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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反思:国内外校园欺凌研究综述

时间:2022-10-30 12: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几年有关校园欺凌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主要聚焦在校园欺凌内容的解释、类型、特点、引发的原因以及相关措施等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些许不可忽视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反思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地深化研究,力求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这一问题,使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得以缓解。

[关键词]校园欺凌;协同治理;网络治理;本土特色

[中图分类號]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8)07-0145-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07026

从知网上搜索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文献发现,文章发表多集中在2016—2017年之间,可见校园欺凌问题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热门话题,且热度持续升高。通过对文献进行梳理,对国内外研究进行比较后,发现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的研究起步相对晚一点,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校园欺凌问题研究的起源与发展

20 世纪80年代,由于挪威当地因校园欺凌引发学生自杀事件的不断增加,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达恩·奥维尔等学者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调查,调查对象达13万人,这成了学术界正式开展校园欺凌研究的开端[1]。挪威心理学家达恩·奥维尔(Dan Olweus)首次用科学的眼光审视未成年人欺凌问题,他在多年的研究生涯中对青少年暴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美国相比其他国家在研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方面并不够积极,晚于欧洲其他国家近20年之久。直到 1999 年科罗拉多州哥伦拜恩高中发生校园枪击事件,美国有关方面才骤然重视起学生欺凌问题的研究。对美国相关研究文献搜索发现1999年只有5条,2000年有94条,2004年有250条。另外由于美国信息技术较为发达,校园欺凌向网络方向延伸的发展势头较早且发展速度迅猛,这使得美国学者对于网络欺凌的研究热情与所产出成果都较为显著,并且针对当时的“网络梅甘少女自杀事件”,美国还出台了专门的网络欺凌法律法规,即2008年的“梅甘法”,这对于校园欺凌方面问题的研究与发展产生了广泛且深远的影响。日本社会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始于1980年前后,除2006年教育再生会议发布的《欺凌问题紧急建言— 面向教育者和国民》在指导学校规制和预防欺凌现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外[2]。在2013年之前,日本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制定专门的法律。

二、校园欺凌研究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校园欺凌热点文献进行回顾与梳理,发现研究者对于校园欺凌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内容定义、类型、特点、引发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对策等方面。

(一)国内外对于校园欺凌的相关定义与界定

1.国外对于校园欺凌的相关界定。美国虽然没有专门反欺凌的联邦法律,但通过研究其中大部分州的法律,发现其对欺凌行为提供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即重复性的、故意的、侵略性的对他人施加伤害的行为,通常包括辱骂、戏弄、恐吓、嘲笑、羞辱和肢体攻击等行为[3]。日本经过多年的研究与修改,定义校园欺凌,认为其也可称作校园暴力、校园霸凌、校园欺负、学校欺凌等。主要是指发生在儿童、学生之间的,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某一个或者某些学生(群体)进行肉体、精神等方面的伤害。其中还包括一些隐性暴力,比如通过网络或者一些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身体、心灵、精神上等多种形式的伤害。驻韩国大使馆教育处在《韩国:法律先行,全员重视》中指出,韩国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是:“学生之间在校内外发生的以暴行、胁迫、孤立等方式造成身体及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结果的行为,具体体现为伤害、暴行、监禁、胁迫、引诱掠取、猥亵、名誉损毁、侮辱、恐吓、损坏财物及集体孤立等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或驱使行使上述行为的行为。”韩国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与我国多数学者对“校园欺凌”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英国心理学学会指出:“不存在普遍认同的关于欺凌的定义或对其进行评价的方法。”并对校园欺凌做出了官方的界定,即反复的、有意的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但偶发的事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被看作欺凌,个人或群体施加的有目的的有害行为,力量的失衡使得被欺凌的个体感觉失去抵抗等行为都被视作欺凌[4]。加拿大给出的官方定义为“欺凌是一种有害身心健康、动态的互动过程,是重复使用强势力量进行身体的、言语的或者社会侵犯的一种形式”[5]。挪威作为较早开始关注校园欺凌的国家,其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或数名学生经常或反复地对其他学生实施的使其感到精神痛苦或不愉快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包括直接的暴力行为,也包括言语、歧视、排挤等非直接的暴力行为[6]。

2.我国对于校园欺凌的界定。我国台湾地区将欺凌称为霸凌,源自英文“Bullying”的音译。2012 年《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明确指出校园霸凌是“相同或不同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外,个人或集体持续重复的使用语言、字画、动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他人,使其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之意的校园环境中,或者是难以抵抗,使其产生了身心或财产方面的损害,或者是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教育部在2016 年4月的文件中第一次直接使用“校园欺凌”概念并在文件中明确使用“校园欺凌”而非“校园暴力”的概念,并对二者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广义的“校园欺凌”,可以界定为所有发生在校园及其辐射区域内的,以教师和学生为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伤害的行为。狭义的校园欺凌笔者认为应定义为: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心理性或物理性的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7]。还有较为具体的一种说法,“欺凌”也称“欺负”,具有恃强凌弱之意。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由有权力的一方主导,对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灵上的具体伤害行动,违反社会公义或侮辱了他人的人格或尊严,并具有一定重复性与持续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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