由他们把调查信息放在网上,供市民了解。还将统计的数据发送给农业局、市场收费组和几个配送公司,包括新发地菜篮子公司和车载市场公司等。10点半到11点之间,他们为政府部门和一些媒体做报表。11点开始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了解哪些农产品价格上涨或下降,并分析原因。下午2点准时上班,将上午的分析整理成文字放在网上,并向各部门报送,由于要求数字和信息的准确性,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

这种流程式的工作和作息时间,看似轻松,其实需要足够的耐心。如何把数据做得精准呢?刘通说,他们在做调查之前,心里要有三个知道:第一知道上期价格水平,这样才能判断出调查的农产品价格上涨还是下跌。第二知道每天的调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第三知道找哪些人来问,当商户正在交易时,他们一般很少去打搅。

对农户来说,刘通和同事所做的工作是不容忽视的。通过适当预警可指导农户选择何种农产品进行种植,并确定种植多少。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为基本要求,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倪若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运作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负责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旺季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涉粮监管职责;
三是指导和部署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四是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
五是探讨研究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是根据形势研究并提出涉粮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
七是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

(二)行政建议、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涉及多个行政主体或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需要口头或书面建议、移送的案件,要主动负责的联系、沟通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

(三)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联合执法活动,牵头部门要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牵头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其他部门检查情况,并形成联合执法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各自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需要告知或发现涉及其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法事实时,应及时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在结案归档后,相关部门可以相互查阅、学习和借鉴,形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职责分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
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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