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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15篇

时间:2022-11-19 10: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15篇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林业局(已撤销)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15篇,供大家参考。

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15篇

篇一: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林业局(已撤销)2017.12.012018.01.01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植物资源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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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2月1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

  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

  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一)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第八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第九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受伤或者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第十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一)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二)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照规定需要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三)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配处理。

  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第十二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情况,按照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按照年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下列区域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一)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

  (二)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密集区及其产品集散地;(四)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边境地区;(五)其他容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区域.第十一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为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地方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设立,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提出或者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公布。地方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统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命名。第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当配备专职监测员,明确监测范围、重点、巡查线路、监测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测员。监测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专职监测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行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并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日常监测以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掌握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并对是否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提出初步判断意见。

  专项监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特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护、观测和检测,掌握特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变化情况,提出专项防控建议。

  日常监测、专项监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分别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和非重点时期监测.

  日常监测的重点时期和非重点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变化和疫病发生规律等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非重点时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但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经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

  物种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物种补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目录和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规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区域,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重点疫病的专项监测.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有权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组织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对确需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情况进行

  会商和评估,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务院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当按照不同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护装备、消毒物品、野外工作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疫病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风险范围和防控措施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发地的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中,发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染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救护。

  处置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过程中,应当避免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

  需要采集陆生野生动物样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六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编造虚假监测信息,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三篇(精选范

  文)

  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今年7月以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及行动重点,在全县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局领导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与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依照各自部门职责相应成立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局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责主抓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并分别制定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县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多警种联动的工作格局。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监管。我局加强与各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对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深挖违法案件线索,彻底斩断乱捕滥猎、非法买卖和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频发的势头,***县森林公安局结合自身执法职责,细化行动方案,组建行动专班,采取分组划片等方式,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县集贸市场、水产市场、山货经营店铺、餐饮场所等开展集中清查,对可能贩卖野生动植物的重点摊位进行高频次巡查,尤其是在早晨商品上市时对商品进行检查,采取重点布控、斩断交易链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强化源头监管,联合铁路公安、高速交警等部门侦办打击收购、运输等各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防受保护野生动物进入市场。三是制定政策措施,强化依法办案。为强化对全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扭转执法被动局面,弥补我县森林公安在办理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中的法律缺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了禁猎期限、禁猎对象、禁猎工具、法律依据、确需猎捕的特殊情况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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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利和义务。并印制800余份,分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管理部门,在村镇公示栏,各单位大门口,集贸市场、公园、药店、银行、医院、进出村庄路口等人流集中处进行粘贴。最大限度地宣传政策法规,鼓励社会各界主动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各类伤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信息,形成保护管理机构与社会公众互通信息、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切实依法制裁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明确打击重点,落实工作职责。以《通告》内明令禁止的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利用邮政、物流、快递、客货运等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以交易市场、花鸟宠物市场、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或提供交易场所等六类行为作为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和方向,森林公安局和各地派出所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联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狠抓落实,绝不允许“一查一收一放”不立案侦办,绝不允许刑事案件降格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

  五是开展拉网式排查,行动战果显著。自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部门联合行动,主动作为,统一清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持续到10月底,共出动执法人员**次,车辆**台次,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处,检查重点市场场所**处,检查大型集贸市场***家,经营活禽交易门店、农贸市场共计**家经营户,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家,检查餐饮场所**家。查办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起,行政案件**起,林政处罚**人,收缴野生动物活体**只,死体**只,收缴**多只野鸭进行放飞,猎获工具**余套,涉案价值**元,罚款**元。编制《**县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和《**县野生动物资源概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进校园活动1次。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此次行动达到了预期效果,震慑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野保工作是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部门的各个单位都负有保护的职责,因此,要充分发动各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基层站所的作用,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保护地管护人员、林业站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公安干警、民间团体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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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参加巡护监测工作。二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缺乏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装备科学监测,这就还需要我们创造条件,在野生动物资源分布重点区域布设监测站点,并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消除监测盲区,提高监测巡护效率。

  根据市工商局下发的《钦州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工商系统开展2017年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钦工商办发〔2017〕10号)的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认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部署,提高认识我局根据文件要求,把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钦北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部署了这项工作的重点及步骤,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突出重点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工作有部署,检查有成效。同时结合创城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的禽畜类海产品类摊点进行重点检查。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我局根据辖区特点,一是以城区范围内花鸟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各乡镇集贸市场等地点为重点检查区域,以查处和取缔违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为检查重点内容,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拉网式专项检查。二是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我局加大力度对市场内各禽类经营点以及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杜绝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今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局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检查集贸市场20个次,检查市场内经营禽畜类海产品类等摊点70户次,在检查中未发现有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三、加强宣传,规范经营行为我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结合日常监管加大新修订的2017年1月1日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对禽畜类、水产类经营者进行宣传,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进、不运、不销来源不明、非法捕获的候鸟等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同时,鼓励经营者发现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共同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20**年我市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林业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力度明显加强,成效显著。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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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植物保护工作1.强化检查考核。根据《贵溪市2018年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要求,对各林(垦殖)场、阳际峰自然保护管理局、基层林业工作站的2018年度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结合平时工作的情况,对各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第一名为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河潭林业工作站;第二名为冷水林场、滨江林业工作站。第一名、第二名的单位分别奖励工作经费8000元和5000元。通过检查考核促进各单位野保工作有效提升。2.强化宣传教育。“爱鸟周”期间,我局紧紧围绕以“爱鸟周”、树蛙繁殖期禁捕和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了鸟类等野生动物科普宣传牌4块、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牌10块、湿地保护宣传牌2块,宣传条幅35条,发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3000余份,《贵溪市人民政府树蛙禁捕令》4000余份,《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9000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各类宣传单10000余份。同时,为了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深入贯彻实施,成功举办了全市养殖户培训班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及林(垦)场分管领导培训班,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宣传。3.强化监督执法。出台了《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贵林字〔2019〕25号)《关于开展2019年秋冬季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贵林字〔2019〕140号)。3月30日联合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相关林业工作站对保护区周边乡镇的集贸市场、餐馆、酒店等地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执法检查。4月16日联市合森林公安局、市市场与质监局对城区集贸市场、餐馆、酒店等地开展执法检查。各基层林业工作站联合辖区林业派出所集中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共查获了棘胸蛙8只(活体)、大树蛙83只(活体),青蛙126只(活体),乌梢蛇1条(活体),麂肉12.36公斤,獾肉6.48公斤,野猪肉3.8斤。执法人员对违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行政处罚2人,移交市森林公安局1人。同时将收缴的野生动物活体全部放生,对死体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4月20日协助市森林公安局破获河潭镇龙石村非法猎捕画眉鸟案,查获画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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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17只(活体)。4月22日将17只画眉鸟全部放生。6月5日协助市森林公安局破获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猎

  捕棘胸蛙案,查获棘胸蛙活体22只,死体2只。当日将棘胸蛙活体放生,死体进行掩埋。

  4.强化收容救护。为加强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出台了《关于设立贵溪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的通知》(贵林字〔2019〕98号),成立了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及罗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许多受伤或生病的野生动物通过我们积极收容救护,恢复健康,重新放归大自然。全年收容救护了野生保护动物草鸮3只、猕猴1只、斑头鸺鹠1只、夜鹰1只、刺猬1只、游隼1只、赤腹鹰1只、池鹭1只、白鹭1只、松雀鹰3只、画眉7只、领角鸮1只。

  5.规范行政审批。为强化源头管理,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对具备条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行政许可办证服务工作。全年为群众成功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16起,野生动物经营行政许可16起,野生植物采集许可3起。

  二、自然保护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接到省市关于自然保护区整改的通知,根据《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贵溪耳口风力发电场项目对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迁徙路线构成严重威胁的举报”的督办函》(赣林函字〔2019〕16号)以及《鹰潭市林业局关于贵溪耳口风力发电场项目涉及贵溪笔架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用地整改的通知》(鹰林办字〔2019〕3号)精神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与野保站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实地督查,出台《关于耳口风力发电场项目涉及笔架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用地整改的通知》(贵林字〔2019〕17号),《关于做好贵溪市笔架峰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林字〔2019〕83号)。及时制止耳口风力发电场项目违反相关规定在耳口笔架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新修缮上山道路,要求其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落实整改,切实加强耳口笔架峰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推动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法调研等工作。三、湿地保护工作以“世界湿地日”为契机,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共制作湿地保护宣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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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块,宣传条幅12条,印制了《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知识宣传单3000份。重点宣传湿地类型、功能、效益及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普及湿地保护知识,特别是湿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形成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完成了浮石湿地公园、大禾源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同时联系设计单位对浮石湿地公园、大禾源湿地公园进行了初步设计。做好全市占用湿地情况摸底排查,认真填写台账,有效遏制了占用、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及时完成了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1.开展了野生植物微小种群调查工作。调查发现3处新的水松群落,分别分布在河潭南塘5株、河潭毛炉5株、泗沥桃园5株。2.完成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1300余株樟树每木检量和编号拍照工作。城北拆迁项目指挥部2800余株樟树每木检量和编号拍照工作。3.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地和森林公园范围内违建别墅的清理排查,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五、2020年工作安排1.加强对全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企业(户)进行监督管理。2.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自我防范野生动物疫病的能力。3.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湿地、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4.做好江西贵溪浮石、大禾源湿地公园建设工作。5.加强对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6.及时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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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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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苏林业[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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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林业[2003]24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

  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禁止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集中分布区、鸟类越冬或迁飞停歇地和乱捕滥猎高发地区,要落实保护责任,强化巡护管理。

  二、要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动物防疫、卫生检疫管理,认真按照动物防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不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不准调运和开展经营利用活动。

  三、近期内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野生

  动物栖息地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林业局野保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五: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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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9•【文号】林发明电[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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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当前我国一些地区“非典型性肺炎”蔓延的严峻形势,为协助配合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斗争,有效防止疫病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相互传染和蔓延,经商卫生部,现决定对野生动物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等环节全面实行严格控制措施,具体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暂除外)活体、

  死体的活动。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审批上述活动的申请和核发相应的证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也不再核发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已经发放相关证明,但尚未完成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进出口行为的,应立即将批准文件、证明收回或延期进行,以确保所有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活动立即得以停止。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在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野生动物园、动物园、马戏团和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督促上述单位切实做好游客活动区域和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场所的消毒防疫和垃圾处理,并一律停止涉及游客与野生动物个体直接接触的合影、喂食等活动和马戏团流动性表演;疫情严重的区域,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商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接待游客等对外营业活动和马戏团表演予以暂停。同时,要求上述单位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和野生动物出现的疫病现象,提前研究制定出现疫情时的紧急预案,特别是对不明病因引发的野生动物疫病,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以尽快消除疫情。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大局出发,对全面控制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体的措施予以高度重视,相互协调、共同作战,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加大对边境地区非法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上述控制措施的落实。对执法过程中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收容和隔离,及时请当地动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防止其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对各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工作情况和出现的紧急事项,应迅速

  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六: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2017年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控工作总结

  3一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迪林发〔2017〕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7年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候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做好监测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监测防控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精力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扎扎实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积极指导各监测站点提前进入运行,确保对我县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进行严密的追踪监测。

  二是科学规划,做好日常监测与防控。监测站点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候鸟等野生动物观察点、巡查路线和监测样地,加强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的疫情监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

  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严密监测本区域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动态,每天按时上报监测信息。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养殖野生动物的疫病防范工作。各监测点定期对本地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进行检查,指导其做好卫生防范及消毒处理工作,防范可能出现的疫情,保障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安全。同时,结合当前小反刍兽疫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强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经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监测防控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营利用监管,发现非法于xz、青海、xq、四川等省区的偶蹄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时,积极会同工商、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并严格按规定处理。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市场、宾馆、酒楼、养殖场等野生动物经营、运输、养殖场所及经常发生非法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打击非法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典型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是广泛宣传,努力提高保护野生动物和疫病防范意识。结合监测防控工作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性,普及保护鸟类和预防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病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盲目恐慌心理,提高其科学防范意识,增强其高致病性禽流感可防可控可治的信心。

  当前正处于候鸟迁徙期,候鸟与候鸟之间、候鸟与家禽之间接触频繁,禽类感染和传播高治病性禽流感的机率增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一是科学部署,严密防范,做好候鸟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要根据本区域野生鸟类越冬地、迁飞停歇地和迁飞通道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上述区域与野生鸟类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二是严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上报制度。各监测点在监测工作中,一经发现野生动物不正常死亡等异常现象,要立即采集样本送检,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将现场记录和送检情况在2个小时内上报省林业厅。三个监测点每天下午四时前要与厅电话联系一次。要确保疫情不迟报、不缓报、不瞒报、不错报,以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动态。3

  

  

篇七: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林护函20668号肃省林业厅关于查处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639号和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7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林护函〔20**〕668号)、《**肃省林业厅关于查处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639号)和《**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7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集中打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维护我**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为建设“生态**南”创造有利的林区环境;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自觉性,营造“热爱大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行动内容(一)行动内容在全**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无证经营、无证

  驯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意识。

  (二)行动重点1.清理整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动物检疫站、综治办等部门配合,对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擅自经营、利用、出售、驯养、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皮毛市场、餐饮业等破坏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2.集中打击: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林业管护站和保护站等基层单位要加大巡查和看守力度,对进出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登记,逐一检查,全面摸底排查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特别是舟曲、迭部等重点林区,要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派出所负责打击非法捕捉、杀害野生保护动物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及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非法捕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工作步骤(一)成立机构为了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南**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副组长: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于建国同志兼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传真至**林业局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二)开展行动第一阶段(20**年12月1日至12月6):由各部门互相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制订下发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第二阶段(20**年12月6日至12月11日):各县(市)要组织联合检查组,认真研究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及规律,明确打击重点,积极动员部署,宣传发动群众,广辟信息渠道搜集、整理案件线索,为专项行动做好准备。第三阶段(20**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开展整治行

  动,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利用投毒、网捕、枪击、下套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汽车、邮寄、随身携带、行李夹带、瞒报通关、绕关等方式,非法运输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及时破获一批野生动物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对检查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切实做到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第四阶段(20**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各县(市)联合检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建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增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良好秩序。第五阶段(20**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组织**级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区域进行督促检查。同时由各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28日前上报**林业局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四、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

  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扎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抓,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综治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对在整个专项执法行动中重视力度不够、配合不到位而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要追究其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力争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三)严格执法,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捕捉、杀害、贩卖、运输和无证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行为,对查获的野生保护动物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建立档案,并及时进行动物活体救治或野外放流。(四)落实奖惩,提高实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中,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实际,认真制定并实施奖惩制度。对检举、揭发、制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不同拟定为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惩罚。(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曝光一批危害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引导好社会舆论氛围,切实发挥好警示作用。同时,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把这次执法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使他们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自觉支持和配合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篇八: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工作总结报告】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情况

  一是及时召开会议。2012年11月28日,由县委常委王慧君主持召开了由林业、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粮、森林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县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工作。

  二是及时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工作,县里专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林业局长任副组长,林业、工商、公安、农粮、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乡(镇)政府也同时成立了乡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为了提高专项整治行动效果,专门成立了由森林公安局长任组长,森林公安干警、林政稽查人员、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商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行动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

  三是及时制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章可循,实现专项整治行动目的,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制订下发了《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寻办发电[2012]59号)。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领导、部门工作职责、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时间和整治工作要求。

  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2012年11月29日—12月4日期间,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分成3个宣传组,采取张贴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利用新闻媒体、发放通知等方式进行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和驯养、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关规定。宣传发动期间共在集贸市场、酒店等人群聚集区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200余条、电视游字广告、公益广告1200余条次,发放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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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经营、暂停驯养等各类通知300余份,宣传工作到位,效果明显。

  2、调查模底。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县城组织3个工作组、15个乡(镇)各组织1个工作组对县城和乡(镇)辖区所有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及驯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重点是野生动物繁衍地、迁徒停歇地、迁徒通道、药店、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市场、驯养繁殖场、餐饮店、药店、汽车站、货运场等。总共调查以上涉及野生动物生活、驯养、经营等场所619个,从调查情况看,涉及场所有些存在经营、加工、驯养野生动物现象,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

  3、整治行动。在调查摸底的同时,2012年11月28日上午11点开始,联合执法行动组分成3个行动小组对县城128家重点餐饮点、3个集贸市场、4个花鸟、宠物市场(店)、17间药店、1个汽车站、5个贷运站、4个驯养繁殖场计162处场所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清查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组查获野生动物南蛇3条(其中活体2条、死体1条)、竹鼠2只(死体),收回野生动物驯养、经营利用许可证4本,劝阻、教育企图猎捕野生动物人员2起4人次,涉嫌非法加工保护树种树蔸案件已移送森林公安立案,以此同时,各乡(镇)组织行动组对辖区的涉及场所进行了集中整治行动,共清查各类场所457处,未发现非法现象。

  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联合执法行动组不定期组织了4次重点突击检查行动,未发现违法行为。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全县群众,特别是相关经营业主对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有了充分认识,专行整治工作达到了目的要求。

  三、存在问题

  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基础薄弱、缺乏专业人才、监测设备、资金投入等问题无法满足正常的野外巡查,救护、监管等保护管理工作。

  2、野生动植物产业缺乏资金投入及政策的扶持,发展规模小,抵制市场风险能力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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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今后工作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活动,继续贯彻落实好我县的全封山政策,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式长效机制,并以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争取国家的项目扶持,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提升、客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引进科学技术,促进野生动植物的产业发展,以达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双赢的目的。

  县林业局:

  我镇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在县林业局的关心和指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认真执行“加强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了我镇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开展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宣传月活动,提高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按照县局安排,从年初开始,我们利用各类大小会宣传保护鸟类、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在集镇市场、车站、各村张贴标语、宣传栏等地利用横幅、宣传标语进行保护鸟类、野生动植物的宣传

  ,调动了广大人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积极性,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自觉提供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案件线索和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的线索经核实后给予

  奖励,并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追究,促进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截止5月10日,我镇发宣传单1000张(并有回执单),刷写各类大小标语60余幅,办专栏7期,悬挂标语横幅2条,收缴铁夹16个,套子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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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管理为有效保护我镇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为合法利用经营户宣传政策,主动向县局申办《许可证》,进行规范管理,定期检查;二是对市场、车站、汽车上、餐馆饭店不定期清理检查,对可疑人进行动态监控;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四是对不法行为上报县局进行调查处理。三、严格执法为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已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镇政府也成立了组织机构,公布了镇上的举报电话,确保了野生动植物在我镇的安全。四、下一步打算1.每年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为主体,面向全镇开展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宣教活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2.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户,摸清底子,让它们主动按程序申报审批。3.在冬季抓好野生动物宣传力度,查处力度、上报力度(转载于::野生动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今年7月以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及行动重点,在全县联合开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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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局领导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与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依照各自部门职责相应成立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局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责主抓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并分别制定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县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多警种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监管。我局加强与各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对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深挖违法案件线索,彻底斩断乱捕滥猎、非法买卖和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频发的势头,***县森林公安局结合自身执法职责,细化行动方案,组建行动专班,采取分组划片等方式,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县集贸市场、水产市场、山货经营店铺、餐饮场所等开展集中清查,对可能贩卖野生动植物的重点摊位进行高频次巡查,尤其是在早晨商品上市时对商品进行检查,采取重点布控、斩断交易链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强化源头监管,联合铁路公安、高速交警等部门侦办打击收购、运输等各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防受保护野生动物进入市场。

  三是制定政策措施,强化依法办案。为强化对全县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扭转执法被动局面,弥补我县森林公安在办理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中的法律缺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了禁猎期限、禁猎对象、禁猎工具、法律依据、确需猎捕的特殊情况以及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权利和义务。并印制800余份,分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管理部门,在村镇公示栏,各单位大门口,集贸市场、公园、药店、银行、医院、进出村庄路口等人流集中处进行粘贴。最大限度地宣传政策法规,鼓励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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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各类伤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信息,形成保护管理机构与社会公众互通信息、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切实依法制裁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明确打击重点,落实工作职责。以《通告》内明令禁止的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利用邮政、物流、快递、客货运等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以交易市场、花鸟宠物市场、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或提供交易场所等六类行为作为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和方向,森林公安局和各地派出所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联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狠抓落实,绝不允许“一查一收一放”不立案侦办,绝不允许刑事案件降格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

  五是开展拉网式排查,行动战果显著。自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部门联合行动,主动作为,统一清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持续到10月底,共出动执法人员**次,车辆**台次,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处,检查重点市场场所**处,检查大型集贸市场***家,经营活禽交易门店、农贸市场共计**家经营户,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家,检查餐饮场所**家。查办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起,行政案件**起,林政处罚**人,收缴野生动物活体**只,死体**只,收缴**多只野鸭进行放飞,猎获工具**余套,涉案价值**元,罚款**元。编制《**县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和《**县野生动物资源概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进校园活动1次。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此次行动达到了预期效果,震慑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野保工作是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部门的各个单位都负有保护的职责,因此,要充分发动各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基层站所的作用,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保护地管护人员、林业站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公安干警、民间团体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共同参加巡护监测工作(转载于::野生动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二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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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资源缺乏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装备科学监测,这就还需要我们创造条件,在野生动物资源分布重点区域布设监测站点,并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消除监测盲区,提高监测巡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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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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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林护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林护发〔201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是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基础,具有自然保护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公众休闲娱乐、野生动物种源保存和科学研究等功能的机构。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各地不断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场所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在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还屡屡出现低俗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不仅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和公众卫生健康带来隐患,有悖于弘扬生态文化的宗旨,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引导全行业沿着生态文明方向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本通知下达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园、马戏团等所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要求其依据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活体标记、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尤其是要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要作出详细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须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赴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实地指导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我局将根据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派出专门的监督检查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清理整顿进展,抽查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规范管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等相关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三、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

  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力度,2010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此期间,依法定程序已获批准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可继续执行其所获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形,确需在此期间申请且不能推迟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须作出书面说明,依法定程序报批。

  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和评估。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林业局驻当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情况,对其自查自纠情况作出结论。对各方面情况良好或经自我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下达整改意见和期限;对存在非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吊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收野生动物、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同时,还要对本区域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本区域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结论,于2010年9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面宣传,确保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是保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维护公众卫生健康、弘扬生态文化、树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外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逐级指定责任人,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正面宣传,促使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深入认识开展清理整顿的必要性,自觉配合各项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广泛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收到实效,从而促使该行业在保护野生动物、强化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积

  极作用。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十: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县林业局年度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范文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生产、生活都具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很多种类已经灭绝或者处于濒危状态,而且还在继续。物种灭绝后不能复生,所以,我们作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性,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坚决打击各种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现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今年4月,在全省的“陆生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和“爱鸟周(4月10-16日)”期间,我局专门制作了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电视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和调频广播播放15天;在县城主街道悬挂保护野生动物的横幅标语,2幅;张贴分发“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200份;对有关野生动物救护事件以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电视和报纸报道。

  通过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普遍提高,都已认识到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并非野生无主,所以,群众凡发现国家保护的或不认识的动物,都能立即报告或救送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非法狩猎或违法经营的,也能主动举报,一种人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已开始形成。

  凡发现病危、受伤、迷途或群众救送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我局都全力救护,对正常的动物,选择合适的生境进行放生,对受伤的或病弱的救送至XX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20**年,我局共拯救受伤或病危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白鹇等4只,夜鹭等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5只。

  (一)依法加强狩猎、养殖、经营审批管理。

  我局按照国家、省有关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野生动物的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批发证制度,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驯养繁殖技术没有成熟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已审批发放证件的单位进行管理,并按期进行年审,有效地规范我县野生动物养殖经营的合法化环境,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了赛加羚羊角、川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库存情况调查及使用计划申报工作。

  7月,我局对全县主要医院和医药单位的川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库存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县川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库

  存量仅29公斤,同时,对20**-20**年度消耗计划进行了申报,全县20**-20**年的消耗计划共170公斤。

  (三)鼓励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

  根据国家林业局规定养殖技术成熟可以养殖的野生动物种类,鼓励发展养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养殖业。20**年,新发展杂交野猪、环颈雉、绿头鸭、野兔、石蛙等养殖场6家。

  (一)组织开展了“飞鹰行动”。

  4月-5月,根据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飞鹰行动”,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全县的养殖、经营场所、狩猎人员、主要宾馆饭店、交通运输等进行了检查,对违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狩猎(放电猫、铁夹、吊等)进行了多次检查和处理。检查中发现:部分饭店及菜市场仍有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现象,本次行动查获没收少量的蛇类、黄麂、蛙肉等野生动物及铁夹等禁猎工具,对违法养殖经营的予以打击和取缔。

  (二)开展了奥运期间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迎接20**北京“绿色奥运”,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于7-8月,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奥运期间XX县野生动物规范管理整顿工作专项行动。

  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对全县的养殖、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大检查,确保宾馆饭店的点菜柜、商店、药店等不出现销售敏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现象;对一些“野味”馆,进行了清理、摘牌;全县猎民停止一切狩猎活动;不开展野生动物表演、展示;暂停野生动物广告等等,净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环境。

  目前,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许多野生动物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要___改变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生存环境中无可替代的一员,地球上不能只剩下人类,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我们人类今天的认识和行动。我们作为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将不遗余力,一如既往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工作,坚决打击销售___野生动物的现

  象,全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让野生动物永远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增姿添彩。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一: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候鸟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1.09.302011.09.30

  森林资源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候鸟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业局:

  我省是候鸟主要的集中分布区、迁飞地和越冬地。当前,随着迁徙季节的到来,候鸟将大规模地从我省候鸟通道经过或者迁飞到我省洞庭湖越冬,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鸟类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和扩散的风险,加之部分市县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从根本上得到制止,候鸟保护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为有效保护鸟类资源,预防野生动物疫情,维护公共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候鸟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对可能出现的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鸟类等违法犯罪现象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提前做好加强候鸟保护的准备工作,将鸟类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结合起来进行。要根据辖区内候鸟主要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等,落实保护管理、监测防控责任人及负责领导,建立健全鸟类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责任制,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监测到岗、责任到人,严防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疫源疫病的扩散爆发。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林业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采用多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要深入社区、农村和各大、中、小学,开展鸟类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鸟类和防范野生动物疫病的意识。要倡导和发动志愿者、鸟类爱好者等力量参与到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鸟类保护中来,

  建立联防共管机制。要教育群众不乱捕、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不进入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不捡拾、不接触死亡的鸟类等野生动物。要组织发动餐饮加工企业拒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法,打击犯罪各地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湘林通〔20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方案,组织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鸟类的活动。特别是在鸟类主要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等地,加强野外巡护,严防网捕、毒药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鸟类的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和餐馆饭店等经营人工繁育来源的鸟类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非法来源的鸟类及其产品混入流通领域。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快速处理当地发生破坏鸟类资源的案件,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和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候鸟迁飞和越冬安全。四、认真测报,掌握动态各地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候鸟可能带来的高致病性疫源疫病的危险性,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巡查线路和固定观测点,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监测,坚持日报信息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做好突发野生动物异常事件的应急值守工作,对于疑似野生动物疫情的,立即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对第一现场进行控制,并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和无害化处置措施,将疫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充分发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前哨作用。三是要加强野生动物繁育基地、动物园、饲养场及市场等单位监督检查,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落实卫生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除,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此通知。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结束——

  

  

篇十二: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通知

  野生动物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县的野生动物

  资源丰富,是大熊猫、塔基斯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

  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野生动物是维持陆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的基本要素,对维持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基础性作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县有两个**自然保护区,保护大熊猫、红豆杉等**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它们是XX生态安全体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乡(镇)林业站和保护区要进一步增强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宣传,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态势。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充分利用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法定活动,加强《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四村”和村务公开专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要在醒目区域和进山主干道刷标语、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公安、保护区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群众,努力把保护野生动植物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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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措施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乡(镇)林业站和保护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活动。(1)加强巡山管护,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乡(镇)林业站、保护区根据辖区特点开展巡山管护,涉及水库的乡(镇)在候鸟迁徙季节围绕库区开展**巡逻,集中力量打击猎鸟。涉及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村(镇)不定期组织辖区巡逻,**开展专项活动,清理“猎捕夹、猎捕套、销毁陷阱、收缴非法猎捕工具”,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涉及辖区内野生植物较多的,乡(镇)应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森林管护站和保护区在乡(镇)林业站和保护区要对重要集镇、宾馆、农家院、旅游景区和**林区的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饲养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公安、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要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占林地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3)规范驯养繁殖,严格控制疫病。乡(镇)林业站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的管理。凡饲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无证经营加工野生植物和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乡(镇)林业站和保护区应当加强疫病监测,及时报告异常野生动物,并按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不明原因的野生动物。四.工作要求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和保护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乡X委和**报告,积极开展保护巡护工作;森林管护站和保护区要结合日常巡护,在**区域和**时段开展巡护,加强保护。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和保护区应当在5月25日前向县林业局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报告保护工作实施情况。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让我们以野生动物保护为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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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建设生态城市。我特此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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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期间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粤林函[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期间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冬春季是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的高危季节,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

  间,全球共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630起,占此期间全部禽流感疫情的92.1%,我国在这一期间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占2008年我国禽流感发生数的85.7%。春节将至,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好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确保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正常运转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制定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保障措施,特别要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疫源疫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有效运转。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巡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市场、宾馆、酒楼等野生动物经营、运输、养殖场所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减少或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途经。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展览、表演、饲养场所监督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广大市民及野生动物安全,坚决查处和取缔虐待野生动物行为,保障野生动物健康、安全,逐步提高野生动物福利,以预防野生动物疾病发生、减少病原感染。要加大对各地野生动物观察点、观测样线和监测样地的巡查力度,尤其加强迁徙水禽如雁形目、鸥形目等野生鸟类的集中越冬地、停歇地和迁徙走廊带等重要区域的观测,确保对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疫源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为不断完善节假日应急值守机制,确保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正常运转,我局在元旦节假日期间对全省25个国家级和省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急值守工作进行了抽查,其中: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等23个监测站应急值守正常,四会市森防站、汕尾市林业局2个监测站无人值班(详见附件)。各级监测站要充分认识应急值守的重要性,特别是加强节假日的应急值守,对突发疫情做到反应迅速,果断处置,及时上报。附件:2009年元旦节假日期间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急值班抽查结果(略)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篇十四: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县林业局年度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县林业局年度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范文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生产、生活都具

  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很多种类已经灭绝或者处于濒危状态,而且还在继续。物种灭绝后不能复生,所以,我们作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性,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坚决打击各种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现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今年4月,在全省的“陆生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和“爱鸟周(4月10-16日)”期间,我局专门制作了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电视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和调频广播播放15天;在县城主街道悬挂保护野生动物的横幅标语,2幅;张贴分发“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倡议书》200份;对有关野生动物救护事件以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电视和报纸报道。通过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普遍提高,都已认识到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并非野生无主,所以,群众凡发现国家保护的或不认识的动物,都能立即报告或救送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非法狩猎或违法经营的,也能主动举报,一种人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已开始形成。二、全力拯救病危受伤的野生动物凡发现病危、受伤、迷途或群众救送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我局都全力救护,对正常的动物,选择合适的生境进行放生,对受伤的或病弱的救送至XX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2008年,我局共拯救受伤或病危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白鹇等4只,夜鹭等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5只。三、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一)依法加强狩猎、养殖、经营审批管理。我局按照国家、省有关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野生动物的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批发证制度,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驯养繁殖技术没有成熟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已审批发放证件的单位进行管理,并按期进行年审,有效地规范我县野生动物养殖经营的合法化环境,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二)开展了赛加羚羊角、川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库存情况调查及使用计划申报工作。7月,我局对全县主要医院和医药单位的川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库存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县川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库存量仅29公斤,同时,对2008-2009年度消耗计划进行了申报,全县2008-2009年的消耗计划共170公斤。(三)鼓励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根据国家林业局规定养殖技术成熟可以养殖的野生动物种类,鼓励发展养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养殖业。2008年,新发展杂交野猪、环颈雉、绿头鸭、野兔、石蛙等养殖场6家。四、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一)组织开展了“飞鹰行动”。4月-5月,根据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飞鹰行动”,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全县的养殖、经营场所、狩猎人员、主要宾馆饭店、交通运输等进行了检查,对违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狩猎(放电猫、铁夹、吊等)进行了多次检查和处理。检查中发现:部分饭店及菜市场仍有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现象,本次行动查获没收少量的蛇类、黄麂、蛙肉等野生动物及铁夹等禁猎工具,对违法养殖经营的予以打击和取缔。

  (二)开展了奥运期间专项整治工作。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迎接2008北京“绿色奥运”,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于7-8月,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奥运期间XX县野生动物规范管理整顿工作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对全县的养殖、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大检查,确保宾馆饭店的点菜柜、商店、药店等不出现销售敏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现象;对一些“野味”馆,进行了清理、摘牌;全县猎民停止一切狩猎活动;不开展野生动物表演、展示;暂停野生动物广告等等,净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环境。目前,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许多野生动物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要彻底改变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生存环境中无可替代的一员,地球上不能只剩下人类,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我们人类今天的认识和行动。我们作为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将不遗余力,一如既往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工作,坚决打击销售违禁野生动物的现象,全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让野生动物永远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增姿添彩。

  

  

篇十五:林业局检查野生动物

 经批准的同意引进购入的函件同时抄送本省下级林业部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函件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省林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三条因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情况变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被许可人的由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共同提出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交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泄办理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实施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

  (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四)《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五)国家林业局依法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六)福建省林业厅依法核准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未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机构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森林公安、林业执法机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福建省林业厅负责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以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审批。

  第七条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

  (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四)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第八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一)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四)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护农猎捕野猪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批核发猎捕证。第九条经营加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含有多个种类、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产品,且在形态上难以进行区分的,由福建省林业厅视具体情况,确定审批机关。第三章申请材料和程序第十条申请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猎捕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四)猎捕实施方案;

  (五)野生动物专业调查机构或者科研院校编制的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首次申请护农猎捕野猪的,提交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材料;非首次申请的,提交前款第一项材料。第十一条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四)驯养繁殖所需资金保障证明。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凭据注册资本金作为证明;(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六)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七)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八)设施设备说明材料;(九)下列事项还应当提交具备林业、园林或者建筑等相关工程咨询乙级或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总体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设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览园区。

  2.驯养繁殖虎、豹、狮、亚洲象、非洲象、黑熊、棕熊、大熊猫、犀牛、羚牛等野生动物。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二条申请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四)经营加工所需资金保障证明。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凭据注册资本金作为证明;(五)经营加工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六)经营加工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申请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四)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跨省出售、输出活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提交输入地省级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需要跨县境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

  凭国家林业局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省份签发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输入福建的运输证件等材料,向福建省林业厅申领运输证件。

  第十四条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因前置审批,申请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被许可人应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发证机关,与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属福建省林业厅许可事项,由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省林业厅审查决定。

  (二)属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许可事项,由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

  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决定。

  (三)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转报下列事项,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记录表随同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机关:

  (一)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证事项,应对猎捕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二)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事项,应对驯养繁殖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三)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事项,应对经营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可根据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特许猎捕证的审批时限为3个月。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核、审批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审核机关有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运输证件;不需要颁发上述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间及途径。

  第二十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下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福建省林业厅批准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内核发省重点或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禁止超年度猎捕量限额规定的种类、数量核发猎捕证。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年度猎捕量限额规定的种类、数量之外核发猎捕证的,发证机关应书面征得福建省林业厅同意后,方可签发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购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有效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按照输出地林业部门的规定,向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需本省林业部门向货源地林业部门出具同意引进、购入函件

  的,根据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同意引进、购入的函件同时抄送本省下级林业部门。

  需福建省林业厅向货源地省级林业部门出具同意引进、购入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函件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省林业厅。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因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情况,变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被许可人的,由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共同提出申请、说明事由,

  并提交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变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的,由被许可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交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五条变更驯养繁殖场所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七)、(八)、(九)项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变更经营加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驯养繁殖种类、数量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一)现驯养繁殖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野生动物主要种类、数量以及饲养、繁育、疾病防控等的基本情况;

  (二)新增种类、数量所需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三)新增种类种源来源证明。

  第二十八条变更经营加工种类和范围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一)变更所涉及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变更所涉及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加工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在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猎捕活动,需要延续证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并提交延续后拟采取的猎捕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在运输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运输,需要延续证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需要延续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情况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批准延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场所、设施设备、资金、技术等条件不再具备继续从事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活动能力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整改不到位或长期拖延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被许可人满1年(含停业、终止)未从事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发证机关可视具体情况,不予批准延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相应核减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变更、延续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证件的,由发证机关重新核发证件,并收回、销毁原证件。

  经批准变更、延续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新证件沿用原证件的编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在猎捕作业完成

  后5日内,将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等,向猎捕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乡镇林业站承办护农猎捕野猪猎捕证的,由乡镇林业站负责猎捕查验。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建立进出仓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查验许可证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调查,及时、如实提交所持有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被许可人暂停其引进、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并进行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增设驯养繁殖、经营加工场所的;

  (二)未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开展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活动的;

  (三)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未尽到饲养、救治、管护等义务的;

  (四)因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增加,导致场所、设施设备、资金、技术等无法保障其正常生长繁衍所需食物、空间、卫生医疗等条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仓台账管理制度的;

  (六)散布虚假广告或者以“野味”等招徕顾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管理疏忽,导致野生动物伤人或者逃逸,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隐瞒野生动物疫情,未及时向所在地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未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被许可人落实整改措施后,应向责令其整改的机关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或其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被注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或其负责人,自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证件的领用、保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被许可人存续期,最长不超过30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定期查验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上述材料需要销毁时,应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情况以及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许可证查验情况等汇总后,上报福建省林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证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范签发。

  第四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在福建省境内实行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者福建省林业厅规范。依照有关规

  定加载专用标识或者标记物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经营加工、运输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运输相关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登报申明作废后,凭据申请作废的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件。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证明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运输证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或者标记物、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发票、个体谱系等。

  第四十九条特许猎捕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由国家林业局印制。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准运证由福建省林业厅印制。

  第五十条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相关申请表、实地核查记录表的格式由福建省林业厅规范。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因机构设置等原因,暂无法承担相应任务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林业局研究决定,可暂由设区市林业局负责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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