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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20 18: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精选推荐】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4篇

第一篇: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二零一八年八月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2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3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4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5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6章 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有公司的节假日礼品等福利。

第7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旷工(连续旷工从超过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

作日)的;

(3)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

(4)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

密、技术机密的;

(5)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

(6)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

他重要情况的;

(7)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

内容及相关附件的;

(8)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秩序和声誉名誉的;

(9)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

(10)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

及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11)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12)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8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9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10章 离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4)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11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12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即2018年08月13日)。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二篇: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各主管领导参加,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按人员需求择优选用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信息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按照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部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5%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
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二零一八年八月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2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3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4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5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6章 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有公司的节假日礼品等福利。

第7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旷工(连续旷工从超过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

作日)的;

(3)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

(4)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

密、技术机密的;

(5)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

(6)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

他重要情况的;

(7)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

内容及相关附件的;

(8)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秩序和声誉名誉的;

(9)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

(10)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

及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11)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12)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8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9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10章 离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4)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11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12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即2018年08月13日)。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四篇: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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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招聘及录用 ..............................................................................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 ..................................................................................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 4 第五章 岗位管理 .................................................................................. 5 第六章 培训考核 .................................................................................. 6 第七章 员工奖惩 .................................................................................. 6 第八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9 第九章 社会保险 ................................................................................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 13 第十章 休假及假期管理 ..................................................................... 13 第十一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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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 ) ,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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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

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

六、 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

七、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

八、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九、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十、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
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 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
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十二、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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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
一、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劳动者应严格按照此劳动纪律执行:
(一)考勤要求
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指纹打卡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工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单位办理打卡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一般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
仓储、分拣、送货及保安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假、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中汇4


总后张榜公布并减扣应减的工资。

(二)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
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除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
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3、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三)旷工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
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
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四)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罚款。

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
清洁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岗位管理
一、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政5


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三、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
一、用工单位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
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

二、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四、派遣公司做好派遣员工入职前的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求派遣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派遣公司培训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协助甲方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
第七章 员工奖惩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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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

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

二、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
三、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
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

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

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

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

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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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

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五、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
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

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

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

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

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

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

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

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
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

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

六、解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

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

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

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

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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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
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

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

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

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

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

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

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

七、 奖惩程序
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
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
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
第八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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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账到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个月工资
(三)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二、派遣员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三、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劳动者生存的保证。我公司在与用工单位谈判工资时,贯彻“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原则,同时还关注用工单位的薪酬水平。每年年末都将会建议用工单位调整薪酬。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时,我公司主动担当宣传义务,把文件送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中发现不到最低工资的,都要求用工单位补足。为了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有时用工单位付款不及时,我们将垫钱发放,确保派遣员工准时收到工资,安心工作。

第九章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派遣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19%,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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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3;

生育保险:企业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企业0.4%,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企业0.8%,个人0.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派遣公司统一为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员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派遣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3、参保对象:凡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
4、保险缴纳时间: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派遣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派遣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11


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
1、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因此用工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如需垫付由用工单位垫付。

2、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
(1)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2)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12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3)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7、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二)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待遇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医疗期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第十章 休假及假期管理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应结合岗位性质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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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7:30。

3、员工被派出差,按正常出勤对待。

4、 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二、休息休假
1、公休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

2、国家法定节日: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假期十一天,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3、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连续工龄满一年且试用期期满的员工即可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当年度入职或离职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新入职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员工应计入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员工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事假处理。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每位员工及其直属经理有责任做出休假计划。年休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5)非公休日公司安排集体休假或出游可折抵年休假。

(6)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特殊休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以下特殊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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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类型 婚假
条件 持结婚证
仅适用于初婚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结婚 孕期
期限(日历天)
10 有效期/频率 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

每月一次
产前体检 妊娠7—8月 最后一个月 正常生育(女职工) 陪产假(男职工)
0.5 每月两次 每周一次
98+30 15 各+15 15 42 可于分娩前15天内开始至产假结束连续计算休假时即时
即时
产假 难产、双胞胎 妊娠不满16周流产 妊娠16周以上流产
哺乳假 计划生育假
婴儿在1周岁内 节育、绝育手术
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死亡
每天1小时或上
婴儿出生后一年内
下午各30分钟 根据医院的有效证明给假
3天
10天内
1天
即时
丧假
(2)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伤害发生经过。
员工因公患病、受伤不能上班,应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治(除发生伤害事故时的首次急诊),持其诊断证明按休假审批流程进行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按工伤处理。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病假:
(1)请病假者,需持医院或急诊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持有效病假证明按病假处理;
无有效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

(3)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员工享受医疗期的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15


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列表
社会工龄(年Y1 本企业工(年Y2 Y2<5年 Y2≥5年 Y2<5年 5≤Y2<10 Y1≥10 10≤Y2<15 15≤Y2<20 Y2≥20 医疗期限(月
3 6 6 9 12 18 24 累计计算期限(月
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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