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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

时间:2023-04-10 12: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关于打好扶

  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

  第三条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

  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的扶贫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的配套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和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扶持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地、县共同承担。各级*和部门要将该项资金列入预算,按比例数额配足。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由各级*门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有关要求,下达资金预算。县级财政必须在同级农行开设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各县(市)财政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县级配套资金一并拨到以工代赈资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级财政按以

  工代赈办提供的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配套资金不足,不设立专户,有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调减下年度的以工代赈资金规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省以工代赈办在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1%的管理费,地(州、市)、县以工代赈办按同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5%提取管理费,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和业务经费的补充。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设计费、咨询费严格按照国家对扶贫项目费用收取和有关要求收费,不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增项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以工代赈工程管理费。

  第二十条省、地(州、市)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和*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项目结算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审计,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办及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施工单位(指挥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凡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限期如数归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按以工代赈管理规定执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

  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二条各级要在*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并设立以工代赈办公室。领导小组是*的领导协调管理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专司以工代赈业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扶贫政策,实施和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以工代赈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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