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益文库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汇报 共同富裕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党课下载 不忘初心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构建

时间:2022-11-10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专家访谈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竞技体育纠纷基本含义、基本特征入手,分析竞技体育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竞技体育非诉讼解决机制优势和局限性。依据建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法源,重点对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框架体系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竞技体育 纠纷 非诉讼 解决机制 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体育改革不断深入,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交流日渐频繁,体育运动得到了迅速发展和繁荣,并正走向全球化、产业化的道路。艾恩·布来克肖(Lan.S.Blacrshaw)在著作《体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国内与国际的视野》中指出:“体育现在已经成为一项巨大的商业活动,体育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产业。”当然,现代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在给体育事业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矛盾。随着金钱和财富在体育领域内的流动,赢得比赛成为决定一切的因素,重在参与的说法一去不复返,为了赢得比赛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如运动员服用药物等现象。从国外来看有博斯曼转会案①、雷诺兹案②、甘德尔诉国际马术联合会案等;从国内来看有长春亚泰案③、马健转会风波、国安罢赛风波、清华跳水队注册纠纷、黑哨、假球等等,还有肖像权纠纷、就业合同纠纷、运动员国籍、电视转播权、商业赞助、体育设施及用品供应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时有发生。可以说,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随着竞技体育的产业化、商业化发展,竞技体育的背后蕴涵的将是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从而引起竞技体育纠纷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在形式和内容上越来越复杂,体育纠纷已成为困扰体育职业化进程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如何针对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建立公正、及时、合法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法律界和体育界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当今世界,体育纠纷的解决有一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解决方式,而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非诉讼方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国外一些国家如英国,法院一般不介入一般体育纠纷的解决,这些纠纷基本都由体育团体自己解决。当然如果纠纷影响到司法正义时,如对贸易的限制等则由法院处理。因此,在我国体育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研究和建立我国体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具有紧迫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竞技体育纠纷概述

1.1 竞技体育纠纷的界定

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equilibrium)就是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所以纠纷也就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是利益纠缠的对抗性表达。利益的争夺是植根于人性深层的欲望,因此,纠纷的出现就像人性一样不可绝对消除和遏制。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普及,商业因素大规模地涌入竞技体育也逐渐成为热销的市场产品,成为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因其商业化、传媒报道和国际化而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使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运动员、体育联合会、赞助商、运动的组织者)在利益分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具有西方国家经济活动特征及司法制度特色的体育争议,即在利益的争夺中主体之间失衡的状态。顾名思义,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竞技体育纠纷是各参与竞技体育活动主体丧失均衡的一种状态。是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在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这些纠纷在大多情况下是因违反体育法规及其他法规而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权益纠纷。

1.2 竞技体育纠纷的特征

竞技体育纠纷除具有社会纠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与一般社会纠纷不同的特征。

1.2.1 竞技体育纠纷具有专业性

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竞技体育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这种专业上的特殊性直接决定着发生在这一领域的纠纷大多涉及到体育的技术性事项,如由于裁判员赛场上执法所引起的纠纷、对“黑哨”、“假球”的认定,对这些事项的判定都需要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而通常况下,法院的法官是很少具有体育专业领域知识的。

1.2.2 竞技体育纠纷具有社会公开性

任何体育竞赛都是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竞技体育具有公开性。正是基于这种公开性,才使得竞技体育吸引着大众的目光。也正是由于这种公开性,竞技体育具有着极大的经济价值而深受广大赞助商和投资人的关注。竞技体育与生俱来的这种公开性,决定了一旦竞技体育领域出现纠纷,那这种纠纷就不可避免的为大众所知,尤其是在媒介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竞技体育纠纷的传播速度将更加快速。

1.2.3 竞技体育纠纷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复合性

在竞技体育领域,纠纷主体间的地位不一,有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比如,似于民事争议的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一些情况下,纠纷主体间却不是平等的主体,这类纠纷主要是涉及到类似于行政争议的纠纷,比如由于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

1.2.4 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较强的时限性

有些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有关方面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裁决,否则损失可能永远无法弥补,如取消参赛资格、禁赛等。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马健因为工作合同与奥神俱乐部产生纠纷,其选择采用诉讼手段解决争议,通过一审二审耗时几个月,其案件也没有结果,而马健失去了该赛季上场比赛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运动职业生涯是有时限的,像篮球运动员的黄金期只有5 年左右,正处职业生涯黄金期的马健的损失显而易见。

1.3 竞技体育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3.1 客观环境——社会学因素

众所周知,现代竞技体育及其相关产业是在高度发展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时代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的,竞技体育事业中的每一个细胞无不继存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基因,同时,竞技体育又蕴涵着巨大的经济政治社会利益,从而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带有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基因的竞技体育社会领域,其巨大的经济政治社会利益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甚至专门从事竞技体育活动,因而,就像当今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样,竞技体育纠纷不可避免;随着体育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的竞技规则、技术标准和运动的基本价值理念都处于快速更新、不断发展的状态中,容易引发体育摩擦;同时体育相关产业的兴起,使得人们原有的简单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起来,体育运动商业化、全球化趋势伴随着不同的社会文化及价值观念、各国家及地区间的法律制度背景,如:社会制度的不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种族矛盾、社会价值观念的不同取向等,都不可避免地加速了体育运动参与者之间矛盾的产生。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竞技体育在“举国体制”的强力推动下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第一的历史最好成绩,体育产业发展初具规模,体育消费日渐活跃,一个以健身服务业、竞赛表演业和体育用品业为主体的体育产业格局正在形成,在这样一个各种新的思想观念正在形成、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正在发育的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里,竞技体育当然不可能将种种社会纠纷问题隔绝于世,体育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推荐访问:纠纷 构建 机制 体系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