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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4篇

时间:2023-09-19 09:48:04 来源:网友投稿

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4篇,供大家参考。

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4篇

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篇1

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ipo公司在纳税申报和确认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纳税与会计分离原则,纳税收入按纳税规则处理,会计收入按会计准则处理,存在持续的差异是正常的。如果仍然坚持开票确认,申报报表则需要对原始报表进行持续的差错更正,两者之间很可能会存在持续性的重大差异。

2、应制定合理的核算规则,实时掌握纳税与会计确认的税金差异情况,对于提前开票和滞后开票的,确认收入时应进行调整,纳税不重不漏。

3、对于产品销售业务,应坚持出货开票的原则,不提前或滞后开票,尽量减少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

二、报告期内的补税问题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1、补税的性质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补税的金额

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通过查账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即是一般正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凡核定征收的公司,由于成本费用对其纳税毫无意义,所以一般很难主动的去建立有效的核算体系。

综上,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四、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五、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改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第一部分中典型问题章节的论述。

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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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篇2

谁应该参加:

财务/税务总监 财务/税务经理

活动介绍:

15:00 活动开始

15:05 增值税抵扣常见案例解析 案例一

? 9月进口原材料一批,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码头操纵费,并开具内容为“thc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以上的业务存在哪些风险点?a公司应如何改进其操作?

案例二

案例四

案例六

来源:http:///

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篇3

——违规税收处理粉饰成长性致ipo败局

在创业板发审委第20次会议上,上海奇想青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想青晨)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倒在了通往创业板财富殿堂的最后一级台阶之上,成了创业板开板以后第四家被拒之门外的公司。

奇想青晨是证监会批判的“税务问题不规范运作”的头号典型项目。因为是上海市地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同意实际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奇想青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上海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虽然奇想青晨的纳税方式不符合国家规范,不过,据悉上海地方15%的政策优惠涉及金额709万元。奇想青晨2007年所得税费用高达1252万元,而2008年所得税费用只有463万元,税额相差如此之大,这可以从招股书所披露的2008年非经常性损益上找到答案。2008年奇想青晨的非经常性损益小计高达101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45万元后,本应为965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显示为256万元,缺少的709万元的疑惑就存在于该公司纳税方式的变更中。

涉税败因类型二:上海麦杰科技 ——确认收入未缴增值税ipo被否

2009年12月29日晚间,创业板发审委发布2009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称,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未获通过。

麦杰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暴露了纳税方面的瑕疵: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增值税309.25万元,根据公司的理解,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时,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未按合同的约定收到销售款,则不需申报增值税。由此使公司2008年末存在未缴纳增值税但已按完工百分比确认销售收入1819.10万元,相应增值税为309.25万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应申报销项税金和缴纳增值税,公司于2009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补充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公司称,虽然上海市税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增值税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证明,但公司2009年补缴2008年度增值税的行为仍存在着因对税法的理解不同,而在将来被主管税务部门追加处罚的风险。

涉税败因类型三:依顿电子 ——重大税务处罚ipo碰壁

2011年2月28日,原本是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依顿电子”)申请上市,接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日子,然而,2月25日,发审委突然公告取消了依顿电子的审核会议。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涉税败因类型四:银泰科技

——业绩依赖于税收优惠ipo折戟

证监会正严密把关创业板企业质量,2009年12月1日公告的相关信息显示,原定当天召开创业板发审委2009年第27次、第28次会议审核四家创业板企业首发申请,其中,仅有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成功过会;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均未能获得通过。

——重大欠税行为创业板ipo被阻

依法纳税,这简单四个字在创业板的上市道路上压倒了一批闯关者。2010年5月份折戟创业板的天玑科技就是其中一个。

资料显示,该公司在税收方面存在瑕疵。首先是征税方式的硬伤:据天玑科技招股说明书,成立于2001年的天玑科技,自2003年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到2008年,天玑科技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而此前长期使用的核定征收方式。其次是欠税风险:2009年度公司股份制改组时,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缴纳的900万元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控制人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该补交700万元直到上会前仍未缴纳,因此构成重大欠税行为。另外,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免税的依据,也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属于违法减免所得税。

涉税败因类型六:恒立油缸

——假外资两年漏税过亿审核过会后仍遭舆论广泛质疑

中国证监会公告显示,2011年8月12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油缸”)ipo申请获得通过。目前,恒立油缸已成功上市。然而,有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恒立油缸通过有名无实的合资名头违规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两年涉嫌漏税逾亿,备受质疑。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然而,经过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而另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筹划】

大小非解禁减持,可以避税。或者如果是整个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卖股份,在国内,这类项目股东,如果是很早之前拿的土地,此次股权和项目溢价部分所得税高达35%以上,可以我们提前帮助筹划,合理避税业务,综合税率9%左右(全国最低),欢迎介绍大小非减持的股东、投资类公司、地产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包括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等,投资项目股份溢价退出等等,都可以做税务合理筹划,推荐人有奖励。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发我邮件地址,我发资料给您。避税项目合作流程解释,首先我们是政府的招商中心,可以代表政府洽谈;第二,我们不收企业任何前期费用;第三,企业卖股权纳税,直接按照核定征税,不是交给我们是直接在税务局完税,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利润部分的9.5%,包含所有税收,包括分红时应交的股东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先征后返还的概念。第四,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也搞退税,但是比例比较小,只是退地方留存部分的,和我们相比还是没有竞争力。第五,推荐人合作伙伴,可以提前沟通把客户名称和我们确定,与您签署居间协议,确保你的客户我们一起帮你洽谈沟通透彻,做成功。第六,流程简单,只要您挖掘出客户有这个需求(一般快要解禁的上市公司股东,地产公司转让股份等等)就可以和我们直接进入操作层面。

ipo败局六大典型税务问题及案例解析篇4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税务机关在对商业企业稽查过程中的常见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案例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分析

(3)发现2013年该单位从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购进块煤,尚欠5万元货款,该单位每年都与内蒙古方面联系付款事宜,但电话打不通,发送传真也无人接收,无法联系。

案例二: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分析

(1)2012年发现列支一笔会议费仅取得了某酒店开具的“会议费”发票,后未付任何有关此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据稽查人员了解,某酒店并不具备召开会议的条件。

案例四:赠送实物礼品涉税风险管控

某经贸有限公司在日常营销活动中,为了拓展业务,向有关人员(非本单位职工)赠送实物礼品,2012共赠送外购的礼品价值金额合计 90000元,礼品的增值税进项税已抵扣。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此笔业务直接计入销售费用90000元。

(1)该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此笔业务涉及哪几个税种?如何计算缴纳?

(3)在该单位上述业务,是否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1)该单位在本市内各大超市设有销售专柜,在节假日期间雇佣在校大学生进行促销活动。2013年共支付给兼职促销的大学生费用合计24000元,在销售费用中直接列支,未作为工资项目。

(2)该单位有自己的仓库来储存货物,保管员是残疾人,每月支付工资26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支付给保管员的工资进行了加计扣除。

(3)该单位为部门经理以上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7%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1)该单位对于支付给兼职促销大学生的费用处理是否正确?

(3)税法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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