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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中适当保护水平的探讨

时间:2022-11-07 19:24: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为了提高我国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与地位,将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相结合,建立了基于适当保护水平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确立了该体系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制定了适当保护水平的原则。该体系规范了水产品的养殖生产,保障了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了水产养殖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保护水平;GAP;HACCP

中图分类号 S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36-073-02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and position of China aquatic produ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bined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and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a safety system of aquaculture based on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was established. The system builtup shortterm and longterm goals, then developed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The study has regulated the process of aquaculture products, ensured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quaculture industry, promoted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quaculture.

Key words Aquaculture; Safety system; Protection level; GAP; HACCP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渔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极其严峻的考验与挑战。目前,我国水产品出口额已经位居世界首位,在世界渔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总体而言我国水产品质量现状不容乐观,水产品质量保障水平过低。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不合理用药现象仍较为普遍,水产品药残超标事件屡有发生;部分渔业水域环境质量下降,导致水产品被污染或攜带病毒、细菌、寄生虫、生物毒素的几率增加;部分养殖企业质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病死鱼未按规定销毁处理,造成疫情扩大[1]。

适当保护水平是指“成员在制定保护其境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2]。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中适当保护水平”是制定保护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其消费人群的生命或健康措施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对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进行控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物质资源状况采取相关措施要综合体现的质量安全状态。

目前我国对适当保护水平的研究还处于理论研究水平,尚未见到其在实际应用方面的相关报道。适当保护水平体系的建立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合作。笔者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监控体系的健全、检验检疫技术的提高以及企业生产、管理的规范等方面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中适当保护水平进行分析,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以期为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 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目标

1.1 保护水平的短期目标

将OIE规定的一类疫病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列入国家或地方疫病控制计划。通过3~5年将所控制的目标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病率降低到10%以下。

将氯霉素、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类、重金属等对食用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由严重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在限量要求范围内。

1.2 保护水平的长期目标

通过控制使得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满足国际标准要求,扑灭OIE规定的一类疫病,将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在限量要求范围内,避免出现非法添加物以及未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不可预期的质量安全事故。

2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中适当保护水平的原则

2.1 风险管理原则

实施适当保护水平必须要引进风险管理机制[3]。《SPS协议》明确规定为实现适当保护水平而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结果的基础上。风险分析是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进行识别,对其产生的概率和影响进行评估,最终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经权衡后做出管理决策,实现控制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的措施。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因子主要有生物性因素(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引起的疫病以及化学性因素(兽药、重金属以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等)引起的食品安全危害。对有意加入的化学品、无意的污染物和天然存在的生物危害分别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危害显著性对养殖环境、水质、苗种、饲料、渔药和养殖生产等环节分别采取不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2 最小影响原则

SPS 措施的采用必定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但是《SPS 协议》强调其成员采取的SPS 措施要保持在保护成员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限度内,而不得采取高出必要保护的措施造成对贸易的限制[4]。为了建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的适当保护水平,在保证该水产品对人类以及养殖、运输、销售、消费区域内动物生命和健康无限制影响的基础上,不得过高地制定水产品的安全标准,以实现对水产养殖的最小影响原则。因此,应考虑以下方面:①在确立适当保护水平时,要考虑所制定的措施或标准最适当的,为达到这种水平所采取的措施或标准对水产养殖和贸易限制应是最小的。②一旦确立了适当保护水平,就不应当选择那些比实际保护需要更严厉的标准和措施。

2.3 透明度原则

制定和实施适当保护水平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有效的信息和交流渠道。在负责选择和实施SPS措施的部门与制定适当保护水平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和透明对于实现一致性非常重要。另外,要对外保持透明度。首先,需要明确适当保护水平信息公开的主体和义务,规范相关信息公开的程序,保护公众和贸易商的知情权。其次,国家应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完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质量安全标准,以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信息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基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4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指 WTO 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在确立适当保护水平以后,所采用的措施必须符合该原则。达到同一保护水平的措施可以有多种,如果某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客观上达到相应的保护水平,那么该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就可以认为是符合适当保护水平。这样才可以使水产养殖质量安全适当保护水平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才能提高水生动物疫病和残留防控的实际成效,从而确保我国水产养殖产品的卫生质量与食品安全。

3 适当保护水平在水生动物质量安全体系中的应用

应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原理,参照GB/T 20014.13-2008《良好农业规范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从法律和体系、厂址、设施和设备、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养殖投入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控制措施确保水生动物质量和安全。设立初级监控计划,针对各个措施制定间隔周期较长的监督检查方案,并采用频率较低的抽查策略进行监督。例如,养殖用水每年检测1次确认是否符合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养殖场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且不会对水生动物质量和食品安全造成危害[5]。

应用HACCP体系理论对水产养殖过程进行危害风险分析,对其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适当、有效、合理的预防和监控措施。HACCP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控制策略体系,在问题出现以前就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其普遍原则就是使有限的人力、财力应用到最需要和最有用之处(即满足最必要的而不是追求最完美的)。经过风险分析确定种苗鱼病和不可代谢兽药残留,养殖用水致病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允许使用兽药的使用方法、使用量和休药期等为关键控制点(CCP),制定安全限值和监控程序[6]。设立中级监控计划,针对关键控制点制定间隔周期中等的监督检查方案,并采用频率中等的抽查策略进行监督。

根据监控结果,制定升降级方案。在合适的时间内,如果监控结果都优于安全限值则可降低其监控等级,拉长监督检查和抽检周期。反之,则应提高其监控等级,缩短监督检查和抽检周期。在风险等级较高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更要提高相应的检验水平,大力开发快速、灵敏度高、准确性好的检测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控等级变化对诚信企业有激励作用,对于长期健康养殖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较高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检批次和监督频率,给国家和诚信企业都节省大量的资源。在此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并保存完整的监控记录。此外,必须实施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在实际生产中的适用性和效果评价。从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品质以及运营成本来对该体系进行全面评价,提高体系的完整性和实用性。此过程的主要难点在于各个影响因子的权重系数分配以及检测数据的全面分析和整理。最后,该体系在实际养殖中的推广和应用应根据各地区环境的不同与产品的不同进行进一步完善,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水平和经济发展。

4 小结

笔者将GAP体系的良好养殖规范和HACCP体系的关键控制点原理运用于水产养殖业,并对其关键控制点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限值和监控程序,在此基础上建立基于适当保护水平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不仅有效保证了养殖的健康水平,提高了产品的安全质量,还能节约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執法部门的监控成本,符合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研究方向。水产养殖适当保护水平确立以后,就能以统一的标准最大限度地协同推进水产养殖有关疫病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扑灭计划、风险分析、监测评价、疫情报告、应急反应、无疫区的区划与确认、市场准入等SPS措施的整体水平;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彻底杜绝禁用兽药、人药兽用和非法添加物的使用,规范兽药的合理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提高检验检疫水平;有效避免对人类、动物生命或健康所产生的风险,保护国内产业,提高和推进水产养殖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孙波.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探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2,30(1):57-61.

[2]王福祥.论如何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J].植物检疫,2008,22(1):48-50.

[3]FAO/ IPPC.The use of integrated measures in a systems approach for pest risk management[S].ISPM,2002.

[4]陈向前.参照WTO规则尽快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J].中国动物检疫,2004,21(4):1-3.

[5]陈峻青,梁平方,林洪,等.工厂化养殖大菱鲆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研究与建立[J].渔业现代化,2010,37(6):34-37.

[6]刘鑫,汤志旭,赵鹏,等.HACCP体系在出口石鲽鱼养殖安全中的应用[J].齐鲁渔业,2015,3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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