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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完整文档)

时间:2022-10-09 09:24: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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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完整文档)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5篇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篇1

法律制裁违法犯罪

学习目标

1.什么是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分为哪几类?

3.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危害?

4.为什么要违法必究?

5.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为什么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学习过程

一、自主学习

(一)自学指导 要求 请同学们仔细看课本113—118页的内容,根据自学目标找出问题答案,注意勾画知识点,边读表思考边记忆

(二)自学检测

一、违法犯罪危害大

1.违法行为的含义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或作出法律所   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类型

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与   。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比较   ,对社会的危害性   ,尚未触

犯   的行为;而那些严重危害社会,触犯   并应受到   的

行为,就是犯罪。 

3.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

(1)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既会对   造成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也伤

害了   ,甚至会葬送自己的前程;同时还会给被害人的家庭乃至自己

的家庭带来伤害,甚至毁掉家庭的幸福。 

(2)违法犯罪危害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   。 

二、违法必究

1.违法必究的原因

(1)法律既有   ,又有   。 

(2)任何人一旦触犯了法律,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就应承担相应的

   ,受到一定的   。 

(3)做到   ,是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表现。 

2.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受到的制裁不同

(1)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   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所以承担的   不同,受到的制裁也不同。 

(2)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或   ,而犯罪行为要承担   。 

二、合作探究

探究点 违法犯罪

案例一 刘某错将5 000元转到丁某的银行卡上,多次索要未果。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认定丁某应将这5 000元返还给刘某。

案例二 2016年6月15日,演员李易峰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依法处以罚款2 000元、记24分的处罚。 

案例三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投毒致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死亡。黄洋父亲称,丧子之痛是他永远无法抹去的。

【问题探究】 (1)结合以上案例,将下列备选答案填入下面表格中。

备选答案:

A.行政法规 B.民法 C.刑法 D.行政制裁 E.民事责任 F.刑罚处罚 

G.行政违法行为 H.民事违法行为 I.刑事违法行为 J.较轻 K.严重.

(2)以上案例说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危害?

(3)为什么上述三个案例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同?

当堂训练

1.(2016·滨州学业考)下列行为中,属于不遵守骑车交通规则的是(  )

A.骑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能驶入机动车道 B.骑车时不要揪肩搭背、嬉笑打闹、数车并行 C.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可以带人,但不要双手离把 D.不要在骑车时戴耳机收听广播,使用随身听、MP3等

2.散播限制新车牌照谣言的某汽车销售员,被拘留十天;
因质量问题遭顾客起诉的某装修公司,被责令赔偿损失。他们的行为分别属于

A.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B.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C.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D.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

3.近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12个省份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却很明显,14-18周岁未成年人罪犯中,14周岁人群所占比重已达20.11%,而在2001年这一比例仅为12.3%,这警示我们( )

A.社会戾气在影响,消除犯罪无良方 B.少年犯罪危害大,全民执法重处罚[来源#:%zzs^t~ep.co&m]

C.问题少年有问题,家校合力全解决 D.道德法律进课堂,防微杜渐助成长

4.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  )

①避免了骗捐行为的发生

②对于捐赠,企业和个人要量力而行、谨慎表态

③限制了个人向社会求助的自由

④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5、(2016云南)下列属于违法行为的是( )

①小东参与抢劫他人财物

②小哲经常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③小青周末没有参加社区的献爱心活动

④小将多次拨打119谎报火情.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2016年 3月开始,海南省启动了学校工程消防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这体现对我省青少年的

A.学校保护 B. 社会保护 C. 家庭保护 D. 司法保护

7.(2016·连云港中考)自2015年9月7日起,连云港市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轮为期10天的校车安全统一整治行动,连云港市交警部门的行为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  )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8.(2016·苏州中考)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删除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要求.同时提醒青少年要“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自救”。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A.强调未成年人要依法进行自我保护

B.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C.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D.有利于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分析说明题

9、中学生陈某,经常在社会上偷窃财物、参加赌博等,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但他仍不悔改,为了搞钱到网吧玩游戏,他和另外两个“朋友”拦路抢劫,在短短几天内就作案3起,最终因抢劫罪被判刑。

(1)陈某的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属于犯罪行为?受到的处罚是否相同?为什么?

(2)陈某受到处罚说明了什么道理?

拓展训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

模范。

(1)及时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有何理论依据?

(2)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我们应该采取哪些行动?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篇2

犯罪与违法的区别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

  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杀人,那么杀人就是作为的违法。“不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不作为的违法。

我们日常是从狭义上来使用“违法”、“犯罪”概念的。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犯罪”,则是指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一般地说,违反刑法,就是犯罪。但是,刑法的有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标准衡量。比如受贿,刑法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收受他人1000元钱并给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也构成犯罪?显然不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起刑点为受贿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虽然是受贿,但不构成受贿罪。

八大罪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2]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
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1]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1]

抢劫罪 编辑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特征编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放火罪 编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贩卖毒品罪 编辑

[1]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罪名定义编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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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爆炸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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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新刑法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1] 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2]

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篇3

2019银行预防违法犯罪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总结

首先,纪委书记、监事长**作了会前动员讲话,他强调指出:全体干部员工,一要以案为戒,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不要因一步走错、一念之差而身陷囹圄;
二要筑牢思想防线,切实防范信贷领域腐败案件发生,不为蝇头小利所动,不为三斗米折腰,管好“三圈”、算好人生“七笔账”;
三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严防“无知无畏”现象发生,爱惜自己、呵护关爱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工作氛围。

其次,由总行纪委办(监察室)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对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处罚规定;
详细解读了《商业银行法》有关关系人贷款的法律规定。组织学习了省联社宝鸡审计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宝审发〔2019〕6号),对专项治理内容(十个严禁)逐条进行了解读,对如何甄别和预防发放“十个严禁”内容的贷款进行辅导讲解,告诫全体与会人员从遵纪守规、保护自我入手,坚持合规经营理念,严守“十个严禁”规定,确保信贷管理工作的合规高效开展。同时,组织学习了陕西信合廉政园地发送《省联社纪委关于某联社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通报》,教育全体信贷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杜绝信贷领域违法犯罪事故的发生。

最后,组织观看了中国银行案例警示教育片,以原中国银行某一级支行职工赵中华、徐丽斯因违法发放贷款、非法集资等数罪并罚身陷囹圄的典型案例,教育全体干部员工严守规矩意识,脚踏实地、远离爱慕虚荣,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做事。

通过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对省联社“十个严禁”再学习、再领悟,结合真实案例剖析和观看专题警示教育片,必将对干部员工起到一定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干部员工的心灵,远离相互攀比、严防思想蜕变,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严守政策底线和纪律红线,为营造**银行信贷领域净土奠定基础。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篇4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淮田公(舜)字【 】年第 号

经我派出所辖区居民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派出所核查相关档案资料,截止 年 月 日,我所未发现该 未

有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仅限一次使用,复印,涂改无效)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篇5

表2

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侦查机关

拘留日期

立案日期

决定/批准
逮捕机关

逮捕日期

侦结日期

公诉机关
(自诉人)

提起起诉

日 期

起 诉 书

编 号

审判机关

名 称

判 决 书

编 号

判决日期

执行通知书

文号及日期

原羁押场所

交付执行日 期

社区矫正
决定机关

文书

类型

○刑事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

文书编号

文书生效日期

主要

犯罪

事实

本次犯罪

前的违法

犯罪记录

行政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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