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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22 18:18: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范文推荐)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6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没有固定的活动据点。它们以码头、车站、铁路列车为作案目标。

  (3)、职业型,指专门从事贩毒、偷渡、聚赌、贩卖人口等职业犯罪组织。

  (4)、亲缘型,指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成员为核心,同时也吸收家族以外不法分子的一种犯罪组织。

  (5)、跨境型,指与境外黑社会势力内外勾结组成的犯罪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地域为活动范围,其势力还不能与国外黑社会犯罪集团相比,但是这类犯罪组织正处于发展的演变之中,对其决不能掉以轻信。

  (二)、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社会心理强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以受过处理的“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即多数是有前科的累犯和惯犯。由于他们具有共同的反社会凝聚力,所以这类犯罪组织内部结构严密,成员之间有职业分工和相关的规范约束。

  (三)、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装备越来越现代化

  目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技能和手段趋向现代化,持枪作案和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已较为普遍。犯罪活动多数采用暴力手段。

  为了寻求司法保护,他们以钱权做交易,采用贿赂腐化的手段拉拢干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四)、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

  有组织犯罪种类呈多样化,犯罪动机和侵害的客体也趋向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活动范围很广。目前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绑架人质、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涉足金融、大公司等经济领域进行洗钱或所谓的“合法”经营犯罪活动也逐步增多。

  (五)、有组织犯罪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中国有组织犯罪正在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国内犯罪团伙的不断壮大和境外黑社会不断渗透影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也逐步向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因此,针对这种变化和演进的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研究及时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

  二、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中国当代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是大量财富外露,也使一些人恶性扩胀,产生奇形消费的欲望,是诱发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2)、经济发展不平蘅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使得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社会心理失衡;

  (3)、国营企业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使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质量下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闲散劳力增多,经济结构还处于调整时期,社会职业和劳动力的构成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不同的阶层的收入相差太大,刺激部分人的自私心理的恶性膨胀,引起向钱看局面。腐败现象严重发展诱发新的犯罪;

  (4)、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反犯罪机制的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刑事司法的腐败,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三、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我们要针对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及其演变的规律来确定我国的打击、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根本上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重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其次坚决打击和惩治腐败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和司法部门制度的改革,加强公、检、法、司和各级政府部门队伍的建设,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组织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证。最后要搞好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力,加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区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依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对参与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并在相应法律内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备这些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为了打击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例如公安部刑侦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国家禁毒委员会、各地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等缉私工作机关,有的省公安厅还专门成立了反黑社会犯罪处,并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

  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定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总而言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运用各种防范和惩治措施,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控制与防范,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 自然 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 现代 社会 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 影响 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 问题 依然相当严峻。因此, 研究 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 目前 社会的显著特征。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 发展 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 内容 ,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 中国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富。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 经济 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值得重视的是,贫困阶层个体的犯罪行为会逐步演变为阶层成员参加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分配的显失公平不满。叶高峰教授在《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一书中指出:"事实上,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其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付出多而收获小,付出小而收获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使民众的责任感弱化,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腐败显现不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使人们从对权力的倾慕变为对权力的不满,从追求权力演化为反抗权力,这种反抗极易形成有组织犯罪,形成各种类型的反社会的群体。

四、无业人员和流民的大量存在 在城市,由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骤增。失业导致贫困,城镇中因失业、待业而形成的贫困群体由于没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很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态,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资源,从事犯罪活动。在 农村 ,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大批劳动力无田可耕,无业可就。有些人为追求个人私欲纠合在一起,搭帮结伙,横行霸道,形成有组织犯罪,并把犯罪当作自己的职业。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治安问题。以北京、深圳为例,1994年北京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在深圳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劲、卖淫等刑事案件中,90%以上是外地打工者所为。而城乡结合部更是流民的聚集地,大量的有组织犯罪就产生于此。

(五)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控制主体完成。警察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显地暴露出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警察数量不足,给有组织犯罪留下了适宜的空间。二是控制主体的素质不高,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任务。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段严重滞后,控制手段的技术含量较低。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不应过于单一,更不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治。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 政治 的、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 的、文化的、 教育 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融打击、防范、教育、建设、改造为一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目的。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各机关地职能作用,对有组织犯罪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沉痛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中来。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共同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基层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各项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情况明"的优势,配合司法机关,解决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控制。所谓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城市死角、郊区、偏远的工厂、矿山、旅店、出租屋、城市小区等。这些地方社会控制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犯罪,隐匿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聚集的最佳地点。对流动人员加强谷管理,从源头上管理,避免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如迅速健全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规,完善城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聘任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流动人口的需要,改革僵化的户口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人员的在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这部分人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怨,管理、引导不当,极易诱发有组织犯罪。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浅议有组织犯罪的心理特点

作者:于子建

作者机构: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

来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671-0541

年:2000

卷:000

期:002

页码:40-42

页数:3

中图分类:D917.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心理因素;心理动力;犯罪特点;犯罪心理

摘要:有组织犯罪是现今社会日趋严重的一种犯罪。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点、心理因素、心理动力及不同角色的心理特征对探索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对策,从根本上铲除有组织犯罪这一寄生在社会机体上的毒瘤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

邸瑛琪

2013-04-25 22:46:06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特征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至今没有界定,作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有组织犯罪在结构上呈现出组织性、层次性、固定性的特征,在行为上呈现出计划性、协调性、智能性、目的多样性及成功率较高的特征,在观念上呈现出价值取向趋同、归属意识、安全感、群体性反社会歪曲形态形成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一)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见解各异,至今没有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并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通常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除了犯罪集团之外,犯罪团伙是为犯罪而临时形成的联合体,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组织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上述任何一种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为有组织犯罪。4.行为组织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指的犯罪主体的组成特征,而是指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犯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不管是否为犯罪组织所为,都应称为有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片面性也比较明显,对有组织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多有歧义。所谓“有组织”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二是行为本身的组织性。第一种观点正确揭示了行为主体的组织结构,但忽视了行为本身的组织性内容,因此不能包容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确是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试图以行为的组织性说明行为主体的组织性,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个不同质的概念并列也是不准确的。第三种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对所有犯罪组织所做的共性规定,反映的是所有犯罪组织的一般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仅仅是两个具体的犯罪组织。该种观点没有正确揭示三者间的关系。第四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但行为的组织性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将二者混淆同样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之所以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组织犯罪都表现为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定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也可称为有组织犯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且渐成增长之势,亦应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范围。

  (二)国外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

  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一届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任何企业或群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连续的,有时是跨国的不法行为”。该定义充分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行为主体组成结构和不法行为的组织性,而且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目的,但是欠缺组织控制机构和暴力手段内容,因此,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将其概念界定为:“任何具体组织的控制机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该定义较之上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首先指出其组织性和对组织的控制机构的形成;
其次,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主观特征及经济特征;
第三,揭示了其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即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虽然未必精当和准确,但是从组织结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三个角度揭示有组织犯罪,对我们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和国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相比,其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而不是停留在组织机制的层面上,显得较为全面和有深度。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

  1.组织性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组织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务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
系统配合关系;
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在此研究的组织主要是指严格体现内部层面系统性的集体。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结构上分析,它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组成人员之间具有一种在特定宗旨的支配下形成的联结性,互相之间具有配合关系,从而使其具有了整体的色彩。

  从组织的发育程度上分析,有组织犯罪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表现为犯罪人的简单联合,尚未形成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成熟阶段,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必须是三人以上。(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其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种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解散。第三个阶段是黑社会犯罪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尚难确定。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具有严格的内部结构系统和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组织。其成员在组织授意下,以暴力、恐吓与贿赂腐蚀等基本手段为后盾,长期稳定地围绕获取非法经济政治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所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二者之间是同一关系还是异质关系,理论界亦见解分歧。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两个概念不存在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距,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基础上,不能单独存在。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性质,但还不具备其全部特征的有组织犯罪。

  从主体构成上分析:犯罪集团、单位、自然人均可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单位是一种组织,并非单个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是其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的利益按照单位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是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种整体犯罪。单位犯罪无论从结构形式上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的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形成。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的个人,显然无所谓组织性。因为要安排分散的个人使其行动上相互配合形成系统,只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才有可能。单个人即便是行为上有计划、有安排,但不能形成与其他人的相互配合,不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层次性

  层次是指相属的各级机构或同一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形成的不同层面。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犯罪组织之内或犯罪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有首要分子,也有普通成员。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首要分子是确定犯罪组织的关键。因为犯罪组织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首要分子实施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组织是被首要分子所领导的,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犯罪组织,也没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由于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掌握的信息最多,享有的权威最高,因此,集团成员以及整个犯罪群体的动机内容,都会在首要分子指导下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个别人物在集团犯罪中的权威越高,特点越明显,他对其他人和整个群体的影响也就越大。首要分子就是犯罪组织中的核心层次,其他成员环绕首要分子,形成第二或第三层次,并与首要分子直接形成隶属关系。研究人员发现人的精神成熟性越高,他的调和程度就越低,因此,在较稳定持久的犯罪组织中,必然呈现出成员水平悬殊,上下等级分明,地位作用差异较大的格局。如果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则难以自行调和统一,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之中,这种层次性尤为明显。黑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系统是“金字塔”形,由上至下一般分为三层:领导核心层,中间层和行动层。领导核心层是整个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大脑中枢,全部是由首要分子组成的。在国外称之为“教父”、“教皇”、“会长”,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则称为“老大”、“帮主”、“头儿”等。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负责黑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最终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内部事务,但一般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中间层一般是由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各分支首领组成,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大都是首要分子。中间层享有具体讨论决定组织内部重要事项的权利,其主要职能是传达领导核心的指示,指挥控制行动层的具体活动。行动层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最低层,是由普通成员组成的层面,他们直接受命于中间层的指挥,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三个层面的隶属关系非常明确,相互之间必须绝对服从,不能逾越。这基本上形成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定式。

  3.固定性

  固定性首先指的是犯罪组织的结构体系相对固定。这种组织结构一经形成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呈现出一个渐次强化扩展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予以打击,就会迅速地扩展组织,犯罪组织整体性得到加强,犯罪组织产生的影响力扩大,组织成员日益增加,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有的学者对犯罪组织的固定性定义为“固定性的基本含义是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的联合体准备长期存在。”显然考虑到了这种以整体形象出现的联合体本身所具有的固定性。

  固定性其次指的是犯罪组织内部层面一旦形成则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内部层面就是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所有的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构成层面,都有领导层与被领导层。非此无以显示整体中的系统。犯罪组织整体性的固定有赖于其内部构成层面的固定。如果组织内部的结构紊乱,矛盾丛生,组织整体则会四分五裂。由于其内部层面是在不断地实施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是靠犯罪实力支撑的,因此就带有某种被其成员认同的合理性。内部层面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也是其稳定性得以存在的一种内在因素。

  固定性再次指的是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基本固定。尤其是首要分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的固定是组织固定的首要条件,表现为在某一犯罪组织中其首要分子从该组织形成时起到被打掉为止,其主要成员都是固定不变的。沈阳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浙江温岭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重庆破获以张君为首的犯罪组织也是如此。在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成员被打掉或死亡之后还会有新的首要分子产生,而首要分子多从内部产生。

  固定性最后是指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多次或不定次数的犯罪的行为模式的固定化。任何一个犯罪集团都有其行为上的某种特征,而其实施犯罪活动时这种行为特征会被顽强地表现出来,形成该犯罪组织所特有的行为模式。如刑法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的界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此模式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见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甚至是认定犯罪组织性质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所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的有组织性

  行为的有组织性是指犯罪行为经过领导者进行协调,从而实现最后的犯罪目的的特征。首先表现为领导行为的存在。领导行为是指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实施的。我国《刑法》第97条明确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规定,首要分子所实施的行为都是明显具有组织行为特征的。所谓组织行为先指犯罪的倡议,亦称为犯罪的发起。领导者将自己已经固定的犯罪故意的内容,明示其他犯罪分子,在得到响应之后,作为所有犯罪分子主观上相同的犯罪故意,并支配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倡议实质上是犯罪观念的统一化过程,是一种观念上的组织。经过这种观念上的统一,犯罪行为才凝聚成一种合力。所谓组织行为还指犯罪的纠集。犯罪的纠集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主体层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将不具有横向联系的犯罪主体纠集在一起,使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产生共同的犯罪行为,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并形成互助的和互动的关系。在犯罪集团中,则表现为将各个犯罪集团成员纠集在一起布置犯罪计划,使其围绕同一的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第二个是行为层面,指对犯罪行为的合成,将与同一的目的不相干的行为合并,使行为具有同一的指向,将各种分散的行为合拢,聚成一个总的行为。行为的合成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共同特征,将犯罪主体的行为组成合力,经过分工使具有不同性质的行为之间具目的联系。如: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在同一目的下表现为一个合成行为的不同侧面。行为的合成减少了人力上的不必要浪费,提高了行为的效率,降低了犯罪成本。

  其次指行为的有计划性,刑法将此描述为策划。策划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为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制定犯罪计划、拟订犯罪方案、确定犯罪对象、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行为属于决策行为。也是组织者对行为的实行者进行具体领导的重要体现。有计划性先是合谋。即犯罪预谋。晋代法律注释家张斐说:“何谓谋:两人相议谓之谋。”张斐仅仅解释了谋的形式,没有揭示谋的内容。谋就是一种讨论、制订完善犯罪计划的活动。通过合谋,犯罪的共同故意形成;
通过合谋,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通过合谋,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得以确定。所以有组织犯罪的预谋内容广泛而丰富,而合谋的主体亦同样是多层面的,既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之间的合议,也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合议,还可以表现为被领导者之间对犯罪行为的某一环节、过程的商榷。有计划性再表现为一种决策。这种决策性是对整个犯罪计划的决策和对犯罪计划实施的决策。通过合谋制定完善的犯罪计划被采纳,并决定付诸实施。深层的决策则是在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作出的,根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行为发展所处的具体环境,犯罪目的的实施程度,决定整个行为的开始、发展、结果以及应变措施。有组织犯罪的计划性决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对象、时间、地点等要素都是即定的。

  再次表现为行为的协调性。刑法将首要分子对犯罪行为的协调性描述为指挥。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进行活动。指挥行为是指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者和犯罪行为进行具体的部署、调度和指点的行为。指挥行为直接作用于实行行为,向实行犯发出指令,使实行行为在首要分子的调度和支配下顺利实施,并形成对实行行为的直接制约。所以指挥有两个具体的内容:一是对实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协调,对行为主体的人力投入,行为发展方向,行为扩展范围以及行为主体间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进行协调。但是要将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和单纯的组织犯罪实施指挥行为加以区别。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既包括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指挥,也包括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现场指挥,因此这种指挥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组织犯罪的指挥行为仅仅表现为通过其协调使犯罪行为系统化、犯罪主体组织化,并不参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实行行为。二是对各行为主体主观故意的联络。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通过联络行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有有组织犯罪的故意都是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需要各行为主体间的意思联络。这种联络可以是各行为主体自行进行的主观的意思沟通,也可以是通过首要分子有目的的协调行为,使各个行为主体的犯罪故意相互串联,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指挥也包括促使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

  2.行为的智能化趋向

  1992年发生在河南开封的“9 · 18”文物盗窃案,1999年河南灵宝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彭妙计等人为首实施的系列杀人抢劫案,2000年12月河南郑州市发生的张书海等人实施的系列抢劫银行案,四川警方侦破的张君为首的系列杀人抢劫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侦查策略越来越高,犯罪的计划越来越周密,智能化趋向越来越明显。警方显然是面对一群训练有素、掌握某些犯罪规律和犯罪技巧的智能化犯罪分子。厦门远华走私案中,从走私物品的境外组织货源、运输、到港、报关、接货、收钱、洗钱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体现了高度的管理水平和组织程度,同时体现了高度的智能化水平。有组织犯罪的这种智力化趋向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组织犯罪有充沛的人力资源,具有较高智能的人在有组织的犯罪中均居于核心地位。“9·18”文物盗窃案中的刘农军是如此,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是如此,郑州12·8抢劫案中张书海亦是如此。有组织犯罪多是三人以上的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组织中聚集了不少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的人,利用这些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无疑会使犯罪行为具有智力化的色彩。二是有组织犯罪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作为智力犯罪实施的组织保障。有组织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同的层次之间具有依属关系,这种依属关系对于贯彻核心层的犯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有组织犯罪的主观意志正是通过这些不同层次形成的组织框架得到贯彻。厦门远华公司设有各种科室,严谨的经过周密计划的走私犯罪行为就是通过各种业务科室的职业性活动得以实现的。三是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犯罪的实施。如果没有丰厚的物质基础的支持,犯罪的策划、犯罪的实施缺乏物资手段,犯罪的智力化水平就会显著降低。实际上,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析可以看出一种比例关系,有组织犯罪的物资基础越丰厚,物质手段越充足,其行为中蕴含的智力化程度就越高。

  有组织犯罪的智能化趋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计划日渐趋于周密完善。犯罪是有成本的,要降低成本,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行为模式,而犯罪集团正是在这样的模式之下去策划犯罪行为的。一般情况下,犯罪计划越周密越完善,其投人就会越小,而获得的收益就会越大。郑州张书海等人实施的抢劫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较长时间的采点、观察,掌握了犯罪对象的规律,制定了进人银行的路线、时间,使用炸药炸开防弹设施,取得巨额款项之后,按预定的路线悄然地安全离去,仅费几枚炸弹的成本取得了数百万元的巨大效益,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效益不能不说是智力犯罪的结果。

  高科技犯罪手段日渐突出,运用先进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物质工具进行犯罪已渐成发展之势。以上所举的几个案例,无一不使用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犯罪指令传达的时间单位越来越小,使用先进的交通工具进入犯罪现场和退出犯罪现场的时间越来越短,犯罪时间的缩短为犯罪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利用有效信息进行指挥、决策犯罪,电脑已日渐进人犯罪之中,成为犯罪分子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载体。

  犯罪分子的整体素质日渐提高,过去那种不学无术的低层的犯罪分子不能担当起大的犯罪任务,犯罪的目标定得越高,要求犯罪分子的素质越高,而且现在犯罪亦非昔日的简单的个体性犯罪所能比拟,有的犯罪则必须要犯罪分子的整体配合。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高素质的犯罪人将逐渐替代低素质的犯罪人。

  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反侦察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犯罪分子素质的提高,犯罪手段的日益高科技化,必将使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察能力。

  3.行为目的多样性

  有组织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其次是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但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以经济目的为主要目的。行为的经济目的有几个层面的含义。其表层层面表现为有组织犯罪行为对经济利益的直接追求,犯罪行为是获取经济利益的主源手段,因果关系明显,可见度高。如盗窃、诈骗、抢劫,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通过诈骗直接取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1995年10月湖北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一重大诈骗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注册成立的“合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掩护,以制造假文书的手段进行大规模的诈骗活动,骗取人民币一亿多元。2000年发生在成都、兰州的非法证券公司摸拟股市进行的诈骗活动金额亦在数千万元之上。远华犯罪集团的走私犯罪数额在500亿以上,偷逃关税达300亿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中心目的。

  经济目的性的第二层面是:表象的可见度较高的犯罪方式,逐渐被秘密地潜藏于社会深层的,以合法身份和职业做掩护的形式所替代,犯罪组织将更多地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身份出现,犯罪活动逐渐向合法经营领域渗透。如建筑行业、批发行业、股票市场和内外贸易行业、服务行业、运输行业等等。但是在渗透到某项合法行业之后,则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垄断,谋取暴利。江苏省常熟市1997年破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垄断常熟至安徽阜阳一线货运业及阜阳市的托运市场。其垄断性的经营收人每年达100万元。为了恐吓报复竞争对手,该组织先后两次在两辆运输车上放置爆炸装置,导致其中一辆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浙江温州市许海鸥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大肆实施各种犯罪的同时,先后成立了货物托运部、参茸滋补品商行、烟草公司、养鱼场、井港公司等企业,该组织首领许海鸥亲任董事长。他们利用非法手段经营上述企业,每月最多可获利数十万元。

  经济目的性的最深层面的表现是犯罪资本的积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不再用于挥霍,而是转化为谋取更大利益的资本投入经济运行之中,然后再从事更高利润的犯罪行业,以减轻犯罪的高可见度、高风险和暴力程度,增强生存能力,改善生存环境。一方面直接投资到合法经营的企业中,通过合法经营产生的利润,抵蚀资本的最初犯罪形态,以备发展和不时之需。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改善生存环境的投资。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犯罪所获经济利益大小直接影响了犯罪分子的生存状态。所获的经济利益越大,就愈能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去寻求保护。而且保护层面的档次越高,投入的资本也就越大,但其带来的保护力度也就越大。反之,如果所获的经济利益较小,没有更多的资本去进行这种保护性投资,其生存状况就相对恶劣。

  4.犯罪行为的成功率较高

  有组织犯罪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选择的往往是实施犯罪的最佳时间、最佳地点、最易成功的对象,最佳的行动方式还包括撤离现场的最佳路线、交通工具等。而且犯罪的实施、协调、指挥体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有组织犯罪分子注重计划性的同时注重犯罪信息的收集、分析,而且所有的决策都是在对犯罪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之后产生的。叶高峰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犯罪组织实际上是将单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通过集体决策,精密分工,技能互补,心理互动等环节进行分解,从而有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种犯罪的犯罪模式。”

  有组织犯罪有较充足的人力资源,可以汇集具有各种犯罪技术和经验的人才,从人力上为犯罪行为的完成提供了保障。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均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分子所为,因此其集合的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犯罪力量较大。储槐植先生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写道“美国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这种群体联合了许许多多犯罪人,内部有严格纪律,拥有现代化犯罪手段,长时间地从事犯罪活动。”他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充沛的人力资源,以及这种资源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较单个人犯罪远为强大的合力。犯罪组织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社会实体,可以吸引许多有犯罪特长的犯罪分子加入其中成为骨干,使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经验程度迅速提高,从而使犯罪质量迅速提高,保证了犯罪行为的高成功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犯罪组织在生产罪行的同时,也生产了具有较高犯罪素质的犯罪者。在犯罪群体中可能出现精于策划富有组织能力的指挥者,文化程度很高精通高新技术的专门技能人物,守口如瓶、精打细算的财务管理者,凶狠毒辣杀人不眨眼的职业杀手。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对坚实的经济基础,可以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现代化的手段、交通工具,增加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有的犯罪组织将一些犯罪利润转化为犯罪资本,直接投资到犯罪之中,以积聚犯罪能量,提高自身保护能力,保证犯罪的高成功率。如海南“东方黑帮”刘进荣等人利用犯罪所得的几十万元资财,从中越边境购买军用手枪、微型冲锋枪、军用手雷及一大批交通、通讯设备,把犯罪组织武装成一流的地下武装,实施犯罪活动与警方抗衡。

  (三)有组织犯罪的观念特征

  1.价值取向的趋同性

  趋同性起着一种心理联合的作用,形成犯罪组织内的主观上的聚合力。有下列几个层次:首先是价值取向的趋同。有组织犯罪是由行为主体在空间和时间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构建起来的,犯罪组织内部的价值观念必然取得每一个主体的认可,所有在同一犯罪组织中的行为主体都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价值评价。对于自己行为的意义,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行为反映的认识基本一致。这使得每一个人实施犯罪时会得到同一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的实施者的每个个体之间一致的认可。每个个体的犯罪行为都从组织内的其他个体那里得到主观上认同的评价,评价的总和形成组织内活动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整体价值趋向一致的情况下,与价值趋向相同的个体就自然依属于整体的活动,所以这种价值取向的趋同实际上是一种强有力的心理吸引。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关键是自我表现的行为标准是否合乎社会的要求。如果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悖,他就会寻求承认自己这种表现欲的空间和主体。一旦这种空间和主体作为现实的存在并对这种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欲给予肯定和认可,就形成心理上的共鸣。使之产生强烈的归属心理。因为只有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他的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才能得到承认,才能有评价的标准和等级。

  其次是情绪上的趋同。它是指犯罪组织内部或有组织犯罪的每个成员其愤怒、畏惧、怨恨、热爱的具体指向相同或一致,情绪外化为行为的模式趋同或一致,这就是行为主体之间情绪上的共认现象,亦即构成各个行为主体情绪产生、变化、外化的内容与原因都保持在相同的层面上。引起一个活动主体情绪上变化的原因,同样可以引起其他主体情绪上的变化,该主体愤怒、怨恨、热爱的具体对象同样是其他主体体验愤怒和热爱情绪的对象。情绪转变为行为的积极反映外化为反社会性行为时,这种反映模式对于行为场的每一个活动主体都相同。

  2.归属意识和安全感

  归属意识是人的一种生存本能。为了将自己的能量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必须依属一定的群体,借助群体的力量去达到目的,归属意识也是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安全感的需要而产生的。单个的行为主体的生存风险较之于一个群体就大得多,因此,在社会中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依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均是被社会抛弃或者有着共同兴趣而抱成一团寻求支持的人组成的,体现了人类群体性的本能特点,归属合群需求是犯罪组织成员的一种基本需求。犯罪群体为行为个体提供自尊的来源,一种一致的世界观的有效性,以及使反社会行为适当的合理化的心理认同和慰籍。犯罪成员之间对群体产生依附性的归属感,群体对他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极容易趋向于极端的团结,从而使犯罪群体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行为中心。在这个中心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有了可以依托的群体力量产生一种歪曲的自豪感:以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而自豪,以这个群体拥有较强的反社会力量而自豪,甚至以这个群体实施的反社会行为的业绩而自豪。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在这个群体中找到适合自己能力的地位,个人有限的能力也因为借助于群体的能力而成倍的扩展。归属意识可以说是任何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行为者都具备的一种主观心态,是犯罪群体得以形成的凝聚剂,没有归属意识就没有犯罪群体,也就没有犯罪组织和有组织犯罪。安全感实际上是促使归属意识产生的一种内心动力和社会需要。就内心动力而言,安全感是一种主观意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犯罪的心理结构作动态分析,认为犯罪心理主要有十种成分构成,被放在第一位的心理因素是犯罪人的需要,而在这种需要中安全需要是位列第二位的因素。安全感的产生来源于社会需要。安全感和社会的整个文明程度呈比例关系:社会文明越高(指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安全感越淡薄,反之亦然。安全感和行为人内心的反社会倾向亦成比例关系:行为人的反社会倾向越大,其安全意识就越重,越需要一种外在的保护力量。从此分析,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都具有异常强烈的安全意识,这实际上是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必须具备的自我保护,逃避打击的生存意识。

  安全感虽然是一种主观形态的意识,但实现安全感的手段则是一种客观化的行为过程。行为人通过归属某一个群体,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化减风险,而能使其产生归属意识的群体则必须是能对其提供可靠保护的群体,任何犯罪组织都有双重功能:对外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对内则形成保护其成员的社会力量的凝聚体。所以不加人这个组织,就不可能得到这个群体力量的保护。归属意识就是在这种生存需要的情况下产生外化为具体的归属行为的,归属某一群体是满足安全感的社会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意识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明显,安全感(安全需要)作为一种由社会需要产生的内心动力促使归属意识的产生,而归属意识则决定了个别的反社会倾向严重的人寻求一种社会群体来满足这种安全感。

  3.群体性的反社会歪曲形态的形成

  反社会性是推动个人进行危害社会行为的潜在心理倾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个人只有产生并且在反社会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具体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反社会性的群体,组成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性,而且犯罪组织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场所,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反社会性得到承认,反社会程度日渐提高,犯罪组织为培养其个体成员的反社会性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在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由于他们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思想、需求、价值观、人生观,情绪认识和控制能力,形成相互间的心理共鸣,从而有意无意地感知相互间的团结,“亲群”等犯罪情况,达成一致的反社会性或群体人格。一旦个体的意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个体会产生依赖群体的力量感,个体受到群体施加的种种影响,放弃个人在原先的社会化中已形成的一些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并在群体内部压力和社会外部压力下被诱导学习适应群体所需要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一切以群体利益为中心,自我中心性减弱,对群体的规范和意志表示屈从,群体意识融入个体自我意识之中,二者形成高度统一,产生群体情绪情感,总体上呈现一致的利益倾向,群体的反社会性形成。

  反社会性作为一种潜在的心理倾向,其一旦形成就会比较长时间存在于个人的心理之中,构成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反社会性的构成成份包括:不良和不现实需要,偏颇的价值观,消极的人生观,不恰当的认识倾向,自我控制能力缺定,自我评价失衡,情绪不稳定,自我中心性等。一般而言,反社会性形成的时间过程越长,就越牢固,越不容易改变。反社会性作为一种心理倾向,虽然是心理因素对客观社会现象进行反映的结果,但是,心理对可观现实的反映过程却具有主动性,而对同样的客观现实,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状态下,也会对同一事物或现象作出不同的反映。因此,人的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客观现实作用于个人,使个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内容,个人也因生理素质等不同而对客观现实进行有选择的反映。所以,反社会性就是个人在自己已有的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对客观现实能动反映的结果。已经形成的反社会性,会进一步制约个人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并赞同其反社会性相符合的客观现实,进入群体的反社会性之中。



  【注释】

  [1]叶高峰.集团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第五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 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
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3) ,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 (4) 。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
(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 。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11)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12)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为: 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1) 目的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的目的是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2) 存在形态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是以犯罪来表现其存在的。这是典型的“以手段证明目的”的认定规则。3) 组织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具一定组织形式的.从理论上讲,如果撇开其它要素,单从组织成员的数目来考察的话,毫无疑问,组织应是由一定数目的人员所组成。也就是说组织的构成应有最低的人数限制。构成组织起码应有三人。例如, <<意大利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犯罪为宗旨而结社,首谋或创立,发起此类非法结社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的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的组织。就语意而言,所谓组织应是指多人在一定程度上的集合。从中文表达习惯看,一个人、两个人均不能视为是多人,只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时,方可称为多人。正如俗语所讲,“三人谓之众”。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组织在成员数量上以最少三人为标准是比较科学的。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组织犯罪较其他犯罪的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13)。这说明,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根据目前我国学者的阐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众多的人数,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
(2)犯罪活动多元化、网络化,犯罪成员基本上是刑事犯罪的骨干和职业罪犯;
(3)组织本身相对稳定,具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
(4)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
(5)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整体体现出其反社会的社会亚文化特征,具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犯罪亚文化。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划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有的犯罪学家根据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有组织犯罪分为四种类型;
(14)也有的犯罪学家从具体行为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分为赌博、贩卖毒品、高利贷、合法的买卖、工会、卖淫和违禁酿造贩酒等类型。(15)在我国,有的犯罪学家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即传统型、职业型、种族型、国际恐怖型和邪教型;
(16)有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
(17)也有的法学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任意的有组织犯罪、必要的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18)这些分类都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极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对我们深入认识有组织犯罪有很大的帮助。笔者认为,对有组织犯罪类型的划分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多维性原则。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不可能按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它进行单一的划分,而应该以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
2)现实性原则。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从哪个角度进行划分,划分的基础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上,即任何一种划分都应该在现实中找得到相应的案例,而不应只是理论推导或主观预测,即使这些推导和预测可能有很充足的依据.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从以下六个不同角度划分为 20 种主要类型:(19)(一)按组织化程度分。有组织犯罪明显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地方在于它是由三个以上的犯罪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并且这种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犯罪。换句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组织性。因此,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应该说是所有划分中最具意义的一种划分。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黑社会型、带黑社会性质型、流氓恶势力型和一般团伙型。(二)按犯罪手段分。按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通常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分为暴力型、技能一智能型、提供非法商品型和提供非法服务型。(三)按活动方式分。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无恶不作型、一专多能型、单一专业型和游击型。(四)按活动领域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行业帮会型、城镇流氓恶势力型、农村宗族型和流窜型。(五)按隐蔽程度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隐蔽程度,可以将其分为非法谋求“合法”型和“合法”掩护非法型。(六)按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境外渗透型和内外勾结型。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加以进行.在实践中,执法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真正的理解立法原意,他们将四要件进行肢解后在一一套用.这极易忽视乃至曲解犯罪概念,本质和实质,在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面前不能剥清事实准确定罪定性.为此,笔者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1.组织要素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上述认定方法或标准与 我国澳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是一致的。该款规定:认定黑社会罪的存在,不需:a.有会址或固定地点开会;b.成员互相认识和定期开会;c.具号令,领导或级别组织以产生完整性和推动力;d.有书面协议规范其组成或活动或负担或利润的分配。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这种见解至少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以实施一次犯罪为目的的共同犯罪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可能。同时,它也避免了以组织存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判断组织稳定性所存在的不确定性。3.犯罪目的要素共同的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总之,简单地说,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需指出的是,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上述实体要素外,程序法的规则亦不应忽视。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认定有组织犯罪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因为法律的适用离不可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法律的内涵以及法律的精神。换句话说,就是确定立法者的意图。(20)当法律未能直接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时,法律解释就更显必要。在众多的法律解释中,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有权威性。我国虽然并非实行判例法,但是,现代刑事司法要求法院平等、稳定及有延续性地适用法律,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参照和遵循前判的需要。特别是上诉制度的存在,使得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是不得不考虑上级法院已形成之司法见解。四、结语鉴于上述情况的严重性,我国政府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对有组织犯罪采取了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的行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国各地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揭露出一些充当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腐败的政府官员,其中有些已经被绳之以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政府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整顿,力图减少和消除经济领域内存在的有利于各种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以及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政府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和行动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有组织犯罪势头受到有力的遏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没有将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局限于犯罪的有组织化层面、囿于刑事犯罪领域,而是将其提升到社会层面,以正视现实的勇气和将其作为突出社会问题加以解决的决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犁庭扫穴式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犯罪发展蔓延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1) 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2) 孙茂利:《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与趋势预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0—11期。(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4)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5)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6)重罡、璞玉:《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群众出版社(7)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8) 计永胜:《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挑战》,载《国外法制信息》1997年第2期。(9) 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10) 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11) 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12)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1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14)[日]菊田幸一:《犯罪学》(中译本),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91 页(15)[美]维特·赖特:《犯罪学导论》(中译本),知识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21 页(16)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78-189 页(17)《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6 期(18)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0-31 页(19)黄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06期92~105(20)〔葡〕弗雷达斯?阿马留(freitas do amaral)著:<<行政法&&(direito administrativo),第二卷,里斯本,1998年葡文版,第132-133页。

第六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体会

财务人员反商业贿赂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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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
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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