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办法
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切实解决好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管护缺失的问题,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助推脱贫攻坚,建设农村幸福美丽新家园,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推脱贫攻坚的意见》(宝政发〔2018〕22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移交所在镇街、村管理使用,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管护制度、细则,订立管护合同,使管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通村公路、小型水利工程、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组织:成立县管护中心,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工作,并指导镇街开展工作;镇街成立管护站,负责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村级成立管护队,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街、村管护人员数量根据本行政区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及工作量大小,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配备。
第六条
县、镇街管护组织要对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级管护组织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镇街、村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七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要落实管护责任,与管护人签定责任书,明确管护内容、标准以及责、权、利。
第八条
设施实施单位、县、镇街、村都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情况,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
县、镇街、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条
县、镇街、村管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在本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确定,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街审定后聘用,签订合同,给予合理报酬,报县管护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管护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镇街批准、并向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村级管护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消减或更换管护人员。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县管护中心对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管护不到位,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取消其管护资格。
第十八条
对损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村民委员会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办法
XX 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农田基础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护范围。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 2011 年以来全县使用政府资金已建成的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农林防护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二)落实管护人员 1.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每个村确定 1 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工作。管护员由村
干部兼任或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
3.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每乡确定 3 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三)保证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成立以主抓农业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电力公司、审计局主要领导任成员。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按照每年 10 元/亩的标准,作为县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予以补偿。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2.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
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压实管护责任 1.明确政府主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2.厘清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 1 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 1 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三、工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将每年 11 月定为全省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乡两级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
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要从严追责问责。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办法
XX 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助推脱贫攻坚,建设农村幸福美丽新家园,确保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作用,根据《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项目是指我县采取“1+9”模式,统一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的通村公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农村幸福院、村卫生室、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管护、维修,按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应遵循“分级负责、
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全面养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部门监督、镇管村养的日常管护体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按照行业职能、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县交通局负责通村公路日常养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县水利局指导镇、村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县文物文旅局负责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规范的编制和监督;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卫健局负责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隶属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业务管理机构;县文化广电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效能监督,并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县教体局负责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安全监督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各村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负主
体责任,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管护协议,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本村基础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按月发放报酬;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按月发放报酬;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考评,由各镇卫生院根据考评结果按月发放报酬。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管护资金来源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以财政补助为主,省、市专项资金按照分担比例下达到县,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通村公路按每公里 2000 元补助,市县财政按照 3:7 分担;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公厕按每个行政村各 6000 元补助,公共文化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 4000 元补助,体育健身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 2000 元补助,市县财政按照 5:5 分担;农村幸福院由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各承担50%每院安排 10000 元,县财政每院再安排 10000 元;村卫生室每个安排 2000 元,由市县财政按照 5:5 分担,对设在
农户家中或租赁用房的村卫生室,在其搬至由村委会无偿提供的业务用房并经县卫健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每个定额补助 5 万元。
(二)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筹集到的管护资金。
(三)县人社局、财政局设立的农村事务管理员(公益特岗人员)待遇资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待遇标准
第七条
管护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镇村实施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招聘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少于 3 人。可实行一人多岗,强化考核,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一人多岗待遇,原则上按最多不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确定。
人社部门应指导各镇村将公益性岗位和农村事务管理员(公益特岗人员)纳入管护人员管理范围,确定其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各村委会将本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完成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依据管理标准审核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别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本级承担的资金纳入年初预算。
第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由县财政局将通村公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护资金指标下达至各镇,由各镇拨付至各村,各村支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管理站将资金发放给管护人员并落实管护措施; 农村幸福院管护资金安排下达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管护人员报酬并落实管护措施;村卫生室管护资金安排下达至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分配至各镇卫生院,各镇卫生院负责发放管护人员报酬并落实管护措施。
通村公路养管资金安排下达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拨付至各镇,由镇按程序 下拨。
第十条
县人社局确定的公益性岗位报酬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县人社局、财政局设立的农村事务管理员(公益特岗人员)待遇发放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用直接支付方式,各镇、各部门在每季度末填报直接支付申请表,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卫生院、农村幸福院。各镇卫生院、村集体经济组织、幸福院对管护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管护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村确定管护人员补助标准,各镇、村应对所使用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管护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收缴已拨付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通过虚拟事实、虚假票据等手段虚列资金支出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办法
县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文、旅、体、广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文、旅、体、广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根据要求,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利于民生、权责清晰、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县、镇、村三级联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 9 个乡(镇)共 147 个行政村(社区)的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厕所、体育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由村(社区)集体负责管护。
第五条
分级确定职责 (一)县文旅局:根据职能对乡(镇)、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管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本乡(镇)对村(社区)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
(三)各行政村(社区):承担村(社区)辖区内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护主体责任。对全村的文、体、旅、广基础设施制定管护制度及细则,订立管护合同,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管护职责包括: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厕所、体育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开放使用,各功能室有专人管理,负责做好环境卫生、资产管理以及日常维护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旅游公厕管护。旅游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第八条
体育设施管护。确保景观设施、休闲体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第九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全年开放使用,定期开展巡检维护和基础技术培训,保障节目来源健康向上。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十条
管护方式选定。根据各行政村(社区)的经济条件、工作内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管护。
(一)专人管护。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配备一名或多名专职管护员。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二)专业公司管护。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社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发包给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专业公司承包。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管护区域内基础设施情况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有能力做好日常维护与特殊情况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多渠道筹集经费。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经费实行财政奖补、农户筹集、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一)各级安排的文、体、旅、广公共设施项目专项管护经费。
(二)农户筹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第十三条
损坏赔付。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坏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的,结合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各行政村(社区)在现有账目设置的基础上,增设“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会计科目。资金收入除用于专职管护人员报酬、修缮、设备购置等支出外,结余部分用作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基金。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年度结算,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对已明确归属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的项目区,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文、体、旅、广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管护工作列入对村(社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对文、体、旅、广管护在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文、体、旅、广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农村文、体、旅、广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规管理。全县各乡(镇)、村(社区)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县文旅局审核备案。各行政村上报的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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