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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及其基本经验

时间:2022-11-09 13: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①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党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走过了一条从建立、加强到削弱、取消再到恢复发展、空前繁荣的马鞍形的前进道路。回顾总结这段历程,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

60多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艰难,曲折探索,迈上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回顾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

(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在此基础

上,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与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任期、职权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事项,还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随后,根据宪法的各项规定,陆续制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一系列组织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建设。

在过渡时期中,党和政府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及《逮捕拘留条例》、《劳动改造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初步搭建起了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奠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实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迅速发展。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 ②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③在这一方针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同时,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必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各级人大和它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监督,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中共八大的这一指导思想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产生失误,“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使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并未实现,相反,却进入了长达20年之久的曲折前行时期。

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在谈到法律的地位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就说宪法,我是参加制定的,但我也记不得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靠开会,一年搞他四次,我们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④这种错误观念,必然导致我国法制建设的削弱。

从1957年到1966年,立法工作没有大的进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通过了1部法律和11部条例,许多重大事项的法律规范主要采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或分别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被搁浅。初步正规化的司法体制遭到严重削弱。在实践中,有法不依,而以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和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随处可见。

“*****”期间,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了极端。十年间只制定了1部法律,那就是1975年宪法,并且在这部宪法中作了一些倒退性的修改。如规定了一些“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在这部宪法指导下,原有的法律虽然未被明文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大批清白无辜的人遭受迫害,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期间,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实际上荡然无存,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在总体上处于徘徊中前进的局面,这一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虽然开始了平反冤假错案,但进展缓慢;1978年五届人大制定的宪法,未能完全消除1975年宪法“左”的错误,仍坚持了一些反映“左”的错误内容,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保留革命委员会,保留“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条文。

(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出

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深刻反思“*****”期间全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惨痛历史,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决定。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⑤这种宝贵的认识,是以血的代价换来的,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认识上了一个新台阶。

针对“*****”刚刚结束后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滞后的情况,邓小平强调加快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些,逐步完善”⑥。

1980年5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与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个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⑦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的总章程,成为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在以后的数年里,法学界围绕一系列重大的法学和法治问题展开讨论,是法学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从多方面完善了法律制度,把国家的各项事业纳入了法制轨道。

(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⑧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加快了立法步伐,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此外还修订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按照这一目标要求,我国继续抓紧立法工作,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同时规范了国家立法活动,制定了立法法等法律。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

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治准则,昭示着我国法治的重要进步,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32件行政法规⑨。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五)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就法治问题高密度发表重要讲话、部署出台举措,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2013年1月,******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作了重要指示,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2013年2月,******在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⑩

倍受国际社会瞩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专题的中央全会。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几乎是与此同时,一本名为《***谈治国理政》的书,首先在德国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首发,随后以至少9种语言向全球出版发行。在这本书中,******向世界阐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既是对我们党法治思想、法治实践的总结,更是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经验

经过6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制建设和推进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也有许多惨痛的教训。认真总结和吸取这些历史经验教训,是今后继续开拓前进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

(一)必须矢志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全部人类现代文明史和中国现代发展史都已经证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是依靠法治,而不是领导人的贤明。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探索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在短时间内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此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后来我们对于依法治国缺乏清醒的认识,特别是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之后,没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导致逐步形成了个人崇拜、依人不依法的局面,出现了重大决策的连连失误,最终造成了“*****”的巨大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依靠法律制度,不仅巩固了国家的安定团结,而且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提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要使我国在稳定中求得长期持续的发展,就必须矢志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的指导方针,任何时候都要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证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大特征和优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和实现路径,也是当前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胡锦涛在2004年9月15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如何脱离宪法的“法治”,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迷失方向的“法治”。

(四)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高度重视普法和法律文化建设

经过60多年的实践,我们终于迈向了法制的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要全面实现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把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保障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办事,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人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些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法治的发展同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致的。在我国,只有整个国家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具有高度的法治观念并能自觉执法、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以1957年反右斗争为开端,对司法民主理论进行的批判及对学习外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否定,曾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和之后十年法制建设的削弱,并为“*****”中法制的破坏埋下了祸根。改革开放以来,普法教育和法律文化建设的繁荣,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事实表明,建立现代法律文化和普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在全体公民中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根本要求的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法律制度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法律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和遵守。

主要资料来源: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②《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

③《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359页。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9页。

⑧《就我国内政外交问题江泽民等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⑨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05年3月15日。

⑩《***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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