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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信访条例范本(完整)

时间:2022-10-10 0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信访条例范本(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信访条例范本(完整)

2022信访条例范文4篇

2022信访条例范文篇1

《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工作是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大家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要接触到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和掌握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90%以上。但总起来看,体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大,一个衔接”。三个加大就是:①加大了对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②加大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打出力度;
③加大了信访部门的督办力度,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信访部门的交办、督办以及处分建议权。一个衔接:就是与《治安处罚条例》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

《信访条例》修订的原因(课件10)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
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
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
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课件11)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来重点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一、信访工作概述(课件3)

先来了解4各概念:

1、信访:(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有关组织或部门对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恰当处理的一系列活动。

3、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理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社会组织。

二、信访工作构成要素(课件4)

1.信访人 2.受理者

3.信访方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4. 信访意愿:

批评、意见、申诉、揭发、检举、求决等

5.信访结果

三、信访工作任务(课件5)

1.基本任务(宏观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了解、研究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

2.具体任务(微观上)

(1)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研究信访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

(3)及时办理有关信访问题

(4)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课件6)

提出 受理 办理和督办

五、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信访人的权利(课件7)

(1)信访事项的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

2.信访人的义务(课件8)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4)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信访条例基本内容(课件12)

《信访条例》共七章51条;
第一章总则,8条;
第二章信访渠道,5条;
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条;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7条;
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2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
第七章附则3条。

七、信访工作的原则(课件13)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四:治标与治本的原则

原则五:责任原则

这五项原则实质上就是三个方面:

1、属地管理原则。(课件14)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课件15)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课件16)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八、信访机构及其职责(课件17)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九、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1、公开、公正制度 (课件18)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信访接待日制度(课件19)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十、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逐级上访制度 (20)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选派代表制度(21)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

3、依法处理制度(22、23)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47条另有规定)。为了有效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有序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近期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十一、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24)

1、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25)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5条)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1条)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16条)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35条)

3、保密制度。(26)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十一、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三级终结制度。(27)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办理时限(29):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查(3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3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信访督办制度。(32、33)信访机构对以下6类情况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30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34、35)

第六章《法律责任》具有双向规范,双向约束性。一方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12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6类情形:(34)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35)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前面《依法处置》制度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2022信访条例范文篇2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夏群梅小屯小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查看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
不出县(市);
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
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
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
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2022信访条例范文篇3

一、《信访条例》

1、 什么叫信访,什么叫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面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和转、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督办以及答复意见书等材料的归档。

3、 《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责任原则。

4、 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收或有邮寄/挂号凭证后归档。

5、《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二、信访登记

1、对于信访人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电、来访都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准确登记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住址、人数、日期、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等相关事项。如属控告信件,还要把被反映人的相关情况登记下来。

2、重复信件应注明日期和反应的新问题。

3、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批转或转交办信访件要分类登记清楚。

4、登记之后,按照送领导阅批或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妥善处置。 

三、告知单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件,有权处理机关应在收到转交办信访件或登记日起15天内出具书面的受理情况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1、对于匿名或有信访人姓名但是没有详细地址的信件可不出具告知单。

2、能明确信访人姓名和住址的信件,以及有信访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的信访件必须出具告知单。

3、若收到上级交办单位(如福建省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原转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该由什么部门处理,可不向信访人出具告知单。(省信访局办信处联系电话:0597-********)

4、县信访局的转交办件不予受理的,需按照各种不予受理的告知单模板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抄送县信访局,并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县信访局。

5、《省长信箱》转交办的信访件不用出具告知单。

四、信访答复

每一个信访件在调查落实之后,对于明确信访人的信访件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采用《答复意见书》或《答复函》的方式将书面的答复送达给信访人。

(一)、普通信访件的办理答复

普通信访件包括: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单位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
信访机构转送的来信、来访;
人大等其他机关或单位转送的来信来访等。

承办单位收到普通信访件后,自行办理存档,并将规范的答复意见书抄送给转交办单位和县信访局。

(二)、需上报信访件的办理答复

需上报信访件指上级信访机构或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件,与普通信访件通过文件字区分。

根据龙岩市信访联席办《关于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反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减轻承办单位的工作量,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除国家信访局交办件按闽信【201O】4号文件的要求,要专门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及有特殊要求的信访事项,按特殊要求办理外,一般只给信访当事人答复意见书。即,唯有国家信访局交办件属于需上报信访件。

上报信访件,必须使用《答复意见书》格式答复信访人。除了将答复意见书的纸质和电子版反馈给县信访局之外,另外需要将一份“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反馈县信访局。

信访件的答复一般都采用《答复意见》的格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必须有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并且按照规范格式答复给信访人。

对于部分信访件可不用按照答复意见书的格式进行答复,而采用答复函的方式答复。如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信访件。

(1)若通过调解已经解决的,明确说明调解的时间、人员,调解的情况及调解结果。并将有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作为答复函的附件。

(2)若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只能建议信访人走司法、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的,明确说明调解的时间、人员、调解的情况和结果,并建议信访人采取其他的解决途径。

对于60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信访件,应联系转交办单位进行延期申请,并告知信访人。

《省长信箱》转交办的信访件按照省长信箱的反馈格式进行答复反馈。部分答复内容将登在“中国福建网”上,请务必注意措辞。

五、办结反馈单

县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牵头单位将在收到转交办函的同时会收到一张办结反馈单。牵头单位需在办理落实信访事项之后,做好办结反馈工作,并使用打钩的方式将办结情况反馈给县信访局。

六、信访统计

一、指标解释

1、信访总量分两类合成:一类是“按来信来邮与来访批次计算”,另一类是“按来信来邮与来访人次计算”。

2、“来邮”专指省信访局交办由县信访局转去各乡镇、单位的省长信箱电子邮件。

3、“纯件数”是指统计时间内的所有信访件数量中,所有重复转交办、重复来信、重复来访的信访件,只按1件计算。同一个信访人多次来信或来访反映同一个问题,在统计来信纯件数或来访纯件数时,只统计1件;
不同单位转交办的同一个信访人反映同一个问题,在统计纯件数时,也只统计1件。

4、“来信纯件数”、“来邮纯件数”和“来访纯件数”的区分:“受理来信来邮来访纯件数”由 “来信纯件数” 、“来邮纯件数”和“来访纯件数”合成。既来信、来邮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
既来邮又来信的按“来信纯件数”统计;
既来邮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
既来信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

5、“联名信”是指由5人或5人以上的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并共同签名的信。

6、“集体访”是指有5名或5名以上信访人因同一问题到相关部门上访的活动。

7、刑事、民事或行政类信访事项的性质分类:主要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如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即按刑事类进行统计;
如反映的问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即按民事类进行统计;
如反映的问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即按行政类进行统计。反映的问题如同时包含刑事、民事或行政类的问题,以反映的主要诉求的问题性质进行分类。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时间

县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以及“省长信箱”的来邮件数,由县信访局自行统计。

各乡镇、县直单位只需要统计除县信访局之外的上级单位转交办以及自己单位平时登记的“来信”、“来访”件数,以避免重复统计。

除《地方有关部门信访数据统计表》是月统计表,只统计每个月的信访数据之外,《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和《数据分类分析表》统计的都是累计数,累计时间从每一年的1月1日起至统计月份的25日止。

三、各统计报表的报送单位和上报时间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此表由各乡镇及省联席办确定的11个重点职能部门(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库区移民局。)报送。于每月27日前将报表报送到县信访局。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分类分析表

此表的报送单位和上报时间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3、地方有关部门信访数据统计表

此表由表中所列出的各个单位填报,各乡镇不用填报。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统计数据报送县信访局。

统计报表由各乡镇、单位按照表格式样自行印制,填报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示负责。如统计数据为零,也应报送填写数据为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统计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纸质传真的形式报送报表,传真电话:4829925。

4、2012年 — 月领导接访统计表

此表由各乡镇根据每月领导的接访情况进行统计,是累计报表。根据武委办[2012]1号文件的精神,每月至少要安排4次领导接访。有安排领导接访但是没有群众来访的,仍然需要将所安排的领导人次计算在“领导到位人次”中。

5、 月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登记表

此表用于登记每次领导接访群众来访的情况。其中“接待对象”即信访人的姓名。有安排领导接访但没有群众来访的,仍需要将领导的姓名职务等填写完整,只需在接待对象那栏写上无即可。“处理情况”一栏,当面解释清楚的注明当面解释,归口办理的根据办理情况写明办理中或已办结。

2022信访条例范文篇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
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五)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六)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予以登记,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其他举报,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第九条
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第十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交办函中要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其他举报交办件,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内容决定受理机关。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应当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第十六条
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第二十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第14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2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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