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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规制(全文)

时间:2022-08-27 08:54: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规制(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规制(全文)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3篇

【篇一】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内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范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
价值;
人格权;
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以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为代表的“人肉搜索”还有蛆橘事件、抢盐风波背后的“网络谣言”都是网络言论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反思,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该怎样保护?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矛盾如何化解?怎样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本文从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及价值以及对国内外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出发,提出如何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进行合理的完善。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学定义

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1]这句话体现了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3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这是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来源。言论自由意指公民用某种形式将自己的所闻所想表达出来。即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传道解惑而不受干涉的自主状态。

2.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

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它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只是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因而赋予它新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情感、专业、技术等内容,并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状态。在网络这个平台里,每一个人都能畅所欲言,用文字、声音、图像等方式来对政治、经济、文化进行评论。

(二)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同其他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有其特殊的言论形态和传播路径,这决定了网络言论不仅仅具有传统言论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广泛性

网络的优势是传统传媒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大到政策外交,小到每日菜价,都能成为群众网上的谈论焦点。网络伴随着消极的一面,例如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问题,但它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它使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方式、途径变得很广泛。因而网民的言论自由权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目前已达到8.5亿,居全球第一。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递增,互联网所拥有的资源也就越发的丰富,如此一来,公民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3]

2.便捷性

言论自由的发展需要两个基础,一是法律政策、政治制度的支持,二是使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载体。网络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具有及时性,能第一时间让人们发表个人意见,信息一旦提交,所有人的言论都能瞬时被他人得知。同言论发表的其他载体相比较,网络是至今最为快捷的交流平台。

3.互动性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人发一个信息就有可能被上亿的在线网民看到,并能获得即时迅速的信息回复,第一时间内会形成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这是传统方法不可能实现的即时互动性。因而各级政府为了解民意都开设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据统计,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将近1.2万个,网络互动成为政府与人民交流的重要途径。

4.匿名性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用任何昵称、ID进行交流,鲜有人用真实姓名,这是网络匿名性的表现,很多国家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了网络匿名的随意性,但是与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匿名性能使公民更加自由的发言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人民网调查表明,由于网络爆料引发网民关注的热点事件有二十几件,约占全部事件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社会热点问题大多因互联网而起,互联网是舆论的主要源头。网络舆论能披露很多社会现象,其中有不少揭露贪腐,官员渎职等违法行为。

2.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

从稍远的“正龙拍虎”到“躲猫猫”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言论无时无刻在监督政府,如何正确对待网络言论监督、网络民意,逐渐成为政府官员的必修课题。因而,政府逐渐重视将它的各项收费、采购清单向人民公开,并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把网上运行工作纳入政府业绩考核,使得政府决策更透明,进而增强政府公信力。

3.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

在网络被大量使用前,民众对政府的决定表达看法,除了私下议论外,就是向报社或政府单位投递信件,网络媒体为民众提供了新的发表言论的途径,人民可以及时、便捷地发表见解,在表达意见时不用考虑社会角色的影响而直接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网络这个言论平台为公民开辟了参与政治的新渠道。[4]网络言论为公众参与政治活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参政议政热情,公共事务的讨论渐渐成为许多网站的热点话题,通过大家的发言,不同观点得以交流,公众的民主意识也逐步提高。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是它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比如它的便捷性同样使得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很快,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很大。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 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5]当人们运用网络发表言论,利用自己的话语权的同时,可能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所以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令已然成为各国的共识。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现实冲突

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主要的人格权,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及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等特征,使得在互联网下,公民的隐私权会轻易受到侵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古训体现了公民私生活受到言论的影响很大,在网络时代,“人肉搜索”是公民搜索他人信息的一种手段,如果网络言论自由没有得到规制,它就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正当的侵犯和损毁。如王菲案中“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的特点。电子邮件、论坛中的闲谈都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渠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广,所以泄露他人隐私权的言论必然引起大范围的传播,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颁布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鼓励从业者自我约束,依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信息使用政策和隐私保护政策。

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网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维护名誉的权利。[6]网络环境下公民依法也享有维护名誉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经营者由于客观原因不可能对自己网站的内容进行及时控制。而且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所以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产生后,其损害后果比传统的侵权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笔者认为,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并不矛盾。我们不主张在网络上以牺牲对一种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代价来换取对另一种权利的发展,因而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规范。

3.网络言论自由与姓名权的冲突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

网络是侵犯姓名权的高发地带,奥运金牌得主的中文通用域名被抢注,有人冒充名人开设博客,冒用他人姓名发布虚假消息甚至诈骗等。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盗用他人姓名就可认定为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可以认定网络言论侵犯了姓名权。笔者认为,为了规制抢注域名这种行为,应该对域名立法加以完善,规范网络言论自由。

在网络中,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多,实现两者的平衡成为很难攻克的问题。因此不能为了保护公民人格权,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苛刻,也不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宽松使公民的人格权不到保障。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我国关于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立法

针对网络言论所带来的相关问题,我国除了对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不单单是保障也适当的采取了限制。这些年来,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呈上升趋势。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7]这是从业务经营者角度对上网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作的规定,因为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平等对话的可能性,不能希冀业务经营者处于自律而对网络使用者权利进行保障,因此需要法律的规制。

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

2.立法缺陷

(1)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任。因此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2)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过于宽泛

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

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

(3)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操作的却寥寥无几的局面。

(三)国外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借鉴

1.国外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情况

虽然各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各个国家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都是纳入到对传统言论自由保护体系中的。

(1)美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美国对言论自由采取的是绝对的保障模式。美国国会通过的禁止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的《传播净化法案》以及禁止网站张贴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商业信息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最终都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虽然最高法院反对利用法律手段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但是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控制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猥亵言论”影响等内容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美国在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充分考虑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2)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德国是主张限制言论自由的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不被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德国尤其重视。德国是相对地保障言论自由,它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

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也规定普通法律可以对言论自由的行使设定具体规则。

德国《多媒体法》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具体化,该法涉及了很多方面,比如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政府负责网络监管、个人信息实名等。该法规定编辑信息的人员不得在德国境内向未成年传播只允许向成人开放的出版物。该法还严格限制了有关纳粹想法的文字和图片并且该法将带有猥亵、色情、谣言等性质的言论明确为违法言论的界限。

德国对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采取较为严格的方式,它在立法方面比较看重社会公众利益,使得德国被评为“对网络言论自由最不友好”的国家。

(3)新加坡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加坡规制网络言论的特点是法律规定详实,法律责任明确而严厉。

新加坡陆续颁布了《广播法》、《互联网行为准则》、《互联网操作规则》。后者明确了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并对该内容作了对应的描述,传播者若不能辨认是否为禁止性内容,应提交有关部门审核,该法还禁止传播侵犯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其他内容。这两部法规成为新加坡针对网络言论的基础性法规。

这种严格规制网络言论的做法显然是与网络媒体的特性不符的,它加重了网络参与者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重义务轻权利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加坡的信息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时应该吸取的教训。

2.国外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借鉴

纵观各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看得出它们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都遵循了保护与限制并举,以保护为主,而以限制为辅的宗旨,旨在实现网络言论自由良性保护。同时重视行业自律在网络言论自由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技术进步来保护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所以每个国家都是依据自身需求对网络言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对他国立法可借鉴之处如下:

(1)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比较谨慎

无论是哪个国家,在通过立法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都是谨慎的态度。实现民主政治需要多样化的言论,而言论自由多样性的最大化需要网络这个载体,因此在立法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时,应当谨慎。

(2)完善行业自律体系是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

美国政府基于原有法律,再加上行业自律体系的高效运行,不但维护了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而且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这一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我国各个立法主体应该依据自身管理的需求,对于某些言论的限制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不可一刀切、一概否定或肯定,应增加自律机制管理和技术的控制作用。在寻求言论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鼓励并引导行业自律。[9]政府只需进行宏观的调控,让其响应节能高效的政府的号召。

(3)立足本国国情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

美国重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限制网络言论的各个立法一一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后,美国主要依靠技术控制与行业自律来保障网络安全。德国经历了纳粹之后,对包含纳粹思想的言论采取了严厉的举措。新加坡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制订了比较严格的法律来规制网络行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自身需求对网络言论进行了有针对性地立法。

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多、立法混乱、法律层级低的问题,而且我国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们应参考德国相对保障模式,尽快制定网络言论基本法,提升我国保护和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能力。

就目前来说,我国既要关注并遏制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还要注意保护并激发公民言论自由的热情,要积极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四)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1.协调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冲突的需求

网络言论在反腐、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冲突频发,因而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点应当放到协调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关系上。在良好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限制言论不宜太严。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允许自由评价;
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相关的事件,可以自由评论,不以诽谤追究。作为网民应该有责任,要自觉建立好的网络伦理基础。

2.网络言论自由自身发展的需求

网络言论自由推动了人的全面发展,削弱了国家的舆论垄断,拓展了公民参与,强化了公民监督,作为一种新生力量,网络言论对国家权力制约起到了传统媒体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它是现代社会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公民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

网络中言论自由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暴露了很多弊端,有人在网络肆意传播虚假事实、侵犯他人隐私等内容,严重削弱网络空间的公信力,阻碍网络言论发展,因此需要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来保障网络言论自身发展。

3.社会安定和谐的需求

网络言论有助于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网络舆论对于改善公共政策具有显著的良性效应。为了防止公民滥用该交流方式侵害他人权利,这就要求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手段开通并管理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融合,可以弥补各自的不足,完善各自观点。公民交流需要网络这个方式,同时也需要一个有秩序的网络言论平台,需要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三、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措施(一)建立网络管理执法机构,加强监督

建立网络监管以及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主要职责。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管理的领域。为了适应网络全球化的发展,一些网络研究机构应时而生。比如,梅隆大学的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以及我国公安局设立的网络监察部门,并且成效显著。

我国应建立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合理规范互联网尤其是网络言论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的任务主要由政府承担,我国的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部都应该各有自己的管理领域和业务,建立网络管理执法机构势在必行。

(二)立法上明确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它的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不可避免的跟社会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他们的关系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传统法律已经不能解决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他人合法的权利之间的分歧了,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会让人误解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可以不被约束,所以很多人的过激言辞侵犯到了他人的权利,比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

实际上运用传统法律中的制度处理相关争议,面临着很多困难。中国并非是判例法国家,经法院判决的案例不能直接当作法律适用。但是,当法律处于模糊状态的时候,“第一案”也就有了制造规则、形成法律的价值。例如王菲案,法官界定了隐私权的概念、标准。因此,对人们的言论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否形成对名誉权的伤害,都应该做出法意衡量。在法律上明确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及其侵权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三)制定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自律是网络参与者的自我道德约束,我们所称的自律,应当是法律指导下的自律,不是放任不管,因为没有国家强制力的自律无力单独承担起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任。

从网络运营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令运营商时刻意识到自己的审查义务。[10]网络行业规则是网络发展中产生的,适应性强,弹性大,能够随时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其本身就是网络参与者的自制规则,因此,它的执行基本上不需要借助外界的强制力量。以自律的力量来规制网络言论,不但没有破坏法律稳定性的,还能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及时调整规则,促进网络空间的有序化。即使是那些对网络言论实行严格控制的国家,也同样注意到了网络自律的价值。

(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网民网络道德素质

对于网民在网络言论行为的监管,有两种主要的路径,一是外部的一些监管手段,例如法律的规定等等;
二是网民的自治,在这一方面比较重要的就是建立较为有效的自治规范促进网民自律。

通过网络,人们表达思想、交流观点有了一个广阔而有效的平台,言论自由也得到了与以前不同的体现方式。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所带来的不是好的结果,因此网络言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道德和法律来实现的。对于那些利用网络言论来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人来说,应给予相应的惩罚。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网民群体是一个数量庞大、龙蛇混杂的群体,在他们当中有各个行业的人员,网络上年轻人为主力军,他们对于网络信息优劣辨识能力有限,于是提高广大网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提高他们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从而实现网络言论行为的自律是有价值的。

(五)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引导舆论积极向善

社会责任实现的必不可少的需要网络言论力量的正确引导,他应该促进媒体履行社会责任而非阻碍社会的稳定发展。网民最信赖传统媒体,无论网络再具有公信力,人们不会轻易放弃对主流媒体的信赖,主流媒体应利用这一优势,积极引导舆论,对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要主动出击,抢先发表新闻,掌握舆论控制权。发挥网络的及时性的优点,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发布最新、最可靠消息,及时将发生该事件的根本原因、进展情况、以及解决方案告知民众,尽快解决事件,避免消极言论的扩散使事态升级,要赢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作为传统媒体的延伸,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拥有超前的影响力的大众传媒。网络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的涉及面、渗透程度等都是传统媒体不能比的。其跨地域的互动性、庞大的储存量等都为现实生活提供了跨时代的舆论空间。互联网促进了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对实现社会稳定和公民民主权利方面具有积极的影响。因而对于网络言论既要保护也要限制。

[参考文献]

[1]唐秀霞.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3.

[2]周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1.

[3]梁强.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从“人肉搜索”谈起[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14.

[4]任倩.言论自由在Internet中的保护与限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5.

[5]孙茂华.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2:112-114.

[6]刘满达,孔昱.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报,2007,3:202-210.

[7]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篇二】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及其规制
作者:周秋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

        摘 要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欲望与言论自由引发的网络暴力、隐私泄漏等矛盾冲突愈加凸显。對此现象,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并对其进行规制愈加重要。本文以“德阳安医生”事件为例,通过对本次事件中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从言论自由的概念提出众人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这一结论;从中外学者认为言论自由能否被限制的意见讨论下提出网民的言论自由应有边界这一结论,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言论自由 网络暴力 边界

        作者简介:周秋岚,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39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件简介

        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公众泳池中,两名十三岁男孩故意触摸安医生臀部,并拒绝安医生提出的道歉要求朝其吐口水。气愤之余,安医生丈夫与男生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男生家属殴打了安医生。后经警察协调,安医生丈夫向男生道歉。第二天,家属闹至安医生单位并要求领导将其开除。22日,某微博大号发布视频并配文男子泳池殴打男童。并被多个大号转载。一系列推文引发广大热心网民对安医生及其丈夫的谩骂与苛责。次日,另一媒体大号再次发布视频,并称“水务局人员泳池内打男童”,将事件矛盾引致公职人员。两天后,安医生服药自杀身亡。

        (二)事件焦点

        1.“德阳安医生”事件中众人有无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篇三】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论我国言论自由及其合理规制

作者:郭东磊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

ISSN:1006-0278

年:2014

卷:000

期:011

页码:120-120,122

页数:2

中图分类:D9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权利;规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但是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和合理规制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我国长期以来的权益意识的缺乏以及权益突然被解放所带来的权力滥用都要求我国采取合理途径保障和规制言论自由。文章希望着眼于简要论述言论自由的概念界定及重要性,讨论对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和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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