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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1-09 09:54:04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1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课题的申报、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各类重点课题的审批、管理、成果的鉴定、推广等工作。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3篇(范文推荐)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1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课题的申报、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各类重点课题的审批、管理、成果的鉴定、推广等工作。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各地(州、市)可建立相应的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

  2、制定云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3、制定并发布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4、确定和管理各类重点课题,审批各类省级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

  5、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6、组织鉴定全省教育科学各类重点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全省范围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7、评选和奖励全省教育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培训、培养优秀教育科研骨干,指导各地(州、市)、县的教育科研工作;

  8、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省规划办设在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日常事物和具体工作。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凡由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为云南省教育科研省级课题。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立省重点课题(含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的课题)、规划课题(属于非重点课题,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经费资助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及成果鉴定、验收)和立项课题(自筹研究经费)三类。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教育科研课题由省规划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列为省级规划课题和立项课题的由课题负责人与所在单位和提供经费资助的单位或委托有关教育科研部门共同管理,省规划办给予指导。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课题每年由省规划办在六月和十二月进行中期检查。每年十二月底前,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本年度科研工作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和该年度阶段性成果,报省规划办。

  所有列入规划、立项的课题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并将中期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省规划办备案。省规划办对此二类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 省规划办每年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教育科研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课题管理单位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二条 省级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规划办批准。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课题组一般不须刻制印章,由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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