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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

时间:2022-10-30 13:3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是子女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也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和基本执行者。家庭的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子女社会化的进程。在家庭的诸因素中,父母教养方式起着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父母的不良教养方式是子女心理、精神、行为问题的重要危险因素。但是,这方面研究多集中于父母教养方式与正常青少年社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父母教养方式与特殊青少年社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犯罪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父母教养方式必有其特殊性。随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持续上升,研究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教养方式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对改善父母教养方式,发挥家庭教育功能,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改造犯罪青少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同时,犯罪青少年作为特殊群体行为模式的共性及其父母教养方式的共性也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能性。本研究即是从特殊群体角度,应用EMBU问卷研究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教养方式,主要研究以下问题:(1)犯罪青少年与正常青少年之间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性;(2)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的一致性;(3)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类型特点;(4)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家庭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

(一)取样

以重庆管教所少年犯90人为被试,平均年龄16.7岁。

(二)研究工具

采用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该量表由瑞典 C. Perris 等人编制,我国岳冬梅等人修订改编而成。EMBU量表包括父亲和母亲两个分量表,共66个条目。母亲教养方式由57个条目组成,包括情感温暖与理解、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过度干涉与保护、偏爱被试5个因子;父亲教养方式由58个条目组成,包括情感温暖与理解、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偏爱被试、过度干涉、过度保护6个因子。

研究时,考虑到我国青少年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我们删去了“偏爱被试”这一因子(该因子用来测查青少年与其兄弟姐妹相比较受父母偏爱的程度)。为了与母亲分量表一致,我们将父亲分量表的“过度干涉”、“过度保护”两个因子合并为“过干涉与保护”。本研究中,父母亲分量表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289和0.7382。测试中同时对被试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三)测试方法

本研究采用团体施测法,统一指导语,以匿名方式进行。测试包括“从不、偶尔、经常、总是”四个等级(分数越高,表明父母教养方式各方面越突出),要求被试独立完成。

数据处理:SPSS 11.0统计软件包。

三、结果

(一)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与常模的比较(见表1)

从表1可见,除父亲“过干涉与保护”这一因子外,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与常模相比均有非常显著差异(P<.001),表现出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过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其母亲教养方式还表现出过多的干涉与保护。

(二)双亲教养方式的一致性比较(见表2)

1.双亲EMBU因子得分比较

双亲教养方式在4个因子上的得分具有一致的总体趋势,从高到低依次为: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干涉与保护>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从父母差异来看,母亲教养方式的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干涉与保护、拒绝与否认因子得分均高于父亲,惩罚与严厉因子得分低于父亲(P< .01,P< .001)。

2.双亲EMBU因子得分的相关分析(见表3)

父亲与母亲EMBU相同因子得分具有低度相关关系,母亲的拒绝与否认因子与父亲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因子之间呈负相关。

以上两点综合表明,犯罪组父母在EMBU 4个因子上差异都极为显著,即存在严重分歧。

(三)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聚类分析(见表4)

根据父母教养方式的4个因子,用快速聚类法,把父母教养方式划分为3种类型,但不指定聚类中心和类别。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父母教养方式各类型在4个因子上的差异,只有母亲因子2的显著性水平为P<.05,其他均达到非常显著水平(P<.001 ),所以聚类分析是有效的。表4显示,各类型的父母教养方式在4个因子上的得分虽然有所差异,但具有较为一致的趋势,说明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教养模式比较一致。根据每种类型4个因子得分特点,我们进行了命名:(1)溺爱型:该类型父母在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干涉与保护因子上的得分相当高,而在惩罚与严厉、拒绝与否认因子上得分最低;(2)矛盾型:该类型父母在惩罚与严厉和拒绝与否认上的得分比较高,而在过干涉与保护、情感温暖与理解上的得分也比较高,从而形成一种矛盾状态;(3)忽视型:该类型在四个因子上的得分均比较低,只有父亲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因子得分稍微有点高;(4)拒绝型:与溺爱型相反,在惩罚与严厉、过干涉与保护、拒绝与否认因子上得分高,而在情感温暖与理解因子上的得分比较低。

(四)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与家庭因素的方差分析(见表5)

被试年龄平均16.7岁,以16岁、17岁居多,主要为初中生。被试父母受教育程度比较集中,主要为高中及高中以下,其职业多为农民、工人或无业。

以家庭各因素为自变量,各变量因子为因变量作方差分析,发现犯罪青少年年龄、年级、父母职业、母亲受教育水平等对父母教养方式有明显影响。

注:FYIN为你父亲因子,MYIN为母亲因子。YIN1情感温暖与理解;YIN2过干涉与保护;YIN3拒绝与否认;YIN4惩罚与严厉。

1.犯罪青少年年龄的影响 比较显示,与16、18岁相比,17岁被试的母亲教养方式有显著差异(P<.05),其母亲表现出过多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干涉与保护,过少的拒绝与否认。

2. 犯罪青少年年级的影响 将被试按年级分为小学、初中与高中三段,进行两两比较发现,随被试年级的增高,父母对他们的情感温暖与理解、干涉与保护越来越多, 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越来越少。对于小学被试,父亲要比对其他被试表现出过少的干涉与保护(P<.01,P<.001)和过多的拒绝与否认(P<.05);与高中被试相比,母亲对小学被试表现出过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P<.05);与中学被试相比,母亲对小学被试表现出过多的惩罚与严厉(P<.05,P<.01)。

3. 母亲受教育水平的影响 按母亲受教育程度(小学及小学以下、初中及初中以上)分为两组进行比较, 显著性水平达到P<.05。母亲受教育水平对教养方式的影响趋势为:母亲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子女采用负面教养行为越少;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的母亲比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的母亲表现出更多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

4.父母职业的影响 将职业按无业、工农、经商和知识阶层分类比较发现,父亲为知识阶层的家庭中,父母都给予了被试更多的情感关爱与干涉保护(P<.05,P<.01);与父亲为工农或无业的家庭相比,在父亲经商的家庭中,父亲有过多的干涉与保护和拒绝与否认(P<.05,P<.01);母亲经商的家庭中,父亲有更多的惩罚与严厉(P<.05),母亲则表现出过多的拒绝与否认(P<.05,P<.01)。

四、分析与讨论

(一)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具有极端化倾向

本研究中,与常模相比,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有极端化倾向,对子女缺乏情感关爱,而更多采用惩罚、拒绝否认及过干涉与保护等不良教养方式。这与国内有关研究相一致。极端化教养方式易阻碍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使其形成不良习惯与人格,而这些不良习惯与人格正是其犯罪的内在动因。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身心发展的急剧不协调极易产生不良行为问题,且形成内心渴求关心与外表逆反的矛盾心理,非常需要父母的情感关爱。而犯罪青少年的父母却恰恰缺乏情感关爱,对其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甚至拒之门外,这必然将其推上犯罪歧路。犯罪青少年父母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限制剥夺了子女在不同情境中体验自我的自由,使其遭受情感挫折与自尊伤害,长期处于欲求不满的心理状态之中,因而形成与父母的对抗心理,渴望独立生活,却又缺乏独立生活所必备的经济条件、知识技能和心理准备,故而一脱离家庭步入社会,就易误入歧途;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还成为其习得侵犯行为的最好示范,专制粗暴、惩罚严厉只能培养出攻击型的青少年。过干涉与保护剥夺了子女应有的自由,导致他们心理压抑、紧张和不安,使其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由于自我意识增强,行为强度大,情感色彩浓,缺乏理智,易冲动,往往把对父母的反感和偏见投射到社会,导致“激情犯罪”;一是形成沉默木讷、缺乏主见、易屈从的人格,一旦离开父母,便会六神无主,因归属需要而产生强烈的亲和动机,往往被他人所左右,导致“胁从犯罪”。

(二)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存在严重不一致性

犯罪青少年双亲4个教养因子的得分具有一致趋势,从高到低为: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干涉与保护>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与方晓义等对中学生的研究基本一致,这说明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基本上也是以积极情感为主,父母更多地给子女以温暖和接纳,而较少拒绝、否认和惩罚,反映了我国父母教养方式的普遍特点。

本研究反映,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存在严重分歧,4个教养因子的差异都极为显著,与国内外有关资料吻合。教养方式的严重分歧,使子女不仅无所适从,难以接受,而且会产生神经质行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以致人格异化,难以获得心理和行为的同一,从而易入歧途。双亲教养方式的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占全社会总数的48.7%。Mccord等人研究指出,不管何种教养方式,只要父母一致,子女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从这一研究来看,双亲教养方式的一致性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造成教养方式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与父母性别角色和对抚养子女的不同看法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父母参与子女日常生活的程度不同有关。

(三)溺爱是犯罪青少年双亲教养方式的突出特征

本研究进行聚类分析发现,犯罪青少年的父亲教养方式存在比较一致的三个类型:溺爱型、矛盾型、忽视型;母亲教养方式也存在比较一致的三个类型:溺爱型、矛盾型、拒绝型。双亲教养方式中,都是溺爱型比例最高,达39.3%(父)和58.1%(母)。虽然忽视、拒绝、矛盾的教养方式也是本研究中双亲教养方式的重要特征,但远不及溺爱突出。这与于海琴(1999)的研究一致。而国内外有关资料显示,惩罚、拒绝、忽视在违法者父母教养方式中具有普遍性。这反映了犯罪青少年家庭教育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与其他研究结果的不同之处。

我国社会文化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犯罪青少年大都来自核心家庭,父母往往把其当作附属品、私有物摆布,因此关爱、保护比国外资料显示得较多。不同类型教养方式直接影响着子女的行为,家庭教养活动中父母对子女的情感联系和行为控制是最重要的两个维度。既有情感联系维度从以子女为中心完全接受的一端到以成人需要为中心完全排斥的另一端,也有对子女的行为控制维度是从限制、要求的一端到宽容、放纵的另一端。研究发现,教养方式的这种类型差异与子女的社会性和认知发展有着规律性的联系,父母极端的限制和宽容都会导致子女发展不良。Baumrind研究证明,父母的教养方式类型与子女的行为类型是相关的。一般来说,高度热情和中度限制,加上父母对子女适当期望、合理制约,以及对子女需要的注意和反应,是与子女自尊、适应性、能力、内控和与同伴良好关系的发展相联系的。溺爱型父母的孩子,尽管与孩子有着挚爱的关系,但他们极端的放纵和不连贯的纪律要求,以及对子女自由表达冲动的鼓励,都与孩子的缺乏控制和冲动行为的发展相关联。忽视型父母对孩子放任,力求减少为孩子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保持与孩子的距离,注重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孩子的需要。他们是“父母中心”而不是“孩子中心”。在婴儿期,被父母忽视的子女容易表现出依恋障碍;对于年龄较大的子女,缺乏与父母的接触则与冲动性、攻击性、不顺从、易怒和低自尊相联系。来自父母中心家庭的子女不仅在社交上缺乏能力,不负责任、不成熟并与家庭疏远,而且在认知发展、成就和学校成绩方面也产生障碍。这类青少年容易出现酗酒、逃学、交友不良、性早熟等行为。矛盾型父母教养方式很难给子女明确的期望,容易造成子女心理冲突,不利于其社会化的顺利发展,容易导致他们社会行为出现偏差。拒绝型父母则会阻碍子女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化,同时也会降低子女良知的发展。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拒绝会引发孩子的敌意,同时又提供了一个表达敌意的方式,导致父母与子女感情的破裂,使子女体验到对自身安全的威胁和焦虑感。从而使青少年个体游离于家庭关怀之外,产生反社会情绪与行为。

(四)家庭因素对父母教养方式具有重要影响

犯罪青少年父母不良教养方式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研究中,对双亲教养方式有显著影响的家庭因素有:犯罪青少年年龄、年级、父母职业、母亲受教育水平等。本研究中犯罪青少年主要是初中生,尤其是初一学生,平均年龄16.7岁。研究显示,与16、18岁相比,17岁犯罪青少年的母亲表现出过多的情感关爱、干涉与保护,过少的拒绝否认。这可能与青少年身心的发展以及所面临的发展课题与要求有关。由于身心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成人感和独立意识增强,自我意识发生突变,其身心发展冲突尤其加剧,而且17岁青少年面临升学或择业任务,易引起成人对其的认同与关注。再者,这一时期,父母通常都已人到中年,开始反思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他们非常清楚子女很快就要独立生活,会更加强调家庭凝聚力(Grotevant, 1998; Collins, 1997)。这样,参与家庭生活更多的母亲就会以过分关切的态度对待他们,不听他们的主张,将其一味置于支配之下,使其心理性断乳受到阻碍,其自主性被忽视,逆反心理得到强化,从而产生自我中心型偏差行为,在适当诱因下就会形成犯罪。

本研究对不同年级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方差分析显示,随年级增高,父母对他们的情感关爱、干涉保护越来越多, 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越来越少。对于小学被试,父亲要比对其他被试表现出过少的干涉与保护,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母亲则表现出过少的情感关爱,过多的惩罚与严厉。其原因可能是,随着青少年年级的增高,其自我评价日趋成熟,自我调节更加自如,父母逐渐产生对他们的成人认同与关注,对他们提出更高的成就要求,从而表现出情感关爱、干涉保护的逐渐增多,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也就逐渐减少。这反映了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行为外显之间的时间差异。犯罪心理倾向的形成是一个逐渐积累的量变过程,而犯罪的行为外显需借助外部诱因。小学时期父母的消极教养方式是其犯罪心理倾向形成的重要危险因素。有研究表明,子女时期的消极教养方式会使青少年显现挫折感、敌意及暴力攻击反应,缺乏自我控制,从而形成未社会化攻击型犯罪个体。随着青少年个体外部活动范围的扩展,诱因的增加,犯罪心理倾向的行为外显机会随之增大。

与常模相比,犯罪青少年父母的教养方式突出表现为过少的情感关爱,过多的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干涉与保护。这与犯罪青少年的父母受教育水平和职业不无关系。本研究发现,母亲的受教育水平和父母职业对教养方式有显著影响,这与国内有关研究相一致。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的母亲比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的母亲表现出更多拒绝与否认、惩罚与严厉。这充分显示了母亲受教育水平对教养方式的影响。母亲受教育水平越高,可能就会更关注教养方式的科学性,越少负面教养行为。父亲为知识阶层的家庭中,父母都给予了被试更多的温暖理解与干涉保护。这可能与父亲在传统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与权威和作为知识阶层的职业习惯与素养有关系。与父亲为工人、农民或无业的家庭相比,在父亲经商的家庭中,父亲对被试表现出过多的干涉保护与拒绝和否认。母亲经商的家庭中,父亲表现出了更多的惩罚与严厉,母亲则表现出了过多的拒绝与否认。这是由于个体经商者处于高度紧张竞争状态,本身常遭受较大挫折及较强威胁感,压力很重,很疲劳、很匆忙,时间不确定,对子女就不那么敏感,也就更多地使用惩罚与拒绝方式,更少期望子女独立自主行动,更少同子女在思想上互相沟通,也很少对子女表示同情和注意子女的优点。这必然会影响依恋安全,造成抗拒型与回避型子女(Stifter, Colehan, & Fish, 1993)。

五、结论与启示

(一)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与常模相比有显著差异,表现出过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多的拒绝、惩罚、干涉;

(二)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存在极端化倾向和双亲教育严重分歧的缺陷;

(三)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主要有溺爱型、矛盾型、忽视型、拒绝型四种类型;

(四)影响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家庭因素主要有犯罪少年年龄、年级、父母职业和母亲受教育水平等。

总之,父母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家庭既可能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也可能是孕育罪犯的温床。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改造犯罪青少年,我们在加强学校教育和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家庭教育的作用。我们应加强亲子教育,健全家庭生活,提高父母的自身素质,启动家庭教育工程,改善教养方式,发挥家庭应有的教育功能,以帮助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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