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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4 17:42: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4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篇1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务派遣工的管理,理顺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高用工效率,防止无效用工,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1、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则。
2、节约用工原则。
3、以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中急、难、险、重等工作任务为主的原则。
4、谁用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5、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和使用派遣工。
使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需要装卸、搬运、土建(含石工、泥工、木工)和突击性工作任务等。
二、派遣工用工的报批程序
各用工单位实行周计划申报制度,务必于每周五编制下周用工计划,按照生产(维修)、供销、后勤三条线归口管理,首先分别由分管生产(维修)、供销、后勤的公司领导审批后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汇总后按审批计划分配和使用派遣工。凡一个项目一次性用工量达10人及以上的,事前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凡因生产工作需要急需使用派遣工而又无用工计划的,事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分管领导补报紧急用工申请。各用工单位在派遣工完成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将派遣工退回维修中心。
各用工单位涉及技改、安全整改等项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职能部门(技术质量处、生产安全处)审定,并由其出具书面技改通知书(含设计文件)或安全整改通知书(含设计文件)下达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按通知书实施。
计划派遣工用工报表要填写用工事由、计划起止时间、计划用工量、预计费用额度等事项;
用工结束后要填写实际派遣工用工报表,报表须注明实际用工量、实际用工时间、实际费用额度等,并按报批程序审核和结算。用工单位(班组
或个人)必须对用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三、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派遣工报酬
劳务合同的签订
人文处代表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
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劳务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要详细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劳务提供方要对派遣工进行必要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
派遣工的报酬
派遣工的报酬原则上实行计件制或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算,由人文处会同维修中心确定计件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确实无法明确计件的工作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算,其核算的费用由人文处会同技术质量处、维修中心与劳务提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
派遣工报酬的支付
每月或劳务结束后,维修中心与劳务提供方结算费用。由维修中心填写费用结算原始凭证并附派遣工用工报表按月度汇总后分生产(维修)、供销、后勤三类分别报人文处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财务处核实支付。
四、管理职责
人文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与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2、负责相关单位年度派遣工费用的核定和月度实际派遣工费用的审核。
3、负责对公司派遣工使用的监管工作。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月度实际派遣工费用的稽核。
2、负责公司月度实际派遣工费用的支付。
维修中心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派遣工使用计划的初审、汇总工作。
2、负责公司派遣工的日常管理和调配工作,并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的使用情况。
3、配合技术质量处做好收方计件项目的验收工作。
4、负责公司派遣工管理工作中各种报表的编制、核实、汇总、上报、保存等工作。
5、负责将派遣工用工费用相关报表通报用工单位确认。
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派遣工使用计划的申报及实际用工量的确认。
2、负责派遣工在本单位使用时的管理工作,对工作质量、效率和安全负责。
3、参与本单位收方计件项目的验收工作。
技术质量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维修中心套用定额及标准的审核。
2、负责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有关技改、整改项目的正
确审定及出具相应的设计文件。
3、负责牵头组织对公司收方计件项目的验收工作。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篇2

附件

XXXXXXXXX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XX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

(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

(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六)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

(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缴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

(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

(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督检查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
监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监督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监督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
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用工需求的提报;

(二)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负责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四)负责按公司劳保配备标准提报需求计划,并监督正确使用情况;

(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

第三章劳务派遣岗位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用工作是公司用工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使用审批流程。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混岗位工作时,须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管理

第十条 要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法人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其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可通过招标,确定劳务派遣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劳务派遣。

第十一条 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宜;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管理不规范、履行协议不到位、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公司,应督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由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编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经上级公司批复后,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公司参与为主,也可以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岗位上岗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应包括学历、专业、职称、技能等级、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招聘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者、公司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报到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派遣协议期限。首次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岗位协议期限内。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实际用工的各部门(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技能、劳动纪律、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支付和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与在册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实行协议制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水平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岗位性质和上岗条件由公司统一确定。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确定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要按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会同检维修工程部及安健环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各用工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补偿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不服从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九)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被行政拘留、拘传、留置等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

(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关系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公司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公司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加入公司的党群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公司,参加公司的党群组织活动。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篇3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 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岗位名称

申请人数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使用期限

申请用工理由

岗位职责

申请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资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篇4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XX]2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
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 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XX 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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